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CDM项目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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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项目开发与运行中的法律风险控制周亚成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合伙人CDM法律业务部主任目录清洁发展机制基本规则京都议定书等一系列清洁发展机制相关的文件都是国际法的具体形式,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必须从法律的高度来认识和理解。CDM项目的参与方在金融危机面前应当如何防范风险、维护自己的权益国际买家在减排量购买交易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中国企业开发CDM项目、减排量交易中的风险防范问题减排量购买协议(ERPA)签订和执行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重点)一、清洁发展机制基本规则指定经营实体CERs买方利益关系方国家主管机构国际机构项目业主缔约方会议CDM执行理事会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附件一国家政府CDM项目中的相关参与者核证项目的经营实体核查项目的经营实体一、清洁发展机制基本规则指定经营实体CERs买方利益关系方国家主管机构国际机构项目业主缔约方会议CDM执行理事会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附件一国家政府CDM项目中的相关参与者核证项目的经营实体核查项目的经营实体清洁发展机制基本规则的形式及重要意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特别要重点关注12条)马拉喀什协定缔约方大会的决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核实和核证手册中国国内的相关法律规范相关附件一国家的相关CDM规范ERPA所适用的法律,选择的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意义:熟悉规则是前提,事关成败!国际层面对CDM项目的基本要求经每一有关缔约方批准的自愿参加;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的、可测量的和长期的效益;减少的排放相对于在没有该项目的情况下,产生的任何减少排放而言必须是额外的。大陆境内实施CDM项目的基本要求符合公约、议定书和有关缔约方会议的决定;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实施项目不能使中国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项目业主必须是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及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香港特区境内实施CDM项目的基本要求项目必须符合《公约》、《议定书》和有关缔约方会议的决定;实施项目不能使中国或香港特区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项目业主必须是根据香港特区《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设立,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的公司;符合以上条件的公司仅能在香港特区境内实施CDM项目;目前,港、澳、台企业在大陆境内开展CDM项目仍没有法律依据。二.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面前CDM项目各参与方应当注意的风险控制问题买方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面前参与CDM项目应当注意的风险控制问题项目业主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面前参与CDM项目应当注意的风险控制问题咨询机构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面前参与CDM项目应当注意的风险控制问题三.国际买家在减排量交易和项目合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和风险的防范项目能否注册成功的风险项目能否顺利签发的风险项目投资与购买CERs的方式选择问题上的风险控制项目业主管理能力与履约能力的风险评价国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控制前期费用的支付方式问题四、企业开发CDM项目的关键事项项目合格性项目模式项目文件编制项目开发中各种的合作、交易文件的谈判和签订风险防范和控制项目运营阶段的管理和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五、减排量购买协议法律风险及防范前期文件的法律意义和风险减排量购买协议(ERPA)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前期文件的法律意义和风险购买方主体资格的审查买方主体合格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买方的资信能力是买方履行ERPA的基础。卖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合格性审查风险性评价意向书、条款书或者类似的协议◇意向书、条款书是买卖双方于ERPA谈判前签署的一个框架性协议;◇在意向书有效期内,意向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避免签署排他性无期限的意向书。14减排量购买协议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一)定义◇定义是ERPA中很重要的部分,定义与协议的内容息息相关;◇特别是与协议履行、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条款相关的定义,往往构成协议内容的主要部分。减排量购买协议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二)先决条件◇先决条件是买方和/或卖方在ERPA或ERPA的某些部分生效前必须实现的条件;在某些先决条件得以实现前,可以限制双方承担实质的合同义务;◇在约定先决条件时,一定要仔细评估先决条件的实现可能性,这个与ERPA效力以及项目的运营密切相关。减排量购买协议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三)销售和购买CERs◇销售和购买CERs的数量和超额CERs的购买权◇关于选择权的问题(包括超量选择权和超期选择权)◇税款和费用减排量购买协议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四)交付◇交付是ERPA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交付发生时间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其关系着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按照明确的交付日期交付CERs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但基于CERs产生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协议中最好避免约定固定的交付日期和数量;◇CERs所有权和法定权益的转移;◇交付不能和交付不足。减排量购买协议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五)支付◇支付是买方在ERPA项下的重要义务,买方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支付;◇为保证买方履行支付义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支付或者要求买方提供担保。保证与承诺◇该条款是ERPA中的一般性商业条款;◇双方应当避免约定不可控制的保证与承诺。减排量购买协议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六)联系人的选择◇联系人主要负责与EB进行沟通和联系并签发分配指令;◇联系人的选择至关重要,其与交付的完成息息相关。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范围减排量购买协议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七)违约事件与补救措施◇注意区分一般违约和故意违约;◇市场价的确定以及买方重置成本和卖方重置成本。法律适用和争议管辖◇尽量约定适用项目运营地法律;◇仲裁地点、仲裁规则以及仲裁语言的选择。采取哪些措施可以防范法律风险对购买方主体作资信调查引入信用证或预付款的支付方式谨慎进行合同的谈判和合同签订工作选择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CDM项目中的工作华堂律师事务所是我国最早从事CDM业务的律师团队,已经为此成立专业团队从事业务研究和法律服务。律师在CDM项目中的工作主要包括:CDM项目总协调;根据委托方要求,协助其对作为CERs交易的相对方进行资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协助草拟、修改、审查有关减排项目有关的协议、意向书、条款清单、咨询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书;根据对减排项目的程序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的审查,出具必需的法律意见书;对减排项目交易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等事项为委托方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代理委托方参加相关的诉讼、仲裁活动。欢迎交流与合作!􀁺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CDM法律事务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1号国宾酒店写字楼308联系人:周亚成(高级律师、合伙人)手机:13501383502􀁺邮编:100037􀁺电话:010-68004881;010-68001684/5/6/7/8􀁺传真:010-68006964信箱:huatanglawfirm@e165.comzyc08@126.com中国清洁发展机制法律服务网􀁺网址:谢谢大家!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20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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