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宣贯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宣贯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处宦萍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44号内容•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应予关注的问题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9月13日发布•第144号局长令•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于3部法律,4部法规共:六章6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三章:食品出口第四章: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全面:基本涵盖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各个方面和问题。二、基础:既是法律法规的细化,又是纲领性的、原则性的规定。三、创新:首次明确对进口食品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回顾性审查;首次明确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分类管理。首次以规章的形式明确了进口食品原料加工后复出口的管理模式。首次明确了不合格进口食品的召回制度。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一)关于适用范围•不同于《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定义(食品安全法):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第一章第二条: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应予关注的问题(二)关于备案。•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认监委)•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和代理商备案(质检总局)•进口食品的境内进口商备案(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基地备案(检验检疫局)应予关注的问题(三)关于检验标准•第二章第八条:关于进口食品执行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应予关注的问题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关于出口食品执行标准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企业主体责任)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予关注的问题(四)关于进口报检资料第二章第十二条:进口报检资料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2.相关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4.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应予关注的问题5.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卫生部的许可证明文件;6.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统计、追溯、分类管理、证书等)应予关注的问题(五)关于中文标签、说明书第二章第十二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应予关注的问题(六)关于加工复出口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应予关注的问题(六)关于口岸查验第三章第三十九条: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抽查,口岸抽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应予关注的问题(七)关于证书第二章第十八条: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食品合格证明:卫生证书证书用语问题:“标签经验验合格”应予关注的问题(七)关于证书第三章第三十四条: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出口证书:卫生证书、兽医证书、植物检疫等应予关注的问题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43号内容•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应予关注的问题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13日发布•第143号局长令•201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于1部法律,3部法规共:七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三章: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四章:非贸易性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内容全面:横向、纵向覆盖二、条款细致:规定明确,指导性强三、创新度大:首次提出对卫生部未实施许可或备案的化妆品进行风险物质安全性评估的要求;首次对非销售化妆品成品的标签作出规定;对特殊贸易性、非贸易性化妆品管理作出了规定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一)关于适用范围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应予关注的问题化妆品定义(本办法):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化妆品定义(卫生部):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二)关于检验标准第二章第五条:进口化妆品检验标准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应予关注的问题(二)关于执行标准第三章第十八条:出口化妆品检验标准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相关标准。应予关注的问题(三)关于报检资料第二章第八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二)产品配方;(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牙膏、口腔及牙齿清洁剂、盥洗用皂等)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应予关注的问题(三)关于报检资料(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注: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已经完成,但尚无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应予关注的问题(四)关于标签标注第二章第十二条: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成品和非销售包装成品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以销售为主要目的,已有销售包装,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成品;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已经完成,但尚无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应予关注的问题(五)关于留样第二章第十三条: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应予关注的问题(六)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化妆品第三章第十七条: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应予关注的问题(六)关于免税化妆品第二章第十七条: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应予关注的问题(七)关于非贸易性化妆品非贸易性化妆品:办理化妆品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进口非试用或非销售用的展品携带/邮寄自用品(礼品)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进口自用化妆品应予关注的问题感谢协会大力协作!感谢分支局处各位领导和同事!感谢食品处的各位同事!鸣谢

1 / 3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