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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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规名称】浙江省财政厅、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渔业局【颁布文号】浙财农〔2010〕149号【颁布时间】2010-06-12【实施时间】2010-06-12【失效时间】2015-12-31【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海洋与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浙江省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渔业局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此件公开发布)2浙江省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项目与资金管理,促进我省海洋与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字〔2004〕10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财政设立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海洋经济增长、加快渔业新兴产业发展。第二章资金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从事海洋与渔业相关工作的单位。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海洋与渔业新兴产业发展类:用于补助海洋与渔业经济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设施渔业、生态渔业、休闲渔业、水产品精深加工等海洋和渔业新兴产业。主要扶持环节为养殖专用生产设施建设、渔业机械、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水产品加工、储藏设备购置等,已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机械设备不再重复补贴。(二)海洋与渔业管理及技术服务类:用于扶持新技术应用推广、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统计、资源调查与保护、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主要扶持环节为技术培训、数据采集分析、资料与图件编制处理、设备购置、信息网络维护、信息发布、应急物资购置、救灾补助等。(三)其他类:用于经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共同认定的与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发展相关的项目。第五条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3(一)海洋与渔业新兴产业发展类项目: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总投资额的25%;投资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可采用以奖代补方式,项目完成后省财政按不高于投资额25%的标准给予补助。(二)海洋与渔业管理及技术服务类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三)其他类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六条统计、渔技信息服务项目,需提交申请补助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从业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方案、资金概算等内容;其他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项目均按《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的格式要求申报。项目单位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补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海洋与渔业新兴产业发展类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七条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项目由市或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海洋与渔业局2份,并通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省财政厅1份)。第八条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根据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当年度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项目实施计划,并于每年9月底之前联合行文下达,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第四章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第九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注重绩效,充分考虑项目的现实需要、执行情况和效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第十条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及时拨付省补助资金,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如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4第十一条统计、渔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其他项目完成后,由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当地进行验收。上年度项目未完成或验收未通过的,对该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不再安排下年度同类项目。第十二条项目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应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的要求,对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报送《浙江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该单位下年度本专项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一)未履行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项目及资金管理要求的;(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三)经查实,谎报、虚报项目实施状况、未完成项目任务或挪用、截留专项补助资金的;(四)对项目、资金例行检查不予配合的;(五)未按规定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纠正的。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法规名称】浙江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办法【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颁布文号】浙土资办〔2010〕103号5【颁布时间】2010-07-13【实施时间】2010-07-13【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办案质量,加强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确保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及时、准确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下,召集内部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第三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分一般案件会审和重大、疑难案件会审。第四条一般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为的案件。一般案件会审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召集内部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一)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依法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二)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三)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的案件;6(四)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五)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案件;(六)案情复杂,调查人员对违法主体、违法性质、适用法律等难以定性的案件;(七)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有重大不稳定因素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八)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有关领导批办及需公开曝光的案件;(九)其他属于重大、疑难的案件。第六条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审,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集体会审应在案件承办人员已经查清案件主要事实、并已形成调查报告和拟定处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第八条会审依据(一)《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二)部、省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三)相关的立法、司法、行政解释;(四)相关的业务基础图件和资料;第九条会审事项(一)本级国土资源部门立案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二)上级督办或交办需由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7(三)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重大疑难案件;(四)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第十条会审内容(一)违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适当,定性是否准确;(三)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材料是否齐全;(四)行政处罚标准、幅度是否适当;(五)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责任人的处分建议是否适当。第十一条会审程序(一)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证据(包括图件、鉴定报告、现场勘测记录、评估报告、调查谈话笔录等),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作出说明,提出处理的依据和初步意见;(二)与会人员按照会审内容,就案情和处理意见展开讨论、分析;(三)会审主持人根据会审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报厅(局)办公会议审定;2、违法事实、情节与证据需作进一步查实和补充的,由案件承办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查清事实,补充证据,提交下次会审会议再审;3、适用法律不准确,定性不准的,重新确定案件性质;4、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提交下次会审会议再审;85、会审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报厅(局)办公会议审定后,按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违法案件按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的,报厅(局)办公会议审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十二条会审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或执法监察队伍具体负责组织,政策法规及所涉相关处室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员参加,并根据案情、处理建议和所涉处室的相关业务提出意见。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可邀请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会审。第十三条会审中发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重大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及时向本级纪检监察机构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并移送相关材料。第十四条会审组织机构应指定专人做好会审会议记录。会审记录应当如实准确地记载会审人员发言的观点和内容,并形成会审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签字后,一并归卷存档。第十五条案件会审应根据多数与会人员的意见,依法依规提出处罚意见和处理意见。如因特殊情况或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等方面需改变会审意见的,应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后报厅(局)办公会议审定。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处理)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厅(局)办公会议审定意见作出。未经过会审和审定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得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和处理意见。第十七条参加案件集体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会审事项相关的内容。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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