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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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5.3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5.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5.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本章重点]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中,对于托运人、承运人及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2.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及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性质及其异同;3.《华沙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的相关规定。[本章难点]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各相关规定;2.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公约的区别。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概念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将指定的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输到另一国港口的跨国性合同。(二)法律特征1.它具有跨国性或国际性2.它是提供劳务即运输服务的合同3.它能约束第三者: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仅涉及合同当事人——承运人和托运人,还牵涉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等。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运输合同受益方)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提单(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关系(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按照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合同和租船运输合同。1.班轮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托运人填写托运单和装货单送船公司,经其签署→运输合同成立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2.租船运输合同定程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一)承运人的法律责任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提供约定船舶并谨慎处理使之适航船舶适航标准有三个方面的要求:①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②承运人应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③承运人应确保货舱具有适合装货的能力(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承运的货物(3)交付货物2.承运人的基本权利(1)对运输中产生的各种费用有请求权(2)有权行使留置权(3)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4)享有免责权利(二)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法律责任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义务(1)托运人有提供货物并如实申报货物资料的义务(2)托运人有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并送交单证的义务(3)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4)及时提取货物2.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1)货物装运的权利(2)提取货物的权利(3)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三、海运提单(一)提单的概念提单(Billoflading,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二)提单的法律性质(1)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2)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3)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4)是要式证券(5)是文义证券(6)是有价证券(7)是流通证券(三)提单的主要内容1.提单的正面内容主要包括船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货物名称、标志(唛头)、包装、件数、体积或重量、运费支付方式等项目。2.提单的背面条款主要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包括管辖权条款、首要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承运人责任期间、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赔偿责任额限制条款、甲板货和活动物条款、集装箱货物条款、转运、换船、联运与转船条款、共同海损条款等。(四)提单的分类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2.按收货人的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3.按提单上对货物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5.按船舶经营的性质,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6.其他种类提单:舱面提单、过期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电子提单(五)提单的使用1.提单的签发提单必须经签署才产生效力。有权签发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本人、载货船船长或经承运人授权的代理人。2.提单的份数和签发日期提单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之分。副本提单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单签发日期应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3.提单的更改4.提单的背书5.提单的缴还案例1我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我国汽车的合同,贸易术语采用FOB广州港。当货物装运时发生意外,一辆汽车在吊装过程中摔下,掉落在货船的甲板上,造成损坏。所有货物装船完毕后,船长签发了已经装船提单并注明:除一辆汽车由于装船过程中出现损坏外,其他货物表面良好。甲公司也于当日向乙公司发出了装船通知。货物三周后到达美国。当乙公司提货时,发现除了提单表明受到损坏的汽车外,其他汽车的表面由于在货舱内互相碰撞而出现多处刮痕、变形等损坏。乙公司遂向甲公司提出索赔要求。问:乙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2某货轮将1.5万公吨咖啡豆从巴西的巴位那瓜港运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短卸损失。承运人则认为,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问:承运人是否应对货物数量的短缺承担责任?案例3托运人将一批货物交承运人,承运人于6月2日装船完毕后签发了没有任何不良批注的清洁已装船提单。在承运轮船起航前一天,船长发现货物有破包,且包内货物已发霉变质,随即暂停运输,要求托运人交还原来签发的提单,双方争议诉至法院,托运人主张交货时货物完好,有提单为证。