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铁-冶金企业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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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安全标准化检查表2011年3月炼铁安全标准化检查表编制依据1.《钢工业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2010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3.《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4.《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5.《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16543-20086.《高炉煤气干法布袋除尘设计规范》GB50505-20097.《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8.《高炉炼铁工艺设计规范》GB50427-20089.《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00810.《工业金属管道施工规范》GB50235-20101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3.《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14.《带式输送机安全规程》GB14784-19931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16.《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201017.《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198418.《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20.《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2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2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炼铁安全标准化检查表检查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检查人员:组长:组员: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厂址和总平面布置1.1厂址选择应尽量避开泥石流、滑坡、地震影响的地段;若无法避开,则应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设防。应具备完整的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厂址选择应尽量避开海潮、洪水。《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5.1条1.2高炉区须位于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至居民区的距离应大于1000米。《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5.2条1.3高炉煤气的除尘器,应离高炉铁口、渣口10m以外,且不应正对铁口、渣口布置;否则,应在除尘器与铁口、渣口之间设挡墙。《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5.3条1.4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应设置在高炉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100m以外。炉前休息室、更衣室不应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且应避开铁口、渣口。《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5.4条1.5厂内各种操作室、值班室的设置,不宜设在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不应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设置值班室。《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5.5条1.6总平面图设计,应优先考虑厂内铁路、道路、消防车道、人行道、管线等的走向,以及通廊、弃渣场的位置。厂内铁路线路路基在路堤护道边线外、路堑天沟边线外和平地侧沟边线外1米以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得向铁路线路上排弃废水和倒垃圾。《炼铁安全规程》第5.6条《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5.1.2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7厂区建构筑物与铁路线路的距离,应符合如下规定:①有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车间、仓库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00mm;②有调车作业通过的围墙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200mm。③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建筑限界,并不得妨碍视线《炼铁安全规程》第5.7条1.8炉台区,渣罐车、铁罐车及清灰车应各有运输专线。渣、铁线应高于周围地面,两侧应有排水暗沟。重罐及热罐,不应经过除尘器下边。渣罐、铁罐的停放线与走行线应分开,每条线的最大负荷不应超过1000min/d.《炼铁安全规程》5第5.82、一般规定2.1高炉工业蒸汽集汽包、压缩空气集气包、氮气储气罐、喷煤系统的中间罐与喷吹罐、汽化冷却汽包以及软水密闭循环冷却的膨胀罐等,其设计、制度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6.1条2.2所有人孔及距地面2m以上的常用运转设备和需要操作的阀门,均应设置固定式平台。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安设栏杆和足够照明。《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6.2条2.3采用钢平台时,应符合如下的规定:⑴通行平台宽度不应小于700mm,竖向净空一般不应小于1800mm⑵梯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行进方向的长度不应小于850mm⑶通行平台按200kg/m2等效均布荷载设计⑷梯间平台按350kg/m2等效均布荷载设计⑸检修平台一般按400kg/m2等效均布荷载设计,大于此值时应按实际要求或相邻的楼面荷载系数设计《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⑹钢平台的其他设计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⑺平台应采用机械性能不低于A3F的钢材制作⑻平台一切敞开的边缘均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⑼平台铺板应采用大于4mm的厚的花纹或防滑处理的钢板⑽平台应安装在牢固可靠的支撑结构上,并与其刚性连接;梯间平台不得悬挂在梯段上⑾平台全部采用焊接,焊接要求应符合《钢结构焊接规范》⑿平台钢梁应平直,铺板应平整,不得有斜扭、翘曲等缺陷⒀制成后的平台应涂防锈和面漆2.4天桥、通道和斜梯踏板以及各层平台,应用防滑钢板或格栅板制作,钢板应有防积水措施。