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案之周泽律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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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案之周泽律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被告人杨炳棋的父亲杨润芳委托,并经杨炳棋同意,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裴金德等被控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作为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我完全不同意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反映的观点,以及裴金德的辩护人当庭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和审查起诉行为所作的辩解。在庭审期间,审判长的一句话,对我触动挺深,那就是:我们大家都要凭着自己的良知,来对待这个案件及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告人也要凭着自己的良知来面对被害人。作为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我与那么多律师到北海来参加这个案件的辩护,还有那么多律师从全国各地来北海围观,大家秉持的正是自己的良知。我们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批评和质疑,都是在秉持自己的良知,仗义执言。在办理本案期间,我时时处在悲愤、焦灼之中。接受委托后,我多次到北海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我的当事人杨炳棋,却一再受到刁难。直到本次开庭前的10月12日,我才第一次得以有效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被指控犯罪的辩解,了解到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状况。而之前的多次会见中,都有办案人员陪同,进行监视、监听,使被告人不敢对律师说话,形同哑巴见面。而其他律师在北海办案期间,受到不明身份人员攻击的情况,也让我时常感到恐惧和不安。这些情势,都损害了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权,严重影响了我为被告人杨炳棋进行辩护的效果。作为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尽管我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实施了伤害致死黄焕海的行为,我需要为我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但对于黄焕海这样一个年轻的、鲜活的生命的消逝,我还是要向逝者致以深切的哀悼,并向逝者的家人表达深切的同情,并希望能够尽自己的力量,对逝者的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作为律师,辩护人与受害人的亲属,以及被告人及其亲属,都没有什么恩怨。对于受害人亲属对我们律师的不理解,甚至采取过激的行为对待我们这些数千里之外来到北海无偿为几个被告人辩护的律师,我深感痛心。在此,我真诚地希望被害人黄焕海的父母能够理解,我与其他律师同仁放下若干重要的事务,历时数月,到北海来为几位被告人辩护,不是为了给坏人开脱,而是为了辩明事实真相和是非,让真凶受到惩罚,避免无辜者被冤枉。受害人黄焕海的家人可能会认为,被公安机关抓捕,被检察机关起诉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招认了,而且被告人裴金德到今天也认罪,他们还会被冤枉吗?是的,要知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也是人,他们也有自己的认识局限,他们也有自己的利益立场,甚至可能因狭隘的利益立场而先入为主,对被告人搞有罪推定,刑讯逼供,从而出现冤假错案。这样的例证可以说数不胜数。就在北海,今年8月份南方周末就报道了一个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形成的特大冤案。作为辩护人,我除了认真研究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并根据证据材料来形成自己的判断,决定为被告人杨炳棋作无罪辩护之外,在开庭以来,我也一直在观察各被告人的表现。我惊奇地发现,开庭后获得第一个受审机会并认罪和“不用”家属为自己聘请的律师的裴金德,在整个庭审期间,始终低着头,甚至在法庭播放事关其犯罪事实的录相资料时,也未抬头看过一眼,期间甚至两次“犯病”,显得极不正常。