承运人则通过检验机构证明货物在装船前已变质,原提单记载不属实。问:(1)法院是否可采纳承运人的观点?(2)如果上例中,承运人在启运前未发现货物的真实状况,到目的港向持有提单的收货人交货时,发现货物有问题,承运人能否通过上述检验方法对抗收货人的索赔?案例4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9年10月2日以FOB天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春节用产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津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装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延迟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丙公司赔偿后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B、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C、丙公司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D、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四、调整国际海上运输的法律规范(一)国际公约1.《海牙规则》2.《维斯比规则》3.《汉堡规则》4.《鹿特丹规则》(二)国际惯例《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三)国内法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1992年修订)中国的《海商法》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一)《海牙规则》(HagueRules)1921.5.国际法协会所属的海洋法委员会拟定了《海牙规则草案》,并于1924.8.25.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以该规则为基础修改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它于1931.6.2.正式生效。我国至今没有加入该公约,但我国《海商法》中吸纳了《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和豁免的规定。《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1.关于货物的范围将“活动物”和“甲板物”除外2.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最低限度的责任和义务,享有的免责和权利是最大限度的免责和权利。而且,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最低义务和最大权利是强制性的,不允许承运人通过提单条款降低承运人的责任或增加其权利,如果提单条款的规定违背了海牙规则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此种提单条款就是无效的。2.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1)提供适航船舶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以便:①使船舶适航;②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③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承运人应妥善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货物。案例5为了使船舶适航,某船舶在定期检查时曾抽样钻探船身铁板厚度,由于检验的习惯做法是抽样钻探,使一处已被腐蚀76%的地方未被发觉。船检人员认为船身厚度合格。船舶开航后,在途中该处被腐蚀76%的地方裂开,海水涌入,造成船舶所载货物的湿损。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承运人则认为:承运人在开航时已经做到恪尽职责了,因为他不可能每处都钻探。在恪尽职责后仍未发现的缺陷属于潜在缺陷,承运人对此无须负责。问: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在本案中是否要承担不适航的责任?案例6某轮装一批货物从美国出发开往日本,在由拖船带动下离开码头时,碰撞了混凝土码头,以致船壳出现裂缝。发生碰撞时,船上还有两根缆绳仍系在码头的系绳处。发生碰撞后,船长未对该船进行检验。在船舶航行途中,海水经由裂缝渗进船舱,损及货物。显然,碰撞造成了船舶的不适航。货方认为承运人应对因船舶不适航造成的货物损坏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则认为他对此不负责任。双方发生争议。问:承运人是否应对货损负责赔偿?为什么?案例7某航运公司将某肉品公司的一批牛舌罐头由悉尼运往伦敦,货船在出航前曾入坞进行特检及例行载重线年检,为了便于劳氏验船师进行检验,全船31个防浪阀全部被打开,验毕盖好。但由于一名很有经验的钳工没有把其中两个防浪阀的螺丝钉拧紧,出航后,在恶劣的天气下,海水由未盖好的防浪阀涌入第五舱,到达伦敦时,第五舱积水达15英尺,113箱罐头受到损失。货方认为:承运人在开航时未能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应付赔偿责任。船东认为:恪尽职责仅限于其本人,而船方已选了有丰富的钳工来检修船舶,已做到了恪尽职责。问:(1)恪尽职责仅适用于承运人本人,还是应包括其雇佣人的恪尽职责?(2)承运人是否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3)及时开航并不得无故绕航承运人应以约定的或地理上、习惯上的航线行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货物运至目的港承运人不得无故绕航,除非由于在海上为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财产或其他合理原因(4)签发提单和据以交付货物如果目的港发生、战争、封锁、瘟疫、罢工、冰冻或者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使船舶不能驶入原定的目的港时,船长有权把船舶驶到附近的安全港口卸货,并通知收货人,即可认为承运人已履行其交货义务。案例8英国某货轮承运一批运往阿姆斯特丹的小麦从印度起航,为搭载船长在科威特的私人物品,该轮离开印度后先进入波斯湾,然后沿正常航线从红海经苏伊士运河及地中海进入大西洋,最后到达阿姆斯特丹,但是到港日比预定日期晚了20天,货物市场价格15日前一落千丈,使货主蒙受巨大损失。问:承运人是否应当赔偿货主损失?为什么?3.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间采用“钩至钩”原则:为从货物在装货港装上船时起至在卸货港卸离船舶时止的期间,即在使用船舶吊钩装卸货物时则为“钩至钩”期间。如果使用岸上吊钩或起重机装卸,则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亦即“舷至舷”期间。规则允许承运人和托运人自由约定货物在装上船前和卸离船后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在此阶段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海牙规则并不强制适用。4.承运人的免责规定《海牙规则》实行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包括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1)过失免责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雇佣的其他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案例9“Maruienne”轮在装货期间,船员依船长的命令用吹管烘烤融化水管中的冻冰,结果引起火灾,不得不将船舶凿沉,货物严重受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要是火灾,承运人都可以免责B、由于船只不适航,承运人不能免责C、由于船长过失造成,应由船长承担全部货物的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D、由于紧急避险至货物损失,该损失责任应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可以免责(2)无过失免责:①不可抗力或承运无法控制的事项方面②托运人或货方的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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