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之刑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法律基础知识LXLZB1第四部分刑法第四部分刑法一、刑法概述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LXLZB2第四部分刑法2.刑法的基本原则(1)刑罚法定原则刑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3)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LXLZB3第四部分刑法3、刑法适用范围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①我国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②我国刑法在时间上适用范围。A.我国刑法确定生效时间:一是公布法律时同时生效;二是公布法律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B.我国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一般采用明示废止与默示废止的方式。C.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LXLZB4第四部分刑法二、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的本质和概念(1)犯罪的本质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的社会性从属于犯罪的阶级性。(2)犯罪的特征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刑事违法性;③应受刑法处罚性。LXLZB5第四部分刑法二、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3)犯罪的构成①犯罪的客体;②犯罪的主体;③犯罪的主观方面;④犯罪的客观方面。LXLZB6第四部分刑法犯罪构成1.犯罪的客体。①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②犯罪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③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2.犯罪的客观方面。(1)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3)因果关系。3.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2)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精神病人。醉酒人。4.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的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①犯罪的故意;②犯罪的过失;③犯罪目的和动机等。LXLZB7第四部分刑法单位犯罪⑴单位犯罪。也称法人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第二、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三、单位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⑵单位犯罪的刑罚。采用“两罚制”原则。即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其单位的自然人或行为人。①对单位判处罚金;②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LXLZB8第四部分刑法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实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应免除刑事责任。1、正当防卫⑴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防卫行为。⑵正当防卫适用条件。①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③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④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殃及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⑤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LXLZB9第四部分刑法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2、紧急避险⑴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⑵适用条件。①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②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③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④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另外,刑法上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LXLZB10第四部分刑法四、犯罪的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以及犯罪的既遂,是故意犯罪行为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几个不同的形态,都是相对于犯罪的既遂而言。1.犯罪预备⑴犯罪预备分为两类:一类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另一类是为犯罪制造条件。⑵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注意:犯意表示不是犯罪预备。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②犯罪没有得逞;③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LXLZB11第四部分刑法四、犯罪的形态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①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②是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4.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LXLZB12第四部分刑法五、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⑴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⑵共同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①犯罪主体要件,二人以上;②犯罪客观条件,共同的犯罪行为;③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2.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①主犯。②从犯。③胁从犯。④教唆犯。LXLZB13第四部分刑法六、刑罚种类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种。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1.主刑。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2.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LXLZB14第四部分刑法七、刑罚的具体运用量刑概念及其一般原则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的活动。量刑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又分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自首和立功⑴自首。①自动投案。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⑵立功。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LXLZB15第四部分刑法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根据《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②犯罪人不是累犯;③必须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减刑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假释假释是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以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时效即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届满后,就不得再对该犯罪分子提起诉讼。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五年;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十年;③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十五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LXLZB16第四部分刑法LXLZB17八、犯罪的种类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1.犯罪种类:《刑法》将犯罪分为十大类,每一类又包括若干不同的罪名。①危害国家安全罪;②危害公共安全罪;③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⑤侵犯财产罪;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⑦危害国防利益罪;⑧贪污贿赂罪;⑨渎职罪;⑩军人违反职责罪。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修订刑法规定的罪名有413个,加上新增罪名9个,目前我国刑法共有罪名422个,其中,过失犯罪48个,占总数的11%;故意犯罪374个,占总数的89%。第四部分刑法LXLZB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违背职责义务,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①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②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违背职责义务实施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③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④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种类①贪污罪。②挪用公款罪。③受贿罪。④行贿罪。⑤向单位行贿罪。⑥介绍贿赂罪。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⑧隐瞒境外存款罪。⑨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第四部分刑法LXLZB1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亵渎职权、职务的犯罪行为。特征①渎职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②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亵渎职权、职务的行为;③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④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又可以是过失。种类①滥用职权罪。②玩忽职守罪。③徇私舞弊罪。④泄露国家秘密罪。⑤徇私枉法罪。⑥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⑦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⑧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⑨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刑法修正案(七)的十大亮点一、严惩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判10年;二、对偷税罪重新调整并作从宽规定三、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定罪处罚四、将绑架罪最低刑期由10年降低为5年五、非法泄露个人信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LXLZB20刑法修正案(七)的十大亮点六、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抢等违法行为的最高可判刑7年七、单位有洗钱行为也将被追罪八、伪造、非法使用部队车辆号牌等构成犯罪可判处3年徒刑九、受贿罪犯罪主体范围扩大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和密切关系人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提至10年LXLZB21

1 / 21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