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基本理论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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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一、刑事诉讼价值二、刑事诉讼目的三、刑事诉讼结构四、刑事诉讼职能第一节刑事诉讼价值一、公正(一)司法公正是诉讼的首要价值“法律被称作是一门公正的科学,有人说我们是它的牧师,因为正义是我们的信仰,我们主持它神圣的仪式。”——布莱顿(美国著名律师)“为了正义,即使天崩地裂。”——正义女神像背后谚语(二)公正与正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乌尔比安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划分:分配正义:关注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通常由立法机关来执行。------立法矫正正义:是当一条合乎分配正义的规范被违反时,由国家对之进行的否定性评价或惩治性措施,通常由行使司法权力的机关来执行。------司法(诉讼程序)因此,矫正正义要求在诉讼中实现公正。(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公正可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1、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具体要求:P122、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理解程序的作用:P13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结合P12(1)参与原则——程序的参与性:又可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其核心思想是,那些其权益可能会受到审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主体应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意义地参与法庭裁判的制作过程,从而对法庭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而不是被动接受裁决。(2)中立原则——裁判者的中立性:裁判者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3)裁判者的独立性:要求司法独立。(4)对等原则——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这是衡量一种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5)程序的公开性: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6)理性原则——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严禁刑讯逼供。(7)及时终结原则——程序的及时终结性:一是审判活动应当及时地形成裁判结果,二是审判应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而告结束。这是为了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长期处于不确定的不利状态。3、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典型案例:辛普森案、刘勇案、佘祥林案西方国家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公正观:(1)实体公正观——大陆法系主张实体公正优于程序公正,诉讼体现的是对结果公正的追求。这种理念带有浓重的政治性的功利色彩,诉讼程序完全是围绕发现案件真实、惩罚犯罪这一目的而设计的。“刑事程序是为寻找实体真实服务的。”——亨克尔(德国学者)“只要真相能够得到,它是如何获得的并不重要。”——埃莫克里斯(2)程序公正观——英美法系主张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司法的公正主要是诉讼过程的公正。只要裁判是根据一个公正的司法程序作出的,那么这个裁判结果就是公正的。“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罗卡斯“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基尔穆尔(英国大法官)杰克逊大法官的名言:每当一个法院的判决被另一个法院审查时,一定百分比的判决就会被撤销。这反映出观念上的,这种不同往往体现在不同法院的组成成员之间。然而,上级法院的撤销原判不能证明正义在那里得到了更好的伸张。毫无疑问,如果有个超级最高法院,那么相当比例的联邦最高法院的“撤销判决”也将被撤销。我们的终局性不是因为我们(指联邦最高法院——引者注)一贯正确(infallible,不谬,绝对可靠),恰恰相反,仅仅因为我们是终局的,所以我们一贯正确。(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分歧的原因:大陆法系:首先,大陆法系深受以笛卡尔为代表的、以科学主义为特征的理性主义哲学观点的影响,在认识论上,坚持人的认识能力的绝对至上性。认为通过法定程序完全可以发现实体真实,得到结果公正。另外,还与其职权注意的法律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伦理理念有关。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是在中世纪纠问式诉讼的基础上改造而来的。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主导哲学思想是经验主义哲学,在认识论上,持怀疑主义精神,坚持人的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认为很难发现案件真相。因此,有人说,“人们对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不能抱有太高的期望”。这也是英美法系国选择判例法之路的重要原因。另外,英美国家素有“程序先于权利”的民族伦理传统,其所强调的是对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不是看该行为是否导致了一个好的或坏的结果,而是看该行为本身是否内在地具有善性,后者在逻辑上先于前者。“实体规则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坏的。人们所关心的只是这些规则的实施应当根据形式公平的原则进行。”——彼得斯坦(4)评价——各有利弊大陆法系的结果公正型司法有利于发现真实、打击犯罪,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在查明真相的旗号下扭曲司法过程的现象。英美法系的过程公正型司法重视程序本身的正当性,有利于保障人权,但往往走向另一极端,导致结果虚无主义。我国学者的观点:(1)优先论: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2)阶段论:两者的关系应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侦查阶段程序公正优先;在起诉阶段两者并重;在审判阶段实体公正有限。(3)并重论:两者并重,不存在优先问题结论:对于像我们这个长期以来坚持“重实体、轻程序”理念的国家来讲,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应当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理念。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诉讼的最终目标无疑正是实现实体正义。但在追求的过程中,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人们总是处在接近绝对真理的过程之中,只能获得相对真理,从而无法获知所有的案件事实;另外由于片面地追求实体公正,往往会导致刑讯逼供的存在,从而侵犯人权,最终损害群体的正义,因为每个公民都是潜在的嫌疑人;再次,实体公正在实践中也很难实现,实体公正要求让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公正的分配,但是在现实的条件下,却只能是理想,更何况,每个人对于公正的感受也不一样。而程序公正首先是“可看得见的公正”,必然能实现;还有利于保障人权;并符合法治理念的要求,“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在实现不了实体公正的情况下,还可以增加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可接受程度,以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有人指出:“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有法律,在人治社会里,也可能存在十分完备的法律。两者的区分仅仅在于:当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是选择实质合理性还是形式合理性。