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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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合同的效力概述合同效力的四种情形合同效力的内容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效力概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广义是指已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采用此种观点,分为合同生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可变更和可撤销。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效力的概念狭义合同效力的内容第一,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当事人享有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力,并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负有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权利主要包括:请求给付的权利、接受给付的权利、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处分债务的权利、在一方违约时获得救济的权利等。第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在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时,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代位权,是指债务人行使其债权时发生怠慢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合同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请求排除妨害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解决的是合同存在与否的事实问题;而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效力则是法律价值的判断问题。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第一,性质不同。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当事人通过协商,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议。合同即成立。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产生法律拘束力。(反映的是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取决于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两者的区别第二,要件不同。合同成立,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前提,除了当事人合意,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一般只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合同无效,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还可能引起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合同效力的四种状态案例一:无资质施工合同甲、乙、丙三被告系个体建筑工匠,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2002年9月1日,原、被告口头协商,由原告提供图纸和原材料,被告承建原告的5层临街住宅楼房,工程造价35万元。双方协商一致后,被告按期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在一层前墙一承重垛上掏脚手架孔时,该承重垛受到震动,在上部巨大压力下倒塌,造成整座楼房上层严重前倾下沉变形殃及其他承重垛,造成砌体严重破裂,失去承载能力,整个房屋变成全危房。司法技术鉴定认为,被告在操作时违规用干砖砌筑,降低了砌体强度标号,造成事故隐患。被告打孔行为是主要诱因。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三被告均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的必要条件,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因此,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是不允许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的。而三被告在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从事建筑活动,于他人订立合同,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因此,该合同无效。法院最终判定,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24万元,且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二:奥斯卡雀麦股份公司诉威廉(1957年)被告卖给原告公司一辆汽车,在汽车出售前他告诉原告公司的代表,该车为1948年生产的莫里斯牌汽车,并出示了1948年首次注册的注册证书,但事实上该车是被告母亲于1948年基于误解而购买的二手车,该车事实上生产于1938年,而注册证也是他人伪造的,因此被告也不知情。后双方涉诉。问题:被告人是否有欺诈故意?法庭裁定:被告的陈述不构成合同主要条款,同时被告的错误陈述也不是基于故意,因此原告无权请求赔偿。(英美法系国家,错误陈述即欺诈性陈述)案例三:胡某诉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旧机动车有限公司出售给胡某一辆汽车,并在合同中称该车产于1990年。后胡某发现,该车实际上产于1988年,遂将机动车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汽车买卖合同,并要求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经纪公司辩称,该车是他们受让与原车主的,原车主声称该车产于1990年。因此,机动车公司也是受骗,因而没有欺诈胡某的故意,故不同意撤销合同,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机动车经纪公司是专业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公司,应当具有高于普通人识别交易的机动车的基本状况的能力,因此,自称对该车实际生产时间不知情的理由不充分,推定其在此交易中有欺诈的故意。(一)合同生效1.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生效要件时产生的法律效力的一种状态。★合同生效的一般成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一,缔约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合同法》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分为:(1)自然人的缔约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具有缔约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主体,需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或纯获利;其他的有代理人同意即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完限无——18或16;10周及以上,10周下}(2)法人的缔约能力——受其经营范围限制。法人在其章程中约定并在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活动范围是其经营范围。超出经营范围的并非当然无效。《合同法》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实践中的处理原则: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损害企业法人投资人利益的,受损害的投资人只能请求致害人——企业法人中的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请求合同无效而伤及第三人的利益。只有除外条款才无效。(3)非法人组织的缔约能力——虽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但仍有缔约能力,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依法登记取得经营资格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例: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会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其法人是专业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由于非法人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因而它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其在对外进行经营业务活动而负债时,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能够清偿债务,则由其自身偿付;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不足以偿付债务时,则由其法人对其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予以清偿。第二,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订约者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的意思一致,并且其意思完全是基于自己的正确认识自愿形成的,未受到他人的不法干预或者不当的影响。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在他人欺诈或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之外,其余均认定为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7条。(1)违反法律法规,仅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指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违法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合同并不导致合同无效。(2)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只是导致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尚未生效。该合同的生效还须具备一些特殊条件,这些条件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第一,“法律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和实践合同。《合同法》44条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生效要件。第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1)合同的附条件。《合同法》45条1款:“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解除”。(2)合同的附期限。《合同法》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条件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知识练习甲打算买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上午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家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正确?(附延缓条件合同的效力)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无效C乙有权拒绝履行合同D乙应当履行合同知识练习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部分无效)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点评:乙将甲打成重伤,属于犯罪行为,《刑事诉讼法》84条,向相应机关举报犯罪事实,使每一公民的义务,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合同法》52条。医药费属民事赔偿,当事人约定有效;部分无效,非协议全部无效。知识练习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此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表见代理)A甲公司应当付款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点评: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知识练习乙买甲一处房屋,已经交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点评:《物权法》: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二)无效合同1.合同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仍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2.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无效合同是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是指无法产生合同所期待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会产生债的关系,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责任)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合同;(已履行的。应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措施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合同。(当事人、法院均可主张无效)如果无效的原因仅存在于合同的一部分,而该部分又不影响其余部分时,其余部分仍有效。3.无效合同的类型(《合同法》40、52、53条)(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欺诈行为与合同成立有因果关系、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是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受胁迫方因受胁迫而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公法上的国家,国有企业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在其内。欺诈、胁迫手段非侵害国家利益的,可按“可撤销合同”处理。(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当事人之间串通(为实现非法目的)、合同履行的结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属于绝对无效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只能由受害的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当事人订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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