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问题提示]1.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2.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态和罪过内容3.破坏公共设备、设施犯罪的种类及成立条件4.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种类及成立条件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2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一)所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3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类型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4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放火罪(一)放火罪的概念与特征(二)放火罪的着手、既遂、未遂与中止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三)放火罪的罪数问题(四)放火罪的处罚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6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决水罪(一)决水罪的概念与特征(二)决水罪的既遂(三)决水罪的处罚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7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三、爆炸罪(一)爆炸罪的概念与特征(二)爆炸罪的罪数问题(三)爆炸罪的处罚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8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四、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与特征(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数(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罚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9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0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六、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1第三节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概念与特征(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罪数问题(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处罚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2第三节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破坏交通设施罪(一)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概念与特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罪数(三)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处罚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第三节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三、破坏电力设备罪(一)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概念与特征(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处罚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第三节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与特征(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罚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5第三节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概念与特征(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数(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罚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6第三节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六、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7第四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概念与特征(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处罚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8第四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资助恐怖活动罪三、劫持航空器罪(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与特征(二)劫持航空器罪的处罚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9第四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四、劫持船只、汽车罪(一)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概念与特征(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处罚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20第四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五、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21第五节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与特征(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认定与处罚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22第五节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23第五节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24第五节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概念与特征(二)本罪的法律适用(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处罚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25第五节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八、丢失枪支不报罪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26第六节责任事故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重大飞行事故罪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27第六节责任事故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三、交通肇事罪(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特征(二)交通肇事罪的责任认定(三)交通肇事罪的处罚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28第六节责任事故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四、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与特征(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罚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29第六节责任事故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30第六节责任事故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七、危险物品肇事罪八、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31第六节责任事故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九、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十、消防责任事故罪十一、不报、慌报事故情况罪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32[法律适用问题]1.本章所有个罪在侵犯的客体方面均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在个案的处理上应首先考虑这一特征是否具备而定性。这一点将本章犯罪同其他犯罪区别开来。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如果明知自己的决水行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行为,可能发生特定人、或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遭受侵害,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罪追究行为人的责任。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问题。在闹市区无目的开车冲撞人群、私设电网、偷盗城市闹市区马路窨井盖、无目的向人群开枪等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可以被合理地解释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33[法律适用问题]4.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不应当包括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5.抢劫危险物质的,属于具体危险犯,即这些危险物质必须足以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6.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刑。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34[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1.《刑法》分则第114条~第139条;2.《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6月4日);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4日);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9月4日);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35[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批复(1993年8月4日);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30日);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0日);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5日);11.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17日);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36[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18日);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15日);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1986年12月9日);1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8年11月3日)。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37[课堂讨论]1.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是什么?思考提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2.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成立一罪还是数罪?思考提示注意刑法理论解释上的一般原则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如果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其放火行为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尽管两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按照刑法规定也应当按照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3.行为人误将广播电视设施或公用电信设施当作是电力设备而加以盗割或盗窃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思考提示应当在破坏电力设备罪(未遂)或者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盗窃罪中择一重罪处罚。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38[课堂讨论]4.为什么行为人“故意”违章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仍然定交通肇事罪?思考提示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以本罪在主观方面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结果的态度而不是对违章的“故意”。5.不报、慌报事故情况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思考提示发生了安全事故;不报或者慌报事故情况,这里的慌报,不包括将事故情况作有意夸大或夸张为更为严重性质的慌报;情节严重。本罪主体是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但所在单位的普通工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普通员工应当只是道义上的报告义务,而无职责上的报告义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