因此,法治是以形式合理性为载体的,只有这种形式合理性才能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二、效率“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种涵义是指效率。”——波斯纳(美国学者)“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贝卡利亚(意达利)1、概念: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2、原因:(1)司法资源的稀缺性(2)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不能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的不利状态中。3、效率价值的基本要求:(1)司法机构精简(2)司法人员素质优良(3)诉讼程序适度并尽可能简便(4)诉讼活动即时进行4、公正与效率的关系(1)不同观点: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无论效率多高、多大,如果它缺乏公平,则我们不会认为它就比效率较差但较公平的社会更理想。波斯纳认为,效率是评价和选择政策、宪法和法律的首要标准。评价:两者在本质上是一体的,即诉讼公正就意味着诉讼效率,反之亦然。刑事诉讼如果是公正的,其同时必然是有效率的;如果不公正,其同时必然是无效率的或低效率的。(2)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价值倾向大陆法系:提倡诉讼效率,发现客观真实,追求实体公正。英美法系:除辩诉交易外,不提倡诉讼效率,而是通过正当程序,发现法律真实,追求程序公正。(3)关系:公正必须是有效率的公正,效率应当是在公正基础上的效率。在两者冲突时,应当坚持公正第一、效率第二的理念。但公正的优先地位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效率,也要适当的牺牲公正价值,如大陆法系的简易程序、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程序和刑事和解制度等。5、我国刑事诉讼的效率机制(1)三机关相互配合制度(2)两审终审制(3)羁押慎用制度(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5)简易程序制度(6)诉讼期限制度三、自由与安全自然法学派的国家起源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社会契约论》(一)自由1、自然自由——是指在自然状态下,除了受制于对大自然的敬畏外而无所不欲、无所不能的自由。2、理性自由——是指组成国家后的有法制、有秩序的自由。(二)自由与安全的关系自由是目标,安全是保障。在两者冲突时,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取舍。第二节刑事诉讼目的一、概念刑事诉讼目的是指立法者预先设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刑事诉讼目的是整个刑事程序的灵魂,目的不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保护的侧重点不同,体现出国家与个人之间法律上的相互关系不同。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这是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念。在现代社会,从国家方面来看,国家既有依据宪法和法律管理社会、惩罚犯罪的权力,又有尊重法治和个人基本人权的义务;从个人方面来看,个人既是国家管理的对象,有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又是依法享有不受国家权力侵犯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的主体。这种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新型关系,延伸到刑事诉讼中,便要求刑事诉讼不仅是惩罚犯罪的必经程序,同时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程序。因此,追求两者的统一,成为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的共同目的。1、惩罚犯罪——安全价值的体现(1)惩罚犯罪目的的根据:首先是国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其次,这也是程序法定主义的必然结果。刑罚权作为公权,犯罪发生后,纯粹报复的私力救济为现代国家所禁止,只有国家才有权力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来惩罚犯罪。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诉讼程序就是国家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的活动,刑事诉讼程序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专门程序。(2)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手段:一是扩大司法机关的职权,使其在诉讼中不受或尽可能少受约束。二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削弱其与司法机关的对抗能力。如在中国古代,刑讯逼供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2、保障人权——自由价值的体现(1)保障人权目的的根据: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近代以来人权理论和民主宪政发展的结果。其理论依据主要是:一是建立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论基础之上的个人自由主义原则。二是与现代民主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保障观念。(2)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手段:第一,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各种程序性权利,确保个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把个人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延伸到刑事诉讼中。如程序法定主义、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或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和辩护权等等。第二,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权力加以严格限制。如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司法令状主义、适用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控方证明责任的履行必须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一事不再理原则等等。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关系两者的关系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从根本上说来是一致的。(2)但在现实的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却总是表现出明显的对立。有主张惩罚犯罪的目的而限制个人权利,甚至即使非法损害个人的基本人权,只要惩罚犯罪的利益确实需要,在诉讼范围内也可默认;也有提倡保障人权优先者,认为个人的基本人权是政府惩罚犯罪时所不可逾越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即使放纵了少部分罪犯,也在所不惜。然而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角度来考察,近代以来的刑事诉讼发展史却表明,各国对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关系的处理,大体上都采取了一种“折衷主义”的立场,即在充分肯定和锐意追求一方面的目的的同时,对于另一方面的目的也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三、中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及其调整“打击敌人,惩罚犯罪”历来都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和主要目的。但随着97年刑诉法的修改以及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人权保障所提供的宪法根据,我国越来越重视保障人权的目的了。但仍需加强:第一,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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