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课程目录刑法之本体论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之犯罪论第四章犯罪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章共同犯罪第十一章罪数形态刑法之刑罚论第十三章刑罚概述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五章刑罚裁量第十六章刑罚执行第十七章刑罚消灭第一编刑法总论第十二章阻却犯罪性事由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构架行为(人)责任触犯刑法的行为(人)刑事责任原则与范围犯罪(人)刑罚罪刑具体规范犯罪构成犯罪形态正当行为静态动态追诉时效(阻却犯罪成立)(刑种)(刑罚适用(阻却刑罚适用)未完成共同罪数量刑行刑形态形态形态第二编刑法各论第二十章刑法分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二○一一年九月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编刑法各论【本章重点问题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2.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与特征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概念与特征5.6.7.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与特征《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八)》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二、本类犯罪的构成特征:(一)同类客体就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二)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行为。大多数是作为,也有不作为;(2)结果。包括危险犯和结果犯两种形态。该类犯罪的危险犯较多,因为这是危害十分严重的一类犯罪。本类犯罪的构成特征:(三)主体多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在个别犯罪中也可由单位构成。(四)本类罪在主观方面,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1.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不一定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2.有的犯罪表现为过失,本章犯罪中有19种犯罪由过失构成,是分则中过失犯罪比较集中的一章。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27条,47个罪名)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0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5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管理的犯罪5、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放火罪(一)概念与特征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侵犯的对象是他人财物。2.在客观上:(1)放火行为。所谓放火就是引起公私财物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2)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危险犯。3.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目录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放火罪的认定1.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他们之间存在法条竞合,一般情况下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进行处罚。3.区别放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1)数量,放火罪的成立其财物的损失要达到5万元。(2)是不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4.正确认定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1)点燃说。(2)烧毁说。(3)独立燃烧说。既遂的标准:关键在于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爆炸罪(一)概念与特征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方法杀伤群众,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1.客观上:以实施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主观上: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3.犯罪主体:14周岁以上。(二)爆炸罪的认定区分爆炸罪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关键在于主观心理不同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概念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投放危险物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2.主观上:危害公共安全对故意(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1.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与未遂以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准,具体地说:(1)决水罪:以决水后水流开始冲溢为标准(冲溢说)。因为水流具有巨大冲刷力,决水后水流开始冲溢则靠人力难以对水势进行控制,从而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2)爆炸罪:只要实施了爆炸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就构成既遂。爆炸罪的未遂常存在于两种情况: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如未及拉开导火索即被制服;不能犯,如因炸药受潮而不能引爆,自制的定时炸弹不可能引爆,等。(3)投放危险物质罪:一般情况下以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实行终了作为既遂,因为行为实行终了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不能犯除外。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险方法”的行为方式私设电网;驾车撞人;向人群密集处开枪;偷下水井盖;埋挖白蚁;“碰瓷”;“毒奶粉”案;“矿难”案;“地沟油”案、“瘦肉精”案等等。(二)罪名的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证分析(基于174份判决书)(一)总体适用类型2%5%5%5%3%14%10%3%53%食品、药品类犯罪易燃易爆物品类犯罪交通安全类安全生产类环境安全类私拉电网类盗窃类犯罪特定人身、财产犯罪其他犯罪适用趋势-0.1-0.0500.050.10.150.20.250.30.350.42006年2008年2010年全国刑事结案增长率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案增长率(三)适用刑罚情况3%67%25%5%3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10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第三节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概念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汽车、火车、电力、船只、航空器。2.客观上必须实施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或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行为。3.主观上是破坏交通安全的故意。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1)破坏汽车等交通工具的重要零部件或者重要装置,如破坏其操作、驾驶系统,破坏其刹车、制动系统,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2)使汽车等交通工具彻底毁坏,如将其炸毁、烧毁等。从结果上看,本罪也包括两种情形,即危险犯和结果犯。本罪的危险犯规定在第116条,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为既遂。认定是否具有该危险,应根据破坏的部位、程度、手段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判断。本罪的结果犯规定在119条,构成结果犯必须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三)本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1)是否存在破坏行为;作为与不作为(2)破坏对象的认定:一是法定交通工具;二是“正在使用”(3)危险犯:“足以”2.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主要是客体和行为不同。注意:以盗窃为手段的破坏交通工具行为与盗窃罪的区别。“是否足以~~~”二、破坏交通设施罪(一)概念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力、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二)特征1.客观表现:破坏交通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毁坏或已经发生倾覆、毁坏。2.主观方面:故意。第四节具有恐怖性质活动的犯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罪(选择性罪名)(二)构成特征(1)客观方面:组织恐怖活动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参加恐怖组织行为犯(2)主观方面:故意注意: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应数罪并罚(一)概念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织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劫持航空器罪(二)特征1.直接客体:飞行安全及机上人员的人身自由权利。2.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3.主观方面:故意。劫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机组人员改变航空器原定航向,而飞行至劫持者指定的地方或供其支配。航空器:主要指飞机,按照国际公约的解释,是指民用航空器,我国刑法没有排除军用航空器。(一)概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认定2.正确认定本罪的既遂。着手说;离境说;目的说;控制说。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爆炸物等进入航空器后实施劫持行为的,以牵连犯从一重处。1.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重在“劫持”(2)犯罪手段和危害结果不同。本罪是公然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一)概念(二)特征1.客体为航空器的飞行安全;2.客观方面:(1)行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飞行中”(2)危及飞行安全“危险犯”(3)因果关系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三)司法认定1.本罪与劫持航空器罪的区别:(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2)客观行为不完全相同;(3)暴力指向的对象不完全相同;(4)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行为犯,危险犯2.两种疑难情况的处理:(1)出于劫持航空器的目的,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2)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等为目的,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人员使用杀害、伤害或绑架等危及飞行安全的。第五节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方面的犯罪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特征1.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2.主观上: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予以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一)概念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构成特征1.客观方面:实施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第二编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构成特征1.主观上: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予以拥有私藏或者代人保管。2.客观上: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持有与私藏都是非法占有支配枪支,但持有则是较为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别人知道,私藏则是秘密持有。(一)概念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不予交出的行为。(三)认定1.盗窃、抢夺、抢劫与私藏、持有的吸收关系或牵连关系。2.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的区别:主要是数量上的大小。一、交通肇事罪(二)特征1.直接客体为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危害结果3.主观:过失4.主体:交通运输人员,但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此罪(一)概念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六节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若干问题分析(一)时空范围:存在于交通运输过程中注意:1.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区别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2.所驾驭“交通工具”的范围:陆地、水域(区别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3.如果与交通运输没有联系,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如:停车场练习驾车、或出于好奇,不慎轧死他人等。)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若干问题分析(二)客观后果:重大事故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责任体系客观后果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重伤一人以上,并下列情形之一:1.酒后、吸毒后驾车;2.无驾驶资格;3.明知车况不良;4.明知无牌证、报废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