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通讯工具及信息侦查破案作者:孙建安文章来源:《犯罪研究》2004年第2期摘要:许多刑事案件中的作案工具、赃证物品都涉及到电话机、寻呼机、计算机等通讯工具,有关通讯工具的线索在刑事案件中已经具有一定普遍性。而从通讯工具及信息入手开展破案工作的侦查途径具有操作性强、近程简捷、作用突出、证据价值较高等特点,所以一旦案情具有条件或有可能创造条件,就应当优先选择从通讯工具入手这一侦查途径开展侦查。关键词:通讯工具通讯信息侦查途径侦查破案利用通讯工具及信息侦查破案,就是指以涉案的通讯工具及信息线索为着手点,开展侦查调查活动,寻找查获、揭露证实犯罪嫌疑人的途径和方法。这里所说的通讯工具包括程控电话、移动电话、IC卡电话、传呼机以及联网计算机等等:所谓“涉案”是指作案分子、嫌疑分子、被害人以及与案件相关人员所使用、据有的通讯工具。近年来通过查控通讯工具侦查破案,在侦查实践中已经初步得到运用,甚至侦破了一些颇有影响的大要案件。侦查实践及理论研究都表明,通过调查、控制通讯工具不仅可以寻查事主、被害人,更重要的是还可以查踪觅迹、发现线索,调查犯罪事实、排查犯罪嫌疑人,调动敌人、引蛇出洞、诱抓捕获作案分子,查获涉案赃物,甚至可直接获取其它犯罪证据。一、选择通讯工具途径的依据(一)通讯工具线索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现代生活中人们广泛拥有、普遍使用各类通讯工具,它已经渗透到人们工作事业、社会交往、家庭生活之中,成为必不可少的日用工具。通讯工具也被一些犯罪分子用做实施犯罪的工具。例如绑架、劫持人质,敲诈勒索,诬陷、诽谤或散布恐怖信息等案件,作案者常常使用电话、传呼或网络电脑实施犯罪活动,使用BP机等通讯工具制造的爆炸案件也屡屡发生。通讯工具已成为犯罪同伙间相互联络的首选工具。例如在案前密谋行动方案,案中分工行事、里应外合,案后通风报信、销赃毁证、订立攻守同盟等。也有些作案分子把通讯工具选做侵害目标。由于通讯工具价值较高,侵占容易得逞,携带方便,销赃顺畅,以之作为盗窃、抢劫、诈骗犯罪主要目的物,或在杀人、抢劫、强奸案件中顺手牵羊劫走通讯工具的案件屡见不鲜。所以在许多刑事案件中都涉及到与通讯工具有关的线索,相应地在案件侦查中把调查、控制通讯工具及信息选做侦查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遍意义。(二)对通讯工具及信息的调查控制具有可操作性从哪里入手开展侦查并选做侦查途径,须具备两方面特点才具有可操作性。一是有某种显在、潜在的信息“连接”着犯罪分子,或能表明犯罪分子具备某方面作案条件:二是这类信息反映在犯罪分子身上具有一定程度的暴露性,有一定知情范围或有条件查控。通过通讯工具及信息寻查、控制嫌疑分子、作案分子及团伙成员,在操作上具有较大的可行性。电话机、传呼机的购买、登记、佩带、使用总会有人知情,特定号码的通讯工具使用一段时间就会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晓,如亲朋好友、同事同学及交往频繁关系密切的人群:通讯电磁信息在工具机体和通讯台站都有所记载并能够储存一段时间,对特定号码的通讯工具从技术上讲既事后调查又能做到即时调控监听。这些对犯罪分子来讲是不以意志为转移的,也就为我们调查控制开展侦查提供了重要依据。(三)控查通讯工具是近程简捷、有证据价值途径在正常情况下通讯工具或置于家里或带在身上,尤其手机、传呼机,人不离机、机不离人,一般地找到了人也就找到了通讯工具;反之,掌握了通讯工具的号码也就查到了持有人或使用通讯工具的犯罪嫌疑人:通讯工具号码单一,知晓号码者也是关系密切之人,往往也是其它方面的知情人。所以围绕通讯工具开展的摸排、查控措施简短直接,一般不会走太大弯路,属于快捷、近程类侦查途径。通讯工具无论作为赃物还是犯罪工具被查获,都是有价值的物证;与犯罪有关的通话记录清单、电话录音等,也是重要的书证、视听资料类证据。通讯工具及信息常常对证明嫌疑人的犯罪活动起到关键性证据作用,所以相关侦查途径多为极有证据价值的侦查途径。刑事案件中涉及通讯工具线索非常普遍,而调查控制通讯工具及信息具有可操作性,这类途径又多是近程、简捷且证据价值较高的侦查途径甚至是侦查破案的关键途径。