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知识讲解所得税科内容提要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制的产生和变革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各要素简介第三部分应纳税所得额第四部分应纳税额第五部分税收优惠第六部分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制的产生和变革一、企业所得税制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三、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求。一、企业所得税制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企业所得税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和税法认定的其他组织(合并简称:企业)的纯利润征收的一种税收。1799年企业所得税的起源于英国。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861年个人所得税(美国)1913年比较成熟的企业所得税制一、企业所得税制的产生和发展情况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受欧美和日本等国影响,清未宣统年间(大约为1910年),曾经起草过《所得税章程》。但因社会动荡等原因未能公布施行。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制定了《所得税条例》,并于1914年初公布,但因社会动乱,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以及税收征管条件差等原因,在此后二十多年间未能真正施行。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质性的开征所得税。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了所得税的法律地位,并成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重要方式之一。一、企业所得税制的产生和发展情况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1949年全国首届税务会议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办法。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置14种税收,其中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3种税收。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自1950年开征以后,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1958年和1973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的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在这个阶段,各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占50%左右,但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仍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工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较小。一、企业所得税制的产生和发展情况改革开放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1980年9月,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并公布施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81年12月,全国人大会五届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至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上述改革标志着与中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开始起步。一、企业所得税制的产生和发展情况改革开放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等适用10%至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国营企业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大中型国营企业,税率由财税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10%至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原来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税(所得税部分)同时停止执行。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率为35%。国营企业“利改税”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出台,重新确定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建设进入健康发展的新阶段。一、企业所得税制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为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努力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国家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1991年4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改革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一、企业所得税制的产生和发展情况2007年3月16日,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1、立法精神方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社会公平和产业结构优化,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支持科技,鼓励环保、节约,扶持小企业发展等。2、税法内容方面: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具体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3、税法与会计制度关系方面:谋求和谐,尊重事实、尊重合理行为。与新会计准则、国际惯例尽量保持一致;实事求是。三、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求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三、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求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三、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求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各要素简介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二、企业所得税课税对象三、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四、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五、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框架章节新税法新条例第一章总则48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1767第三章应纳税额36第四章税收收优惠1221第五章源泉扣缴46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815第七章征收管理87第八章附则43合计60133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企业。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居民企业纳税义务人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按企业应纳税额的50%预缴汇算清缴按企业应纳税额的50%×分摊比例预缴经营收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权重0.35、0.35、0.3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际管理机构中国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包括:港澳台)实际管理机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或组织设立机构、场所中国境内所得实际管理机构依法成立居民非居民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2、非公司制企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新型取得收入的组织。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2002年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2002年至2008年《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自2009年起执行国税发[2008]120号财税[2006]1号国税发【2006】103号2002年以前,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相关文件: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1)销售货物所得;(2)提供劳务所得;(3)转让财产所得;(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5)利息所得;(6)租金所得;(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接受捐赠所得;(9)其他所得。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二、征税对象境内、境外所得确定原则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六项划分原则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交货地点)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办理服务地点)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转让前所有人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二、征税对象境内、境外所得确定原则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