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附件1焦煤集团安全管理奖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力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安全奖罚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重奖重罚的原则,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焦煤集团安全管理奖罚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焦煤集团各单位管理人员及员工。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参与权限范围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监督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对事-4-故单位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第二章激励第六条对矿井奖励1、矿井全年实现安全零目标、安全绩效突出的,评定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在基层区队中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并根据绩效给予大力表彰和激励。2、年终评为安全生产标兵奖励10000元。3、年终评为先进区科长奖励8000元。4、年终评为先进班组长奖励5000元。5、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先进安全监察员奖励2000元。第七条对地面生产单位奖励1、全年实现安全零目标、安全绩效突出的地面生产单位,评定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在基层生产车间中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并根据绩效给予大力表彰和激励。2、年终评为安全生产标兵奖励8000元。3、年终评为先进车间主任(科长)奖励5000元。4、年终评为先进班组长奖励3000元。5、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奖励1000元。第八条焦煤集团机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文制定。第九条对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以及在事故抢险中的有功人-5-员,经单位申请,安监部门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给予2000-10000元的奖励。第十条对报告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生产行为的有关人员,经查属实的,对报告人给予500-10000元奖励。1、没有按照规定实施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实施不到位的。2、高、突矿井超能力生产的。3、违反河南煤化集团或焦煤集团“十条红线”任一条款的。4、打钻及其它作业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响煤炮、瓦斯涌出异常等明显突出预兆不及时报告或仍然作业的。5、采掘作业遇地质构造未采取针对性防突措施仍继续作业的。6、出现明显突水预兆仍进行作业的。7、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8、违反煤化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规定其他条款的。9、其它严重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第三章处罚第十一条矿井发生事故将进行如下处罚:1、发生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死亡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职撤职处分,其他副职按照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免职处分;给予区队(科室)主要负责人-6-及跟班区长开除留用处分;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处分;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开除留用处分。对事故单位罚款150万元。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追究。2、发生一次二人死亡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免职处分,给予分管副职撤职处分,其他副职按照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给予事故区队(科室)主要负责人及跟班区长撤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处分;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开除留用处分。对事故单位罚款100万元。3、发生一人死亡责任事故或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免职处分;给予区队(科室)主要负责人及跟班区长撤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其他责任者根据调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对事故单位罚款50万元。4、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给予分管副职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区队(科室)主要负责人及跟班区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降级(薪)处分;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对单位罚款5万元,对事故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罚款200-2000元。5、发生重大人身未遂事故的,比照二级非伤亡事故进行处罚。第十二条地面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矿井规定高套一级处罚。-7-第十三条对隐患排查治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如下责任追究:1、在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1-2条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警告处分;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2、查出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处分;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3、查出一个单位专业系统存在3条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专业科室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4、凡被上级查出应整改而未按时整改隐患的,要比照本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由于力所不能及而且已经汇报到上一级的,要比照追究该级领导的主要责任。5、凡多次出现重复性或反复性隐患的,对分管领导加大处罚力度或给予警告处分,对责任区队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6、矿井(含采掘头面、电气设备)由于存在重大隐患、较大隐患、在责令停产整顿(含采掘头面、电气设备)期间擅自进行生产的,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副职警告处分,或各-8-罚款2000元;给予分管副职(含分管专业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或各罚款3000元;对违章指挥进行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发生三次及以上违章指挥的或上述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或撤职处分;对其他有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安全生产特殊时期,从严进行追究处罚。7、对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而逾期没有完成整改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四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指挥行为和重大隐患,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撤职处分:1、不按照规定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或抽采不达标、瓦斯抽采效果无评价、假评价、评价不合格组织生产的。2、违规进行揭煤、过老空、老巷的。3、高突矿井采掘过程中出现超掘(采)、误揭断层或煤层的。4、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防突设施未安设齐全组织生产的。5、违规调整矿井、一翼通风系统的;未按规定落实巷道贯通措施的。6、出现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无风、微风、循环风等情况下组织生产的。-9-7、无计划停风停电的。8、掘进工作面停风后不立即停工、组织撤人的。9、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处于临界状态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生产的。10、采煤工作面未经验收取证而擅自回采的。11、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未完成审批、贯彻、学习、签字、考试而擅自开工作业的。12、作业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严重不符的;13、出现电气设备失爆、保护装置失效的。14、未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出现空班、漏检或汇报假数据的。15、人为造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失灵的或人为破坏通风设施的。16、放炮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火工品管理出现较大漏洞的。17、斜巷运输不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四保险、三固定”、斜巷停车等斜巷运输制度和规定的。18、未按照规定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的探放水原则的。19、防治水效果评价弄虚作假的。20、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者,干部撤职、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凡瓦斯超限的,严格按照《焦煤集团防治瓦斯超限管-10-理规定》(焦煤办字〔2011〕529号文件)进行追查处理。21、其它严重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落实区域瓦斯治理问责制度,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区域瓦斯治理相关规定对矿井管理人员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对违反领导干部(含区队领导干部)跟班带班下井规定的,在带班下井时迟下早上的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空班漏岗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有弄虚作假现象的有关责任人加重一级处罚;对一个单位发现领导干部违反跟班带班规定三次以上的,除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外,还要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第十七条按照“抓系统、系统抓”要求,实施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严重“三违”行为责任追究上溯,在追究矿厂级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根据职责分工,相应追究焦煤公司专业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在安全管理方面,凡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免职或撤职处分。第十八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第十九条在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中,对相关-11-人员的处分重于本规定的,按上级安全监察机构意见执行。第四章其它第二十条焦煤集团建立安全资金管理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凡对所属矿(厂、处)的罚款,由受罚单位在当月内将罚款足额缴纳公司财务处。第二十一条每月从安全资金管理账户中提取50%、每季度提取80%,用于对安全效果好、隐患排查治理到位、精细化管理、安全管理创新等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12-附件2焦煤集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处罚标准矿井部分一、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标准1、各生产单位、各专业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否则缺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无隐患排查记录、重大隐患登记台帐和跟踪落实台帐,缺少一项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矿井每天要进行隐患自查,并按照规定每日将隐患查处情况上报安监局和对口分管领导,每旬对隐患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0元/次。2、矿井、各专业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否则缺少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安全检查不认真、没有覆盖井下所有地区或专业管辖地区的罚款500元/次。3、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管理制度,否则缺少一项罚款1000元,发现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罚款500元。4、各种隐患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到闭合管理,否则一条罚款300元,在隐患闭合管理中弄虚作假的,一条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5、认真按照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及时上报-13-各项材料,否则一次罚款500元。6、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监察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必须的安全监察装备,否则,对单位处以2000-5000元罚款。7、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管理措施,定期完善应急预案,每年按规定进行演习,否则,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8、未按规定建立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台帐,对单位罚款100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未足额提取、合理使用安全费用,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9、被上级和公司查出矿长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项职责,每项罚款1000-5000元,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0、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每人次对矿长和本人各罚1000元。-14-11、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作业规程会审、审批,并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