所以如果专案案情具有选择条件,就应当考虑优先选择从通讯工具及信息入手这一途径开展侦查。二、调查通讯工具、信息的作用从通讯工具及信息入手开展侦查,这一途径在案件侦查的许多环节都能够发挥作用甚至常常起到关键性作用,有时是其它途径所无法替代的。(一)查明案件中被害人情况在被害人情况不明的案件侦查中,凭借对通讯工具及信息的调查可以查明被害人的情况。例如,通过对现场遗留手机、传呼机的调查,查清无名尸、碎尸案件中死者的身源:通过对嫌疑人手机、电脑储存信息的检验,寻找设报案、未掌握的事主、被害人;通过对阵地控制或其它途径获得的疑似赃物通讯工具的检查,确定机主被害人情况。而某些可拍照、可视电话和电脑中存留的被害人照片、图像信息,对查明其身份会有极大帮助。(二)发现确定犯罪嫌疑分子发现确定犯罪嫌疑分子在案件侦查中是一个关键性环节,一般的通过查控通讯工具及信息可以直接、间接地发现确定犯罪嫌疑分子。例如,通过对事主、被害人的电话、传呼进行现场监控或对储存信息检验识读,发现可疑的通讯工具号码进而确定嫌疑分子;通过对现场遗留通讯工具进行勘验或对发案时段现场空间的可疑信息进行鉴别,有可能发现嫌疑分子;通过赃物手机、传呼机、手提电脑的控制发现确定销赃、用赃的犯罪嫌疑分子。(三)判定发案时间作案地点现代通讯工具都具备精确记录时间的功能,根据事主、被害人、嫌疑人及有关人员通讯工具储存的特别信息及电信中心系统存留的相关信息所记载的时间,可以分析判定发案时间;根据发案时间内被害人、嫌疑人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收发信息的空间位置和使用固定通讯工具的号码,可以分析判定作案地点。例如,某检察院干部袁×、果××于11月18日失踪,同事蒋××具备杀人重大嫌疑。对手机信息定位分析显示:10时20分至35分袁与蒋在一起,10时43分以后,袁、果手机信息消失,而蒋××的手机信息在道外区南七道街附近基站出现,由此判定袁、果于10时40分左右被害于道外南七道街。侦查结果表明蒋氏犯罪团伙在此地有一秘密窝点,杀人时间、作案地点与分析判定结论完全吻合。(四)确定侦查方向划缩范围对通讯工具及信息调查分析有助于确定侦查方向,划定并逐步缩小侦查范围。例如,根据双方联络频率和通讯录中有无记载,可判断作案人与被害人间生熟程度;电脑网上登记资料、寻呼信息、电话录音等,能够显现嫌疑人性别;嫌疑人的留言短语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年龄、职业、文化水平等特征;根据固定电话的长途区号,上网电脑的IP地址,移动电话信号出现地区,可以判断犯罪嫌疑分子的居住范围、活动范围、销赃范围等。(五)对作案嫌疑人定时定位通过监控通讯工具与信息能够做到对作案嫌疑人定时定位,以掌握其动态监控其活动。例如,在绑架人质敲诈勒索案件中,可通过监控电话、传呼信息及时跟踪控制作案嫌疑人的接头取款行为;在贩卖毒品案件中,可通过监控通讯信息配合控制“毒品交付活动”。此外,掌握通讯信息在许多案件侦查中,尤其在对嫌疑人采取跟踪监视、守候监视等外线监控活动中,能够起到加大监控力度把握主动权的作用。(六)寻查拘捕在逃嫌疑分子利用查控通讯信息可以判定犯罪嫌疑分子的逃路方向、藏匿范围以至于藏身落脚的具体地点。嫌疑人所持手机的漫游信息能反映出其所在范围,而调查其使用的固定电话信息也能确定所在地区甚至锁定藏身窝点;嫌疑人利用通讯工具与家属亲友的通话内容有时能暴露出藏匿地点,也可创造条件利用通讯工具引诱嫌疑人将其拘捕归案。另外网上逃犯信息,为异地公安机关互助协作抓捕在逃嫌疑分子提供了极大便利。(七)查控团伙成员及关系人通过通讯信息发现确定犯罪嫌疑分子有时可产生连锁反应,同时连带出发案前后通讯联络的同案犯、犯罪团伙成员;对犯罪嫌疑分子的通讯工具进一步监控,也可发现确定其联系密切的同伙及关系人,以利于扩大线索:对采取拘捕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监控电话、传呼、电脑等通讯工具,其主要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查控犯罪同伙、团伙成员及与案件有关联人员。