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开征的一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2.它是一种附加税。(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2)附加于上述“三税”税额,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3.征收范围较广4.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第一节纳税人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只要缴纳以上“三税”就必须依法缴纳城建税。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需缴纳城建税。外企和个人将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中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目前仅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仍实行内外有别的制度。因此,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符合统一税制的要求。该负责人认为,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对中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2009年,中国征收城建税1544亿元。第二节税率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非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例外:按缴纳“三税”所在地规定的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例题】设在某县城的白鹭旅行社6月份组织4次国内旅游团,收取旅游费60000元,其中替旅游者支付给其它单位的各项费用30000元,改由其它旅游企业接待2个团,转付旅游费20000元。该旅行社应缴城建税为()。A.25元B.75元C.100元D.150元【答案】A【例题】某城市一卷烟厂委托某县城一卷烟厂加工一批雪茄烟,委托方提供原材料40000元,支付加工费5000元(不含增值税),雪茄烟消费税税率为25%,这批雪茄烟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答案】(40000+5000)÷(1-25%)×25%×5%=750(元)。第三节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包括被查补的上述三项税额。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被加罚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能作为计征城建税的计税依据。违反上述三税法规定被处罚时,同时对其城建税也应进行处罚,按拖欠或偷漏的城建税金为依据计算滞纳金或罚款。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例题】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时,一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时,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答案】×【例题】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因此它本身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答案】√第四节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实纳营业税)×适用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适用税率【例题】某城市税务分局对辖区内一家内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故意少缴营业税58万元,遂按相关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作出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加收滞纳金(滞纳时间50天)和罚款(与税款等额)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于当日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滞纳金、罚款合计为()。A.1215100元B.1216115元C.1241200元D.1256715元【答案】D解析:补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及其罚款=(58+58×7%)×2=124.12万元,滞纳金按滞纳天数的0.5‰征收,两税滞纳金=(58+58×7%)×50×0.5‰=1.5515万元。故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滞纳金、罚款合计=124.12+1.5515=125.6715万元=1256715元。【例题】某县城一加工企业2012年8月份因进口半成品缴纳增值税120万元,销售产品缴纳增值税280万元,本月又出租门面房收到租金40万元。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A.22.56万元B.25.6万元C.28.2万元D.35.2万元【答案】A解析: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80+40×5%)×(5%+3%)=22.56(万元)。第五节税收优惠1.城建税一般不单独减免,主税减免,城建税才减免。2.主税退库,城建税也同时退库。3.进口产品不征城建税。第六节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城建税的征收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同时进行,所以,纳税环节、地点、纳税期限的规定,均按上述三税的规定办理。由于国、地税分别征收。因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与城建税在缴税入库的时间上不一定完全一致。【例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规定的有()。A.取得输油收入的管道局,为管道局所在地B.流动经营无固定地点的单位,为单位注册地C.流动经营无固定地点的个人,为居住所在地D.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为代征代扣地【答案】AD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1.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需缴纳。3.计征比率:3%城建税内外统一时机已成熟“目前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资企业的条件已经成熟。”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推进,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现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适用于外资企业而形成的负担不公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自1985年、1986年分别开征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两种税(费)都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分别专门用于城市建设和教育事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时,我国处于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未将外资企业纳入征收范围,其后这一办法延续至今。“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已经写入了国家“十一五”规划,据了解,截至目前,企业所得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4个税种的内外统一任务已完成,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房地产税目前仍实行内外有别的制度规定,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不征收;对内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如果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资企业,那将对外资企业税收负担产生怎样的影响?这是个必须面对、必须重视的问题。就此,贾康的观点是:对外资企业税负水平影响很小。据测算,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后,新增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占外资企业主营业务净收入的比重分别约为0.22%和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