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导游人员是旅游团的核心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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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导游人员是旅游团的核心人物。导游人员的数量:全国35万名河南1.5万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一、导游人员1、概念:依照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2、类别:按业务范围划分:海外领队、全陪、地陪、点陪;按归属关系划分:旅行社导游员和社会导游员;按使用语言划分:中文类和外语类按技术等级划分: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1、考试的条件:中国公民;高中、中专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2、考试的管理:国家旅游局制定政策和监督管理;省级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三、导游人员证书1、含义:是持证人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2、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3、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吊销导游证的。四、导游证管理办法1、导游证的版式2、导游证的申领(提供4项材料)3、导游证的发放4、导游证的变更和换发5、导游证的遗失与补发6、导游证的监督管理五、导游人员的权利1、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2、紧急情形下,享有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3、申请复议权;4、行政诉讼权。六、导游人员的义务1、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朱娜:2006年10月27日被国家旅游局授予“全国模范导游员”称号。2、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佩带导游证罚责:•1、导游人员未佩带导游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任改正;•2、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3、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罚责:•1、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4、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罚责:•1、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2、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3、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导游言行应注意爱国意识要增强任某是开封国旅的一名导游员,平时不太注意自己的言行。2002年5月,该旅行社接待了一个赴西藏的英国旅游团,安排任某作全陪导游。5月21日,旅游团顺利抵达拉萨市,在游览布达拉宫时,外国游客面对雄伟的宫殿和高超的建筑艺术赞叹不已,对中国日益繁荣昌盛感慨万千。谁知导游员任某却信口开河说:“中国管这么大地方有什么用,像西藏这么贫穷落后的地方趁早别要了,让他独立或者归划他国,没准能更好些。”在随后的几天游览中,他仍然我行我素,发表了许多不负责任的言论。后来,被中国内地游客投诉到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5、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文花枝:“我是导游,后面都是我的游客,请你们先救游客。”这是文花枝在特大交通事故现场昏迷中醒来时,对营救人员说的第一句话。这是多么熟悉而又久远的声音!这是一种工作责任和职业道德的高度体现,这是一种感人肺腑的无私奉献精神!爱国爱企、自尊自强;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公私分明、诚实善良;克勤克俭、宾客至上;热情大度、清洁端庄;一视同仁、不卑不亢;耐心细致、文明礼貌;团结服从、不忘大局;优质服务、好学向上。6、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罚责:•1、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2、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7、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8、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罚责:•1、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4、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9、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罚责:•1、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4、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七、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年度10分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2、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2、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1、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2、无故不随团活动的;3、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的;4、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2、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3、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5、仪表、着装不整洁的;6、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八、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制度(一)导游人员年审考评等级:分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具体如下:一次扣分,达到10分的,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二)年审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56小时。郑州市某单位为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决定组织职工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嵩山旅游。该单位准备聘请在某旅行社工作的崔某担任导游。单位领导认为崔某有导游证,且是熟人介绍,比较可靠,于是同意让崔某作导游员,并经协商确定了服务报酬。在旅游活动中,崔某服务尽心尽力,该单位职工非常满意。旅游结束后,该单位向导游员崔某如数支付了200元报酬。思考题:1、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员崔某违反了哪条规定?2、旅游行政部门对导游员崔某应如何处罚?答案: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本案例中,导游员崔某虽是受某单位的聘请而从事了导游活动,并得到了一定的报酬,但并非是受旅行社的委派。其行为属于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违反了本条规定,应受到相应的处罚。2、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200元,由于情节不太严重,可不予吊销导游证。另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扣除崔某8分,在全行业通报。2002年10月,山东某旅行社接待了一批来自青海的游客,游程是青岛—烟台4日游,旅行社安排导游员文某负责导游工作。文某对此条游览路线非常熟悉,加之平时他十分注意积累相关的素材,讲解深入浅出、生动感人,整个旅游团队对他的导游工作都非常满意。可是当旅游团到烟台时,文某向游客出示了自己编写的一部《山东旅游服务大全》书籍,定价是35元。文某称这是自己十几年来导游工作的结晶,价值很大,希望游客购买。许多游客都认为:这个导游员非常不错,整个旅程服务周到,碍于情面,有20位游客购买了这本书,文某共得到书款700元。思考题:1、导游员文某向游客推销书籍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旅游行政部门应如何处罚文某,依据是什么?答案:1、导游员文某的行为不正确。因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导游人员的职责是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的旅游服务,而向游客兜售物品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也是与其导游身份所不相称的。同时兜售物品极易造成交易上的不公平和不公正,侵害游客的合法权益,损害导游人员的职业形象,也容易产生纠纷,所以说文某的行为不正确。2、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700元,由于情节不太严重,可不予吊销导游证,对委派文某的旅行社给予警告。另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扣除文某6分,警告批评。2001年3月,北京某旅行社接待一个旅游团,按合同约定,该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3月12日安排游览长城。旅行社委派李某担任导游,李某未经旅行社同意,也未征得该旅游团的同意,擅自对游览日程作了变更,将游览长城该为3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3月12日改为购物。旅游团的人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反对,但李某却称这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3月13日晚突降大雪,第二天旅游团赴长城行至八达岭山脚下时,由于积雪封路,只好返回。该旅游团离京后书面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导游未征得游客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辩称,变更旅游行程属导游员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导游员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得知后则辩称,游客未能游览长城,是由于大雪封路,天降大雪属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思考题:1、导游员李某的行为有何不妥?如何处罚?2、游客未能游长城,是否因不可抗力所致?答案: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是经旅游者认可的,是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的旅游合同的一部分。本案例中,导游李某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变更接待计划,造成该团未能游览长城,违反了合同约定,当属违约行为。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在本案例中,造成该团队未能游览长城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造成,而是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所致,也就是说,如果不改变约定的旅游行程,游览长城这一项目是能够实现的。因此,旅行社违约在先,不可抗力发生在后,所以旅行社应对此承担责任。手机:13653863609邮箱:zjra6666@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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