(八)追查赃物带破积案隐案通过监控通讯信息,可以确定赃物手机、传呼机的“流通去向”;通过调查手机短信广告、传呼短消息广告、网络在线营销广告,有可能发现盗窃、抢劫、诈骗分子急于推销的各类赃物;通过对通讯器材“二手货”市场、维修站点的控制,对可疑手机、传呼机的调查,能够直接查获通讯工具类赃物而侦破一些现行案件甚至带破积案、隐案。(九)为并案侦查提供依据利用通讯工具及信息作为并案条件,可为组织并案侦查提供依据。例如,在一定时段内一定范围内发生的案件,都以手机、传呼机、计算机为主要目标;此案中的赃物手机、传呼机,在彼案中被用做犯罪工具:不同案件中牵涉到相同号码的通讯工具,或者信息内容相关联:可疑手机、传呼机漫游所到之处,发生相类似的刑事案件等等,都可作为组织并案侦查的一个条件和参考性依据。(十)取得犯罪证据突破案件调查控制通讯工具及信息属于证据价值较高的途径,所取得的证据常常对突破案件起到关键性作用。作为赃物和犯罪工具,查获的通讯工具是最具有价值的物证;与犯罪案件有关的通话记录清单是重要的书证;与犯罪相关的电话录音、手机拍照图象、电脑网络音像也是颇具价值的视听资料证据;通讯工具及关联设备中存留的电子信息证据必将为突破更多案件发挥重要作用。三、选择通讯工具途径的条件(一)案件中有通讯工具被盗、抢、骗近年来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手机、传呼机的案件越来越多发。如在公交车辆上手机、传呼机被扒窃,装有手机、传呼机的包兜被拎:在街头巷尾随身携带的手机、传呼机被拦路劫夺,在通讯器材“市场”上被以假换真骗走手机、传呼机;出租车司机被“乘车人”骗走、抢走手机,网友会面时手机、传呼机被骗、被抢:在杀人、抢劫、强奸案件中犯罪分子顺便掠走手机、传呼机、电脑等通讯工具等等。总之若案件赃物中含有通讯工具,就可考虑选做侦查途径进行调查控制,以发现线索查获犯罪嫌疑人。(二)犯罪活动中使用了通讯工具若有迹象表明作案分子在犯罪活动中使用了或即将使用通讯工具,就可考虑予以调查控制进而开展侦查。例如,有事主、目击者提供了作案分子在现场曾经接打手机与人通话,或判断团伙成员间作案中使用电话通信联络过:被害人、家属接到绑架勒索、敲诈恐吓的电话、传呼,或即将接到作案者的邀约电话、传呼信息:事主在案发前后曾经接到过身份不明者打来的,可能是预谋踩点或探听风声的可疑电话;报案人、举报人在电话、传呼、网络上接到或发现诬陷、诽谤的谣言以及诈骗短信、反动言论、恐怖信息等等。侦查实践中发现在许多案件中作案者会使用电话、传呼、网络,这为我们选择从通讯工具人手开展侦查提供了有利条件。(三)现场遗留物中发现通讯工具如果在犯罪现场勘查中或现场外围搜索时,甚至在追击堵截的现场发现遗留物中有通讯工具,无论是属于犯罪分子所留还是本为被害人所有,都应认真勘验检查看能否成为查控的条件。事实上犯罪分子在作案时由于受到被害人反抗双方撕打搏斗或攀爬翻越障碍、仓皇逃离现场时将手机、传呼机等脱落遗留在现场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作案者利用通讯工具作为犯罪工具又遗留在现场,例如使用传呼机遥控爆炸,即使成为残渣碎片已经失去功能,也有可能构成选择这一途径的条件。(四)嫌疑人可能与他人通讯联络正在被控、排查中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判断有可能与他人通讯联络,例如使用通讯工具与同伙成员、亲友家属谈论案情、筹款备物、商讨接头地点和出逃对策之类,在掌握住宅、窝点电话或手机、传呼号码的条件下,就可从监控其通话情况开展侦查以扩大线索、证实嫌疑、发现同伙、查寻赃证:若已掌握嫌疑人所要联络对象的通讯工具情况,如同伙成员、亲友家属的住宅电话、传呼机、手机号码,也可以进行监控从而掌握嫌疑人动态和藏匿地点:若判断嫌疑人以“×××”两名上网聊天或从某邮箱发电子邮件,可作为锁定IP地址查寻其所在位置的条件。(五)被拘捕者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如果被采取拘留、拘传、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着移动电话、传呼机、手提电脑、商务通等通讯工具,应予以及时搜缴并监控起来,通过可疑通讯信息不仅可发现同案犯、团伙成员及其他关系人,甚至能直接获取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