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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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范目录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范——建设项目(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范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操作规范——建设项目(辐射类)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操作规范三、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审批——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延续操作规范——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四、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操作规范五、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审批——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延续操作规范——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六、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操作规范七、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和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和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操作规范——和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和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操作规范1-1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批准后满5年才决定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实施权限:按照《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桂环发〔2015〕29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的通知》(北政发〔2014〕24号)实行。实施主体: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环境保护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镇建设规划,符合相关行业准入要求及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四)符合和清洁生产标准要求。(五)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六)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七)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满足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发生时污染控制要求。(八)公众参与调查具有代表性和可信性。(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实施对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施范围:《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的通知》(北政发〔2014〕24号)中明确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申请材料依法向北海市环境保护局报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北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1.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申请书(表)2份。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字版一式5份,电子版一式1份(同时附word和pdf文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版一式2份,电子版1份(同时附word和pdf文档),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及同意公示文件1份(同时盖有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公章)。3.实施审批制的项目,提供投资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文;实施核准制的项目,提供投资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实施备案制的项目,提供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备案文件。4.以下材料之一:(1)土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2)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意见(报告书项目及需评估的报告表项目)。6.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出具的新增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来源调整方案,并取得市环境保护局核定意见。7.扩建、技改项目应提供原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批文复印件。8.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保部门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文件,以及建设单位按照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相关材料。9.需要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的拆迁方案。10、涉及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水许可证。11、涉及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12.对未能明确排污管网建设情况及废水排放去向不明的市区建设项目,需提供城管部门污水管网建设情况的书面意见。13.建设单位与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合同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核对)。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重新审核10日。(二)承诺办结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28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4个工作日,重新审核6个工作日。(三)公示时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受理公示5个工作日,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依据:环境保护部2013年11月14日公布的《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第四条、自治区环保厅2013年12月31日印发的《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桂环办函〔2013〕644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第四十五条:对环境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对评价结论有争议、公众意见大的,受理后,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十一、办理地点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地点: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审批窗口。十二、咨询、投诉电话(一)咨询电话:0779-3211030、3030102(二)投诉电话:0779-3960603十三、提交表格北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十四、审批流程(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流程:受理—受理公示(10,不计入时限)-现场勘验(3)-承办人审查(10)-科长审核(7)-特敏感项目召开专题会议审议,提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意见-拟审批公示(5,不计入时限)-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7)-制作决定文件(1)。(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流程:受理—受理公示(5,不计入时限)-现场勘验(3)-承办人审查(4)-科长审核(3)-特敏感项目召开专题会议审议,提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意见-拟审批公示(5,不计入时限)-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3)-制作决定文件(1)。(四)重新审核审批流程:受理-现场勘验(1)-承办人审查(2)-科长审核(1)-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1)-制作决定文件(1)。十五、办理结果《关于x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表示范文本。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1-1(1)、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流程图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不受理情形,告知申请人理由特敏感项目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审批办服务电话:3211030(政务窗口)3030102(审批办)监督电话:3030619(监察室)法定期限:60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28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申请补齐材料现场勘验(3个工作日)申请人受理不予受理制作决定文件(1个工作日)送达通知申请人依法公开承办人审查(10个工作日)召开专题会议审议,提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意见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科长审核(7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批,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7个工作日)1-1(2)、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流程图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不受理情形,告知申请人理由特敏感项目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审批办服务电话:3211030(政务窗口)3030102(审批办)监督电话:3030619(监察室)法定期限:30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受理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申请补齐材料受理申请人不予受理现场勘验(3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1个工作日)送达通知申请人依法公开承办人审查(4个工作日)召开专题会议审议,提出予以同意或不与同意意见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科长审核(3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批,做出同意或不与同意的决定(3个工作日)1-1(3)、建设项目(非辐射类)重新审核审批流程图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不受理情形,告知申请人理由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审批办服务电话:3211030(政务窗口)3030102(审批办)监督电话:3030619(监察室)法定期限:10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申请补齐材料现场勘验(1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1个工作日)送达通知申请人依法公开受理承办人审查(2个工作日)科长审核(1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批,做出同意或不与同意的决定(1个工作日)不予受理附件2北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建设项目名称:主要投资单位名称:(公章)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制一、建设项目概要1.1项目名称项目注册地址项目建设地址1.2是否水源保护区:是□否□;是几级区:准□二级□一级□1.3生产(经营)行业及主要产品1.4员工总数人;1.5项目总投资万元人民币;拟用于防治污染资金万元;1.6项目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联系地址1.7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1.8拟开业日期年月二、项目拟选建设地址周围的主要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示意图(包括地理位置图、建设地址、外界500米范围状况核图内部平面布置图如非占用整栋厂房,须注明上下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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