《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6.3条2.5楼梯、通道的出入口,应避开铁路和起重机运行频繁的地段;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6.4条2.6厂区各类横穿道路的架空管道及通廊,应标明其种类及下部标高,道口、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区及供电(滑)线,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还应有声光信号,管线距道路及铁路的垂直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标准铁路道路人行道距离(米)5.55.02.2《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6.5条2.7煤气危险区(加热风炉、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人员经常停留或作业的煤气区域,宜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对作业环境进行监测。到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应定期校核。《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6.6条2.8无关人员,不应在风口平台以上的地点逗留。通往炉顶的走梯口,《炼铁安全规程》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设立“煤气危险区,禁止单独工作!”的警告标志。AQ2002-2004第6.9条2.9高炉、转炉、工业炉窑平台必须安装4块以上固定式声光报警仪,分布在作业区四角;高炉、转炉值班室、风机房、加压机站以及煤气区域内的值班室必须安装2块以上固定式报警仪,分设在靠近前后两门旁;人员密集场所的排水器旁必须安装固定式报警仪;所有固定式报警仪必须联网、将报警信号和CO浓度数据传输到调度室或监控室;高炉每班作业人员至少50%人员配有便携式报警仪。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冀安监管-[2010]17号)附件二第5.4.1条2.10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⑴应有防打滑、防跑偏和防纵向撕裂的措施以及能随时停机的事故开关和事故警铃;头部应设置遇物料阻塞能自动停车的装置;首轮上缘、尾轮及拉紧装置应有防护装置;—带式输送机托辊中心轴线距底面的高度,应不小于0.5m;⑵带式输送机检修完毕,应用电铃、电话或警报器与操作室联系,经双方检查确认胶带上无人,方可启动;⑶带式输送机运转期间,不应进行清扫和维修作业,也不应从胶带下方通过或乘坐、跨越胶带;⑷应根据带式输送机现场的需要,每隔30~100m设置一条人行天桥;应有防滑措施,超过12°时,应设踏步;地下通廊和露天栈桥亦应有防滑措施;⑸带式输送机的通廊,应设有消防设施;⑹带式输送机的通廊的安全通道,应具有足够宽度;封闭式带式输送机通廊,应根据物料及扬尘情况设除尘设备,并保证胶带与除尘设备联锁运转;⑺带式输送机通廓,应设置完整、可靠的通讯联系设备和足够照明《炼铁安全规程》AQ2002-2004第6.10条2.11采用铁路运输的矿槽和焦槽,两侧及其与铁路之间均应设置走台。走台宽度应不小于0.8m,并高出轨面0.8~1.0m;走台边缘与铁路中心线的间距,应大于2.37m;走台两端应设醒目的警告标志。《炼铁安全规程》6.11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采用料车(罐)上料的高炉,栈桥与高炉顶及卷扬机室之间应有走桥相连。2.12检修期间设置的检修天井,应有活动围栏和检修标志,平时应盖好顶板。《炼铁安全规程》6.122.13机械运转部位应润滑良好。移动式机械应有单独的润滑。分点润滑应停机进行,并挂牌或派专人在启动开关处监护。《炼铁安全规程》6.132.14油库及油泵室应有防火设施。油质应定期检验并作好记录。油库周围,不应安装、修造电气设备。油库区应设避雷装置。《炼铁安全规程》6.142.15寒冷地区的油管和水管,应有防冻措施。《炼铁安全规程》6.152.16原、燃料准备及运输的扬尘点,应设有通风除尘设备。《炼铁安全规程》第7.1条3、供上料系统3.1矿槽、料斗、中间仓、焦粉仓、矿粉仓及称量斗等的侧壁和衬板,应有不小于50°的倾角,以保证正常漏料。衬板应定期检查、更换。焦粉仓下部的温度,宜在0℃以上。《炼铁安全规程》第7.2条3.2矿槽、焦槽上面应设有孔网不大于300mm×300mm的格筛。打开格筛应经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格筛损坏应立即修复。《炼铁安全规程》第7.3条3.3原、燃料卸料车在矿槽、焦槽卸料区间的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m/s,且运行时有声光报警信号。《炼铁安全规程》第7.4条3.4在槽上及槽内作业前应与槽上及槽下有关工序取得联系,并索取其操作牌;作业期间不得漏料、卸料。《炼铁安全规程》第7.5条3.5进入槽内工作,应佩戴安全带,设置警告标志;现场至少有一人监护,并配备低压安全强光照明;维修槽底应将槽内松动料清完,并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进行。《炼铁安全规程》第7.5条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3.6矿槽、焦槽发生棚料时,不应进入槽内捅料。《炼铁安全规程》第7.5条3.7不应任意短接各类保护装置,必要时经确认可临时短接,并立即联系有关人员处理,处理正常立即恢复。《炼铁安全规程》第7.7条3.8槽下设焦炭中子测水装置,槽上和炉顶料罐采用放射元素测料位时,应有防护措施,并应有射线危险的警告标志。《炼铁安全规程》第7.8条3.9在有供电滑线的料车上卸料,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炼铁安全规程》第7.9条3.10应制定清扫制度,清扫时不应向周围或带式输送机上乱扔杂物,同时应有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炼铁安全规程》第7.10条3.11车辆出入的道口,应设立警示牌或安装警报装置。《炼铁安全规程》第7.11条3.12现场应有足够的检修空间,堆放物品处应挂牌说明。《炼铁安全规程》7.123.13并应有良好的照明及通风除尘装置。上料操作室(液压站)应有空调和防火设施。卷扬机室与高炉和栈桥之间应设过桥。《炼铁安全规程》7.133.14斜桥下面应设有防护板或防护网,斜桥一侧应设通往炉顶的走梯。《炼铁安全规程》7.143.15运行中的料车和平衡车,不应乘人。《炼铁安全规程》第7.15条3.16运送料车(罐)及槽下粉矿、碎焦的卷扬机,其每条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新应按有关标准执行。料车(罐)应用两条钢丝绳牵引。《炼铁安全规程》第7.16条3.17主卷扬机应有钢丝绳松驰保护和极限张力保护装置。《炼铁安全规程》7.173.18炉顶着火危及主卷扬钢丝绳时,应使卷扬机带动钢丝绳继续运转,直至炉顶火熄灭为止。《炼铁安全规程》7.183.19更换料车钢丝绳时,料车应固定在斜桥上,并由专人监护和联系。《炼铁安全规程》7.19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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