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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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国际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1、主体和国际法主体基本相同个人?2、根据是国际不当行为或国际损害行为3、目的是确定国际不当行为或国际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谁承担?责任性质?责任范围?第二节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一、国际不当行为1、含义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做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一般国际不当行为: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拖欠联合国会费、损坏界标、损害别国侨民合法利益等。•国际罪行:违背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以至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如侵略战争、反人道、破坏和平、海盗行为、贩卖毒品等。第二节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如禁止侵略的义务。严重违背对维持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如禁止以武力建立或维持殖民统治的义务。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如禁止奴隶制度、灭绝种族的义务。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护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如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或海洋的义务。第二节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2、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指一国的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该国的国家行为或一国牵连入他国所从事的行为。•属于一国国家行为的国际不当行为国家机关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第二节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一国牵连入他国所从事的国际不当行为一国对他国的援助或协助的行为一国在其受他国指挥或控制权力支配的活动领域内从事的国际不当行为一国因受他国胁迫从事的国际不当行为第二节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2)客观条件指该项行为违背国际义务,即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不论该义务来源于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或其他。第二节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二、国际不当行为的归责原则一国的行为被确定为国际不当行为后,是否当然产生国家责任?1、过失责任说•存在损害事实,即加害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违反了国际义务;•加害者在主观上有过错,即加害行为必须是行为国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第二节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2、结果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当国家行为产生违背国际义务的结果,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国家就应承担责任。P.S.属于一国国家行为的国际不当行为由行为国承担责任一国牵连入他国所从事的国际不当行为由另一国承担责任或当事国共同承担责任第三节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一、国际损害责任的概念•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国际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与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区别:前者是因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导致的;后者是因违反国际义务的非法行为导致的。第三节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国际损害行为的特点这种行为或活动都是行为者在受害国的领土或控制范围之外作出的,但其损害性后果却及于受害国境内,即这种行为或活动与其产生的损害性后果间具有跨国性。具有潜在和高度的危险性。这种行为或活动并不为现行国际法所禁止,甚至它可能是目前法律制度允许或鼓励从事的行为或活动。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赔偿第三节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举例核能的和平利用、航天航空活动、远洋石油运输、跨界河流的开发造成他国国民人身、财产和环境等的跨国界损害第三节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二、国际损害责任的主体1、国家专属——国家或替他国家实体活动所致2、国家和经营人共同承担——民用核活动领域3、经营人第三节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三、国际损害责任的范围1、理论争议•国际损害责任适用于哪类损害性后果?•国际损害责任是仅适用于国家本身从事的行为或活动,还是可以适用于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活动?2、目前的共识适用于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有关自然环境利用造成跨界有形损害的活动,包括个人和法人从事的活动。第三节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四、国际损害责任的归属和赔偿原则1、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特殊需要2、采取属地原则,即按一国管辖或有效控制下进行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确定其责任3、寻求国家在境内自由活动的权利与不给他国造成显著损害之间的合理平衡第四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一、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免除——行为被排除了不当性1、同意•一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同意的条件是国家自由意志的明确表示,不能是欺诈和胁迫的结果;必须由一国正式权力机关做出,在国际上具有合法性;必须是有效的;必须在行为前作出,而不能实施行为后加以追认。第四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2、国际不当行为的对抗措施•对抗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他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如经济制裁、断绝邦交、武力反击等。3、不可抗拒和偶然事故•一国不符合国际义务的行为起因于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该国无力控制的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以致该国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或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如地震、风暴。第四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4、危难与紧急状态•危难情况下的行为是指构成国家行为的行为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之人的生命,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因而作出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紧急状态下的行为是指一国遭遇到严重危及该国的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种严重紧急状况而采取措施所作的行为。第四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二、国际损害责任的免除1、由于暴乱、战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2、在发射空间物体中,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如果发射国没有过失,可免除其赔偿责任。第五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一、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形式国际不当行为责任主要是指国家的不当行为的责任,即国家责任。1、限制主权——最严厉•指全面或局部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的一种责任形式。2、恢复原状•指将被损害的事物恢复到发生不当行为以前存在的状态。如归还被掠夺的财产、历史文物和艺术珍品;恢复被非法移动的边界界标等。第五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3、赔偿•指对受害国的物质损失付给其相应的货币或物质赔偿。既适用于侵略等国际罪行,也可以适用于犯有一般国际不当行为。•赔偿的范围:既包括对国家的损害赔偿,也包括对受害国国民的损害赔偿。4、道歉•指犯有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向受害国承认错误,给受害国以精神上的满足的责任形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可以口头形式表示,也可以书面形式表示,其他诸如派遣专使前往受害国、向受害国国旗国徽行礼致敬等形式亦可。第五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5、刑事责任•传统国际法观点认为:国家不负刑事责任,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也不负刑事责任。•一战后,尤其是二战后,追究战犯的刑事责任已经确立为国际法的一项新制度。•战犯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国家责任还是个人责任?第五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二、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形式•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除国家的赔偿责任外,还包括国家与经营者共同承担的责任以及经营人单独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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