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和监督规定第3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保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注:发布此部令时,国家对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辆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从事运输经营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经营业户。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从事营业性客运、货运的车辆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本规定所称运输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等运输管理机构。第三条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的原则。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营运车辆维修、检测的技术支持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车辆维护和检测工作,遵循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营运车辆维护质量和检测结论的真实性。第五条国家鼓励运输经营者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和节能降耗达标车型;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使用厢式货车、多轴重型车以及采用集装箱、甩挂运输方式的货车。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履行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及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状况和营运车辆的监督工作,应当采取信息化、网络化手段,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和服务质量。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第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交通行业有关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第八条非个体经营的运输经营者应当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所属车辆实施技术管理工作。企业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下同)的客运经营者和企业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下同)的货运经营者,必须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车辆技术管理专职人员应不少于5人。其它运输企业及三级以上客运企业、四级以上货运企业所属的基层运输单位,专职车辆技术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车辆技术管理专职人员应当具备汽车相关技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第九条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建立的主要制度:(一)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管理制度;(二)车辆档案和及时完善档案的管理制度;(三)车辆燃料消耗量定期记录与考核奖惩管理制度;(四)车辆日常维护、定期维护及视情修理管理制度;(五)车辆行驶记录仪与车载卫星定位、跟踪设置监控管理制度。第十条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型等级的评估,选购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技术条件的运输车辆;(二)建立营运车辆单车档案。车辆注册登记证书、出厂合格证等原始资料,车辆维修、主要总成部件更换、燃油消耗记录、汽车行驶记录仪记录及车辆技术评定、核查、审验证明等,均应归档妥善保存;(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及燃料消耗量定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四)制定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并负责计划的落实;(五)组织驾驶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车辆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车辆日常维护知识的学习,指导驾驶人员、相关人员做好车辆日常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业务;(六)开展营运车辆安全行驶、节能降耗等驾驶人员业务培训和技术竞赛活动;(七)落实营运车辆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和跟踪监控设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应用与监管工作;(八)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定期维护计划及计划执行率等车辆技术管理的备案、统计资料。第十一条运输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车辆技术管理的关系,在保障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基础上,实现安全和节能降耗的运输生产。(一)车辆行驶记录仪应当正常使用,通过定期审查发现并解决车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行驶记录的抽查。(二)车辆燃油消耗量应当定期登记,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实行车辆燃料消耗奖惩管理。(三)在接受应急任务和重大运输业务前,应当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装备和安全性能的全面检查,确保车辆良好技术状况。(四)长期从事异地运输的所属车辆,必须纳入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并加强管理。第三章车辆营运条件第十二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并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一)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车况的车辆,禁止从事营业性运输。(二)车辆在营运市场准入前(含已经配发过营运证件的转籍过户车辆)和车辆定期审验中,均应当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并评定车辆技术等级。(三)车辆定期审验中,经综合性能检测,原评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已不符合评定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据实调整。第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规定。(一)新购置拟投入营运的车辆(包括转籍过户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前进行燃料消耗量达标核查,不符合达标车型核查项目具体规定的,禁止进入营运市场。(二)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应当选购交通运输部发布在《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达标车型,并符合具体车型要求的技术参数和配置。(三)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另行规定。第十四条旅客运输车辆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XXX)规定的技术参数及配置。(一)车辆配发营运证件前,应当进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车辆定期审验时应进行客车类型等级复核,经复核,原评定的客车类型等级已不符合要求的,其类型等级应当据实调整。(二)道路班线客运车辆和旅游客车,应当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等级车型,并应符合相应等级核定的技术参数和配置。(三)出租车及租赁性质的商用车型,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具体规定的高级或中级商务车的技术参数及配置条件。(四)乡村道路营运客车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有关规定,达到普通级以上(含普通级)类型等级车型的技术参数及配置。(五)城市公交汽车应当符合《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XXX)有关技术参数及配置规定并评定类型等级。第十五条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及车辆设备,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具体要求的各项规定。第十六条其它应当执行的营运车辆技术条件(一)营运客车通道内不得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二)道路运输卧铺客车和双层座位客车,必须选购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营运客车。(三)班线、旅游客车、重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跟踪动态监控系统。第十七条大吨位柴油厢式货车、多轴重型车以及采用集装箱、甩挂运输方式的货车,鼓励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在《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实行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由交通运输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发布,全国统一执行。第十八条车辆取得营运证件后,禁止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和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增加承载限值以及擅自加装燃油箱。(一)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是指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丰、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二)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是指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三)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是指增大车辆外廓尺寸(车高、车宽或车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加装活动式栏板,改变车辆注册登记的相关尺寸;(四)增加承载限值,是指增加轮胎数量;增加车轴数量;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第十九条营运车辆发动机由燃油改燃气时,须报经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监管部门审批,由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改装。第二十条车辆生产者发出召回公告,运输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召回维修;当车辆生产者召回公告告知用户停止使用或者国家车辆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时,运输经营者应当停止存在缺陷车辆的营运并及时进行召回维修。负责召回维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优先为被召回的营运车辆进行有关检修调整或更换零部件的召回维修作业。第二十一条在用营运车辆经定期审验,车辆技术状况符合以下具体条件时,应当退出营运市场:(一)车辆技术状况下降,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以上(含二级)的。(二)车辆实际燃料消耗量超过交通行业标准对在用营运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规定的。(三)车辆非法擅自改装,擅自改装状况属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第四章营运车辆档案第二十二条营运车辆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档案》。《营运车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车辆参数与配置登记、车辆变更记录、修理和定期维护记录、车辆行驶里程与燃油消耗记录、车辆定期审验及技术等级与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记录等。第二十三条《营运车辆档案》采用电子化网络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经营者、承担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承担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及定期维护竣工检测作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均需配置《营运车辆档案》计算机端口设备。《营运车辆档案》计算机端口应用软件,由交通运输部监制并发至各使用单位。第二十四条《营运车辆档案》主要内容由相关的运输管理机构、运输经营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营运车辆维护和竣工检测单位分别负责录入。车辆档案记载数据经运管机构审核输入网络程序后,不得随意变更。第二十五条营运车辆档案电子IC卡随车携带,取代车辆纸质营运证件,是证明车辆营运资格的证件。车辆技术等级检测、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燃料消耗量达标核查、车辆定期维护作业及其竣工检测以及定期审验等情况,均需在相关端口输入信息。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配发营运车辆档案电子IC卡读卡器,车辆年度审验及车辆营运期间,运输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接受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其营运车辆档案电子IC卡的核查。第二十七条《营运车辆档案》电子化网络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时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文规定。第五章车辆维护与修理第二十八条营运车辆实施车辆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制度。(一)车辆日常维护作业:由驾驶员在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二)车辆定期维护作业:由具备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资质的机动车维护单位按照《汽车维护技术规范》(GB/T18344)规定执行。1、单项维护作业--更换润滑机油、更换滤清器等,按照车辆制造厂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的定期作业。2、一级维护作业—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的定期维护作业。3、二级维护作业--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啼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和车辆油耗、排放调整等定期的维护作业。第二十九条营运车辆日常维护、单项维护及一级维护作业由运输经营者负责落实;二级维护作业由运输经营者负责执行,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第三十条运输经营者应当参照《汽车维护技术规范》(GB/T18344),确定车辆一级、二级维护作业的维护周期:(一)旅客运输车辆维护周期以行驶里程为基本依据,根据车辆具体技术状况需要,确定车辆一级、二级维护作业维护周期。(二)货物运输车辆维护周期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