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2014(适用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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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郑颖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一)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注意:是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四荒”地一般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其流转方式与家庭承包有所区别。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承包法对林地的承包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大学毕业后,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农村老家的土地承包权该不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例:全家迁到了别的城镇并转为非农户,原来所在村的土地承包还能不能保留?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包括林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法》第29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土地承包法》第41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1)经承包及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2)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转入城市或其他村,户口也外迁的;(3)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准占用的;(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耕地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5)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严重破坏,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无法履行。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女儿出嫁后,在婆家村没有分到地,她原来的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吴某出生后户口一直随父亲吴某某落户在某村民小组,出嫁后户口一直未迁出该村民小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吴某是家庭承包人之一,其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07年,该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被该市人民政府征收,该村民小组成员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2008年2月,该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大会讨论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享有分配资格的村民小组成员每人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5万元,但以吴某是出嫁女、长期没有居住在本村及对本村的承包地未尽义务为由,作出不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给吴某的决定。吴某不服,以村民小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无效,判令村民小组向其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5万元。妇女结婚:嫁入方所在地应当按照规定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家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例:妇女离婚了,她能要回原来在夫家分的承包地吗?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例:丧偶妇女承包的土地怎么办?妇女离婚或丧偶:(1)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户籍迁往其他乡村的,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应当由其落户的所在地解决;(2)如仍在原籍,原户籍所在地不得撤回她的责任田、宅基地;(3)不论是丧偶妇女,还是离婚后的妇女,都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只要户口还在原籍,就不能剥夺她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土地承包人去世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承包合同内还有其他成员,那么这份合同依然有效,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李某与父母承包了6亩土地(每人2亩),李某父亲去世后,村委会因村现有部分新人未能得到承包土地,村委会决定将李某父亲名下的土地收回分给新人可以吗?承包收益和承包权的继承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不能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农民可以将自己承包的村集体土地部分或全部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移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一是私下流转,不申请、不备案二是不按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不合法。(1)有的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擅自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2)有的变相抵押或出卖土地承包经营权。(3)有的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给别人改变其农业用途。例: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张家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几年来张家一直在县城做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张家在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张家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承包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通知张家转包协议无效,并说张家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和出租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与出租的区别转包: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出租: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注意:1、互换必须坚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建议或协调但不能强迫。2、互换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即双方当事人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3、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改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一是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二是必须经发包方同意;三是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1)转让时承包户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转包和出租没有此限制;(2)转让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而转包和出租只须到发包方备案;(3)转让后新的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而转包和出租继续保持原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入股的基本特征:1、入股的主体只限于农户,是农户之间的自愿联合。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目的是发展农业生产,而不是从事其他工商业经营活动。3、入股的方式是从事合作生产,不是其他企业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一是依法、自愿、有偿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用地用途三是流转期限应当限制在承包期以内四是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是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优先承包权例:弃耕农民要求返还承包地是否可以?村民王五,因为家庭负担过重而弃耕土地到深圳打工。2004年以来,中央落实一系列惠农政策,减免了全部农业税。王五听说后,就返回农村向村民小组要求返还土地,但村民小组以土地已经发包给其他人为由予以拒绝。于是,王五就想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回土地,并让村里赔偿他的损失。《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㈠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㈡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例: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用作抵押?一种是家庭承包,承包的对象是耕地、林地和草地。不能设定抵押。一种是以其他方式的承包,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承包的标的是“四荒”土地。可以设定抵押。(三)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的相关问题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的特征:(1)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收方只能是国家,被征收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2)征收土地具有强制性;(3)征收土地具有补偿性;(4)征收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二、农村社会生活法律制度(一)农村婚姻法结婚的条件(一)结婚的实质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3、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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