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LXDXLZB1第七部分经济法LXDXLZB2一、经济法概述1、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2)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国家与整个市场之间;(3)是调整上述经济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社会本位原则;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LXDXLZB33、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国家与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与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特征1、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市场主体2、不同类别的主体其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管理和调控以盈利为目的(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经济法上的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规定,实现意志或者利益的可能性。如:进行经济活动权要求权请求保护权。经济法上的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规定,为实现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而进行相应的行为的必要性。是一种必要性;以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范围为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同性质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享有或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同。(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分类物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主物与从物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货币与有价证券智力成果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管理对象行为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劳务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产生:特定的主体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变更:发生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改变终止:特定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法律事实法律后果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LXDXLZB13二、企业法1、企业的概念、特征和分类(1)概念: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2)特征:①企业必须依法成立;②企业是个组织体;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④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人格。LXDXLZB14二、企业法(3)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LXDXLZB15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事业单位不能投资,只能是中国人,外国人投资的是外商独资企业。(2)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个人是企业的投资者,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不加区分,交错混合,企业的债务和投资人及其财产不可分割,联系紧密。无限责任的含义是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投资人个人财产偿还。LXDXLZB162、个人独资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内部机构简单、方式灵活,由投资人作主,法律对其规定较其他企业灵活宽松,较少有强制性规定。(4)不具有法人性质。企业和个人融为一体,不是企业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责任由投资人承担,企业的责任就是投资人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LXDXLZB172、合伙企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特征:①合伙协议是成立的基础;②合伙企业即可以具有法人资格,也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③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④承担责任方式根据设置不同而不同,普通合伙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第六部分经济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LXDXLZB18第六部分经济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1)混淆行为。(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2)强制性交易行为。(3)行政强制经营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宣传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LXDXLZB19第六部分经济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7)低价倾销行为。(四种情形例外)(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9)诋毁商誉行为。(10)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LXDXLZB20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第六部分经济法LXDXLZB2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①民事责任②行政责任③刑事责任第六部分经济法LXDXLZB22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①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②消费者权益:权利+利益③核心:消费者的权利第六部分经济法LXDXLZB23经营者的义务(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4)不作虚假宣传。(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7)不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求教获知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第六部分经济法LXDXLZB24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①与经营者协商解决。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部分经济法LXDXLZB25三.产品质量法①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②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③不适用产品监督法的情形。商品房;工程建筑;初级农产品第六部分经济法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1.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1)产品质量管理体制(2)产品质量管理制度(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2.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3.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LXDXLZB26第六部分经济法生产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2)(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LXDXLZB27第六部分经济法LXDXLZB28四.个人所得税法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部分经济法LXDXLZB29应纳个税的情况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劳动所得财产所得第六部分经济法免纳个税的情况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办、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LXDXLZB30第六部分经济法减征个税的情况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LXDXLZB31第六部分经济法LXDXLZB32劳动法劳动法适用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①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劳动关系②现役军人和军队之间的劳动关系③家庭保姆、学校学生和用工人员的劳动关系④在我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第六部分经济法LXDXLZB33劳动法律关系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2.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3.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①劳动者;②用人单位;③其他劳动行为与物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第六部分经济法LXDXLZB34劳动合同的分类1.固定期限合同2.无固定期限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①协商订立。②应当订立。③惩罚订立。④补充订立。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六部分经济法LXDXLZB35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第六部分经济法LXDXLZB36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1.试用期限制①试用期≤1个月: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②试用期≤2个月: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③试用期≤6个月:3年≤劳动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④试用期禁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⑤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⑥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双同一次”。2.试用期工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个不低于”同时满足。第六部分经济法LXDXLZB37劳动合同的解除1.劳动者解除;2.用人单位解除。①协商解除;②预告解除;③随时解除不适用预告解除、补偿解除和经济裁员解除:A.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部分经济法LXDXLZB38劳动争议的解决1.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3.仲裁解决4.诉讼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5日内结束;非必经程序自收到仲裁书15日内起诉;谁主张谁举证。必经程序,“先裁后审,不裁不审”;时效1年;60日内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