而我的当事人杨炳棋与裴日红、裴贵、黄子富四名被告人,从开庭以来,面对法庭的审判,始终显得坦然。在五人对质的时候,面对被告人裴金德的指证,被告人裴贵甚至愤怒到要与之拼命,以致法庭不得不将其座位调离裴金德;在被告人自行辩护时,我的当事人、已经有了一个孩子的杨炳棋,甚至拿自己及自己的家人为注,发下毒誓:说黄焕海如果是他参与伤害致死的,他自己及全家都将不得好死!虽然中国人不习惯发誓,也很少有人把誓言当真,但我的当事人杨炳棋发下的这个毒誓,还是深深地震颤了我的心灵。从本案证据材料和各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表现来看,除了被告人裴金德可能不冤枉,其他被告人恰恰可能是被冤枉的。至少,以目前的证据,是认定不了他们犯罪的。下面,本辩护人将根据法律,结合事实和证据,从实体及程序两方面,阐述我的当事人杨炳棋无罪的辩护意见。第一部分:实体辩护基本意见:公诉机关指控五个被告人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黄焕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被告人裴金德不到10分钟完成正常人需要50分钟左右时间完成的“作案过程”,是完全不可能的。裴金德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作案”时间,没有可能与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人共同作案,伤害致死被害人黄焕海。起诉书对所指控犯罪事实的叙述,是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口附近被人追打开始的。其中叙述了被告人裴金德被黄祖润、陈溢瑞及被害人黄焕海追打;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四名被告及多名同村人,闻讯赶到前进路口帮忙,围住被害人黄焕海等三人进行质问,并将说粗口的黄焕海打倒;被害人黄焕海逃跑,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与吴富、劳次一起追赶;几人将黄焕海抓住时,被告人裴金德正好返回该处,经几人商议,由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搭出租车将黄焕海挟持至水产码头,被告人裴金德随后赶到。五人随即对黄焕海拳打脚踢,将其致死,而后五人将被害人尸体抛入海中。之后订立攻守同盟一起逃离现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所涉故意伤害行为,显然是指水产码头发生的行为。但起诉书关于被告人等在水产码头作案的时间,并不明确。只有在法庭上,公诉人根据从公安机关调取的一段前进路与北部湾路口的监控录相,以及被告人裴金德的供述,将被告人裴金德参与“作案的时间“,确定为所谓裴金德“作案”后于03:12:20回到前进路口之前的16分钟内的几分钟时间。实际上,被告人裴金德的供述与证人宋啟玲、杨炳燕、潘凤和等人的证言,及宋啟玲与裴金德、杨炳燕的通话记录,以及办案机关提取的前进路与北部湾路路口监控录相,等相互印证的证据,可以证实:裴金德连公诉人所指的16分钟时间也没有,甚至10分钟时间也没有!被告人裴金德的供述与证人宋啟玲、杨炳燕、潘凤和等人的证言相印证,可以证实,2009年11月14日凌晨裴金德被人追打后曾与宋啟玲分开过,之后双方经电话联系又会合,而后再未分开过。而在裴金德被追打逃离后,杨业勇、杨炳就、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同村人,赶到前进路口和北部湾路口帮忙,并围住追打裴金德的被害人黄焕海等三人时,在场的宋啟玲、杨炳燕、潘凤和曾予劝架。而监控录相也显示,02:30:17,宋啟玲、杨炳燕、潘凤和三人还在双方发生冲突的前进路现场。宋啟玲的证言、裴金德的供述以及与宋啟玲证言和裴金德供述相印证的通话记录,可证实,03:04:40之前的较长时间,裴金德就已经与宋啟玲在一起了,根本不可能有截至03:12:20的16分钟时间去完成其供述的“作案过程”。宋啟玲的证言称,“打得过程中……,我那老乡就叫我打电话给裴金德,让他过来认人,我就马上打电话给裴金德,但一直打都没有打得通,裴金德的电话一直在通话中,过了大概不超过一个小时左右,裴金德就打电话给我,让我去皇都红绿灯旁边那里找他。我听了就走过去找到裴金德。找到他以后,就见他打电话,但他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我的电话打,也不知道他打给谁,只听见他说打伤,不要打死,然后就挂电话了,然后我就和裴金德到幸福街的一间旅社开房睡觉了。”与宋的证言相印证,裴金德的多次供述中都提到,“我和‘三妹’二人逛到广场时‘OK三’打电话给三妹问我们在哪里”。而与宋啟玲的证言和裴金德的供述相印证,电话记录显示,宋啟玲手机从02:33:50至02:41:34之间时隔一两分钟就与裴金德的手机有通话记录,之后再无电话;而宋啟玲在02:41:34之后与“OK三”(即杨炳燕)通过四个电话,时间分别是02:44:43及02:49:19,以及03:00:28和03:04:40。