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与道德2007年09月05日星期三00:011、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该争论所涉及的是法的本质和存在基础问题)即法在本质上是否必须具有道德内涵。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1)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邪恶的法”并不是一个“坏法”,根本就不是法,即“恶法非法”。(2)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但是这些法律如此邪恶,以至于人们无须遵守!2、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1)法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相互渗透的密切联系,几乎所有学者都不存异议。但这种内容上的联系是否应有限度?1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甚至浑然一体。2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几成通说。(2)这个限度须依什么原则确定?曾经提出的原则有:1[1]1伤害原则2法律家长主义原则3冒犯原则4法律道德主义2[2]3、关于法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对此,学者们并无异议。但在社会调整以何者为主的问题上,则有(1)古代法学家更多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首要或主要地位,对法的强调也更多在其惩治功能上。(2)近现代法学家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2不同:3[1]详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十六章自由、平等与法律之五——法律限制自由之证成”与“第十一章法律与道德之四——道德的法律强制”4[2]德富林提出法律强制实施道德时应当遵循的四个原则:a.容忍与社会完整统一相协调的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b.容忍限度的改变;c.尽可能充分地尊重个人隐私;d.法涉及最低限度的而不是最高限度的行为标准。这四个原则划定了法律应当干预道德、强制实施社会道德的界限。简言之:法律可以而且应当禁止不道德的行为,强制实施道德。哈特、德沃金等人把德富林的观点概括为“法律道德主义”,并对之进行了尖刻的批判。冒犯原则同法律道德主义在许多情况下要达到的结果是一致的,区别在于,冒犯原则把应受制裁的不道德行为限定在公然的不道德行为的范围内。由于这一区别,冒犯原则大大地缩小了惩罚不道德行为的范围。——同前引。类别:三法|评论(0)|浏览(98)法理学(一)2007年08月23日星期四16:03法的本质:(一)非马克思主义;(二)马克思主义法的特征:可诉性,单选直接选,多选,如果一个法律被法官才用那么这个法律不一定是法律,如果一个规则没有被法官适用那么这个规则也不一定不是法律。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如果只是某一行为那么规范作用;如果说达到什么目的,社会作用3指引自己,评价别人,预测你我他,教育大多数,强制一小撮。法官或行政官员对法的判断是价值判断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判断:明确的告知在什么情况下如何做则是法律规则;当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时,优先适用法律规则,但是适用法律规则得出一个荒谬结论时,就应该适用法律原则法的非正式渊源包括: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事实构成引起法律责任的情况: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法律规范性免责条件:类别:三法|评论(0)|浏览(20)宪法历年试题2007年08月21日星期二12:03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D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法律草案由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4会提出意见44.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有权依法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这类议案至少应当经过下列哪些程序方可通过?A.书面提出议案B.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C.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赞成D.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布答案及解析:ABC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第2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各次修改42.某村开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推选以下四位村民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A.李小波,刚过完17岁生日,初中毕业后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力,田里地里都是一把好手。可其父亲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吕家的一条黄牛被处罚B.刘光华,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他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技术”C.周秋兰,现任村妇女主任,热情大方,精明能干。只是经常与那些年轻后生嘻嘻哈哈,其丈夫死后,她与比自己小好几岁的小伙子周小满谈恋爱,被老辈人说成是有伤风化D.丁长生,原为村里的民办教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他学会了多种果树栽培技术和特种养殖技术。提前释放回来后便搞起特种养殖和果园开发答案及解析:BCD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和《村民委员会法》第十二条,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就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A选项的李小波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不享有选举权利,因此不能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D选项的丁长生5尽管犯过罪,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享有选举权利,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C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民族自治D.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以附带性审查为主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也是唯一一部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进行的违宪审查一般与具体案件审理无关,因此不属于附带性审查4.我国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由下列哪些方式提名推荐?A.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B.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提名推荐C.人民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D.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推荐推荐候选: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类别:三法|评论(0)|浏览(77)提案2007年08月20日星期一13:29提案包括体法律案和一般议案向全国人大提的主体完全一样:1、机关七个2、个人: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6的代表向人大常委会提法律案,多一个委员长会议,其他一样:专委会+4;个人也完全一样:10个常委会委员向地方人大没有最高检、最高院、军委会,剩4个:主席团、常委会、专委会、政府可向大会提案;向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委会、政府;个人提:10二5、3:代表10人以上(乡镇5人)可向大会提案,常委会委员5人以上(县级3人)可向常委会提案一般提案机关提案:主席团、常委会、专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可向大会提案;专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可向常委会提案个人提案:1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可向大会提案;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向常委会提案机关提案:主席团、常委会、专委会、政府可向大会提案;主任会议、专委会、政府可向常委会提案个人提案:代表10人以上(乡镇5人)可向大会提案,常委会委员5人以上(县级3人)可向常委会提案类别:三法|评论(0)|浏览(21)关于罢免2007年08月20日星期一13:17罢免官员罢免提案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代表可提罢免案;经全体代表或委员过半数通过主席团、常委会或1/10以上代表(乡镇为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可提罢免案;经全体代表或委员过半数通过罢免人大代表7罢免代表直选①提出条件:对县级代表选民50人以上,对乡级代表选民30以上,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②罢免条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间选①提出条件:县级以上人大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常委会主任会议或1/5以上成员可提出对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②罢免条件:须经选举他的人大过半数代表或过半数常委通过,罢免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类别:三法|评论(0)|浏览(25)宪法2007年08月19日星期日14:11选举组织①选举本级代表: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总主持、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②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受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指导③选举上一级代表: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由本级主席团分主持划分选区只有直接选举划分选区,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提出候选①推荐候选: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②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1/3-1倍,间接选举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1/5-1/2倍③公布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提名候选人名单在选举15日前公布,人数超过最高差额的由选民协商,协商不成的预选确定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5日前公布;间接选举的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人数超过最高差额的直接预选确定候选人⑤介绍候选人:由选举的组织机构或者推荐者介绍候选人,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投票选举①选举无效:票数多出选举人数的无效②选票作废:每票所选人数多出应选人数的作废③当选条件:直接选举的须选民过半数参加、票数过投票者半数;间接选举的须票数过全体代表半数补充规则①得票过半数者过多:此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的就相等者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②得票过半数者过少:此时不足部分应另行选举,根据上次得票多少差额确定候选人(只补1人的候选应为2人);另选后直选得票多且不得少于选票1/3者当选,间选得票多且须过全体代表半数者当选8罢免代表直选①提出条件:对县级代表选民50人以上,对乡级代表选民30以上,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②罢免条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间选①提出条件:县级以上人大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常委会主任会议或1/5以上成员可提出对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②罢免条件:须经选举他的人大过半数代表或过半数常委通过,罢免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代表辞职①直接选举的:县级代表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辞职;乡镇代表可向本级人大辞职②间接选举的:其代表可向选举他的那级人大常委会辞职出缺补选任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注意:①间接选举的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个别上一级人大代表②补选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制裁措施①对破坏选举者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给予行政处分②通过贿选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类别:三法|评论(0)|浏览(22)宪法2007年08月18日星期六16:33我国经济制度的原则、基础、主体是公有制,我国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我国分配原则、基础是按劳分配;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类别:三法|评论(0)|浏览(27)历次宪法修正案2007年08月18日星期六14:19指导思想基本制度经济政策具体制度1988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91993①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