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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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06版)》简介讲演人:徐天舒2012年3月1日14:00~15:30东南大学企业管理专业企业背景知识系列讲座之一主持人:李东•徐天舒,男,1973年出生于苏州市。•国际贸易专业,经济学学士;东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2011年起东南大学经管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全职博士生。•早年在上市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国有公司从事销售;2002年就读MBA后,在随后的7年时间中,分别在世界500强企业法国施耐德电气和德国西门子中从事全球采购、生产部件国产化、跨国项目转移等工作。2006~2008年受西门子公司委派,在天津负责筹建变压器新工厂。2005年和2006年有在美国和德国短期工作经历。2011年入学前为丹麦徐州风电技术公司厂长。•国际项目管理协会认证的国际高级项目经理;德国莱茵公司认证的6西格玛绿带、ISO9001质量体系和ISO14000环境体系内审员;国家海关总署认证的报关员。•2005年起担任管理顾问公司兼职讲师,在多家企业从事管理顾问工作;认证的社会师资;西门子内部培训师。讲演人简介一些法的常用基本概念•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成文法,如德国,中国–英美法系:判例法,如英国,美国•举证原则与举证倒置–谁主张谁举证–行政法:举证倒置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法的效力–法律•《宪法》•《民法》、《刑法》•《公司法》、《合同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司法解释–国家行政法规–部门条例–地方性法规法人、公司、企业,三者的关系•一、企业:企业是指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的、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的、具有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判断一个组织不是企业,主要分析其是否具备一两个特征;第一,必须能够给社会提供服务或产品;第二,要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不能称之为企业。比如教会,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不是一个企业。按照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二、法人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民法通则)——相对自然人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它是社会组织;第二,必须有独立的财产;第三,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第四,要能够独立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能够独立地进行起诉或应诉。法人可以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团体法人、事业法人和捐献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称之为企业法人,这一概念的另一含义就是存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换句话讲,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法人。三、公司公司与企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公司首先是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设立的一个组织。在我国必须按照《公司法》设立。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三种形式。其次,公司必须是法人,这是与企业的最大区别。公司一定是法人,而企业不一定是法人,公司是比企业要小的一个概念。公司制度和法人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两大车轮,正是这两大车轮推动了市场经济不断前进。中国《公司法》的立法进程•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公司法》介绍的视角•法律工作者:新《公司法》的解读;•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如公司及公司高管: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企业管理的学生:新公司法的构成和内容。《公司法》的章节:共21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第三节1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经理–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公司法大纲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二)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关系(三)公司的分类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三、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二、设立1、设立条件2、设立程序三、组织机构四、国有独资公司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特征二、股份责任公司的设立公司法大纲(续)(一)设立条件(二)设立方式(三)确定发起人(四)设立程序----创立大会重要三、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二)董事会第四节股票与债券的发行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会计第六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一)公司合并(二)公司分立(三)增资减资(四)公司的解散第七节公司的登记管理(一)公司的概念和语源公司的语源一说是为我固有,语出庄子:积卑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一说为舶来品公司的含义公者,无私也。按说文解字:公从八,从厶,八犹背也。韩非子曰:背厶为公;徐锴煮:厶音私,不公也。司指主也公司一词其来自有,主司共同之事而须无私也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法人是社会组织—独立的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的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的责任法人的特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是公司,不是法人公司的特征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特征(二)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根据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根据需要创设国有企业合作社典型企业非典型企业(三)公司的分类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管辖与被管辖关系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公司股东人数多少多人公司一人公司公司的分类公司的分类在大陆法系国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学理的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不同的种类。1、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的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无限公司:与合伙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属性,我国公司法中没有这类公司。(4)两合公司2、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的分类(1)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本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不过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有限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百一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区别:(1)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人数上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上下限之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通常为纸面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股票。股票可以采用纸面形式,但目前通常为无纸化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体现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珠注册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依其投资比例行使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6)组织机构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7)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会募集股份的公司,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较高。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较低。(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上具有开放性。而有限责任公司则因其为非开放型公司而不受此限制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出资的限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次足额缴纳其他限制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审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的特征是一部组织法三、法人和法人代表是一回事吗?•法人,财产权–占有–收益–处分–使用权以上为财产所有权•法定代表人,又称为法人代表•分支机构负责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概念依法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特征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人数上限限制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简单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限二、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设立程序特许审批制定公司章程出资登记出资证明非必经程序全体股东共同认缴实缴评估验资不得撤资出资违约可以转让受限实缴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名称预先核准银行开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注册登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到质监局办理机构代码证。关于出资的要求出资注意事项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方式转资(股权转让)实际缴纳(实缴)非货币出资的评估货币资产的比例限制验资出资违约出资补足不得撤资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大于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小于或等于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实缴货币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非货币出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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