结合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可以证实:裴金德被追打逃跑后,宋啟玲一直在打电话与其联系;02:41:34的电话,就是一直打裴金德电话的宋啟玲与裴金德在明都酒店附近会合前的最后一个电话,之后双方就会合,一起往北部湾广场方向“逛”了。在“逛”的过程中,宋啟玲曾接到“OK三”(即杨炳燕)的电话,时间最迟不超过03:04:40。也就是说,裴金德与宋啟玲于02:41:34通最后一个电话之后的不长时间,二人就在一起往北部湾方向逛了,并且最迟在03:04:40就逛到北部湾广场了。显然,裴金德根本不可能有截至03:12:20的16分钟的时间,可用于从前进路的三中附近看到裴日红等人打出租车去水产码头后搭摩托车跟去共同作案。实际上,根据裴金德的供述及其与杨业勇的通话记录和杨业勇的证词,裴金德在与宋啟玲会合前的02:49:30开始,曾与杨业勇(手机13877904320)通过时长为164秒的电话(持续到02:52:14),已明确告诉控制黄焕海等人的杨业勇他们放人,而不可能再与裴日红等人将黄焕海拉去水产码头进行殴打。就算按照公诉人所说的16分钟,被告人裴金德也无法完成其供述的“作案过程”。辩护人根据被告人裴金德供述的作案过程,进行过多次实地勘测、试验,从其裴金德接到杨业勇电话的时间(从02:49:30持续到02:52:14),到其在明都酒店没找到宋啟玲而跨过北部湾路的时间;到在前进路口的石化大厦看到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人往前进路里面追赶一人而后顺着四人追赶那人的方向走到三中附近的时间;到其又看到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三人拉一个人上出租车后座,裴日红也准备上车前座,其走过去与裴日红说话的时间;再到其从前进路左拐进三中路半行半跑过去快到贵州路时才搭上摩托车的时间;到其从快到贵州路的地方搭摩托车去到水产码头大门口的时间;到其从水产码头大门口步行进水产码头,见到先前被押到此的受害人的时间;到其上前与几名被告人说话并辨认受害人的时间;到其与四名被告人一起拳打脚踢打死被害人的时间(其供述为三分钟);到探被害人是否已经死亡的时间;到商量处理死者尸体的时间;到抛尸的时间;到抛尸后商议攻守同盟的时间;到其走出水产码头的时间;到其走出水产码头后搭上摩托车的时间;再到其搭摩托车到明都附近找宋啟玲而出现在监控录相中的时间(3:12:20),需要50分钟左右的时间。本案多位辩护人及到北海对此案进行观察的多位律师,都按照本次开庭认罪的裴金德的供述,对其所供认的“作案过程”进行过上述勘测、试验。结果,同样是无法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作案”时间内,完成被告人裴金德供述的“作案过程”!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多位辩护人及到北海对此案进行观察的多位律师,进行的试验,都是按照正常人的“办事”效率进行的,还需要中间不会遇到什么阻碍。而据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被告人裴金德当晚是喝多了酒的,被害人也是“喝得醉醺醺的”,行事不可能比正常人更快捷。因此,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作案时间,本次开庭认罪的、“作案”时醉酒的裴金德,在凌晨的三点左右,在16分钟的时间里,完成其供述的,经过辩护人多次勘测、试验,进行有准备、有预谋的,能够精确打击的作案,也需要50分钟左右才能完成的“作案过程”,是完全没有可能的!二、在餐后不到两小时的时间,被害人的胃内容及十二指肠不可能全部排空。被害人黄焕海不可能是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时间内,被裴金德与裴日红、裴贵、杨炳棋和黄子富共同伤害致死的,且也不可能是在其他时间被裴金德与裴日红、裴贵、杨炳棋和黄子富等人共同伤害致死的。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尸检报告,被害人胃内容及十二指肠已全部排空。根据法医学常识,胃内容全部排空至少需要4小时,十二指肠全部排空至少需要6小时。根据公诉人当庭确认的被告人作案时间,被告人拳打脚踢致死被害人的时间在11月14日凌晨3点左右。而根据证人黄祖润、陈溢瑞的证词,当晚两点之前不久被害人才与该两名证人一起进食。因此,当日凌晨两点之前不久才进食的被害人,胃内容和十二指肠全部排空的时间,至少在14日凌晨7点之后。故胃内容和十二指肠已全部排空的受害人,至少死于14日凌晨7点之后,而不可能是在当日凌晨3点左右被几名被告人拳打脚踢打死的。或许有人会想,被害人黄焕海是否有可能,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作案时间”之外的其他时间,被几名被告人伤害致死?且不说公诉机关未指控被告人在其他时间共同作案,伤害致死被害人,即或有指控,也不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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