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兽药GSP实施方案为保证兽药质量,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促进兽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监管好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按照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自2012年3月1日起,未通过兽药GSP认证的企业不得再从事兽药经营。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思路和目标(一)工作思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简称兽药GSP),积极开展好细则的宣传、培训和实施工作,严格准入管理,引导兽药经营个体户积极创造条件,以加盟连锁店或转行等形式,争取通过兽药GSP认证,紧紧围绕兽药市场突出问题,全面整治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强化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活动,提升兽药质量,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二)工作目标。通过本方案的实施,促进全州兽药GSP工作有效推进,兽药经营领域结构进一步优化,市场行为更加规范;兽药经营企业的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非法生产销售假劣兽药的行为得到遏制,兽药产品合格率进一步提升;兽药监管机制、管理措施更加完善,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2012年3月1日起,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强制执行兽药GSP,未通过兽药GSP认证的经营企业自2012年3月1日起不得经营兽药。二、工作任务和措施(一)加强领导,细化方案,明确职责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兽药GSP认证工作,充分认识目前兽药市场监管的严峻形势和潜在的风险,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领导组,加强对兽药GSP实施工作的领导,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目标,细化措施,认真组织,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州局成立兽药GSP实施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州畜牧兽医局局长左新担任,负责领导全州的兽药GSP实施工作,副组长由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窦段杨担任,负责分管和组织协调全州的兽药GSP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州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兽药GSP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芳义担任,办公室成员由江国林、梁能、王芳义组成。全州兽药GSP日常相关工作由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梁能负责办理。(二)摸清底子。各县(市)要尽快摸清辖区内从事兽药经营企业的数量(包括已办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办证的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并于2011年1月31日前,通过云南动物卫生监督网后台上报州动物卫生监督所。(三)积极推进兽药GSP实施进程。各县(市)要将贯彻实施兽药GSP作为2011年畜牧兽医工作的重点来抓,加强紧迫意识和责任感,要加大兽药GSP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全州18个兽药GSP检查员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兽药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全州兽药GSP检查验收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各地要首先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兽药GSP认证,从而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地开展好辖区内兽药GSP检查验收试点和整体推进工作;要加强兽药GSP后续监管,加大兽药GSP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企业依法组织查处。(四)认真组织宣传培训。培训工作由各县(市)务必在2011年5月底以前自行组织完成,培训对象为现有所有兽药经营户负责人和辖区内监管工作人员。州局将根据各县(市)工作需要,协助县(市)指导培训工作。各县(市)要围绕兽药GSP的以下要点展开宣传培训工作:一是强制执行时限。各县(市)通过宣传培训使辖区内从事或拟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了解掌握省农业厅对有关兽药GSP经营的时限要求,即自2012年3月1日起,未通过兽药GSP认证的企业不得再从事兽药经营。二是兽药GSP法规宣传。各县(市)要组织好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重点讲解《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云南省农业厅公告2010年第6号)、《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云南省农业厅公告2010年第8号)、《云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和《云南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以及省农业厅已举办《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培训班》的主要精神等内容。引导企业积极准备,加强硬件、软件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为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创造良好条件。(五)完成好分离系统内经营性服务的任务。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由州(市)、县、乡兽医站(疫控中心)组织经营的兽药(包括非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和进口兽用生物制品)门市,必须将门市产权转让给企业或个人(必须为畜牧兽医系统非在聘人员)后方可提出GSP认证申请。”各县(市)对此要高度重视,并按规定处理好系统内兽药经营的管理工作。这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的具体体现。(六)一手推进兽药GSP工作,一手搞好兽药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市)在推进兽药GSP的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资质的清理活动,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疫苗等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严厉处理;对非法经营的兽药产品要实施清缴销毁;对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2010年以来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经州级兽药检测机构抽检的不合格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一律实施清缴销毁,并对违法经营者依法实施查处。三、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的规定,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州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除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兽药GSP企业的监督检查,按省厅五个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负责审查和上报申请检查验收兽药GSP经营户的材料等相关工作,配合州畜牧兽医局做好兽药GSP认证工作;我州的兽药GSP督促落实、各县(市)的申请材料上报初审、工作总结等具体业务工作,由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实施;州畜牧兽医局将根据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各县(市)的申请材料上报初审情况,决定是否按规定抽调兽药GSP检查员,组织开展全州生物制品以外兽药经营企业的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好全州兽药GSP检查员的培训及管理工作。四、总体要求(一)兽药经营企业清理相关工作要求自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为兽药GSP实施过渡期,自2012年3月1日起强制实施兽药GSP。各县(市)在过渡期内,要认真按照《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五个规范性文件要求,督促兽药经营企业,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达到《云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和通过检查验收。1、现有兽药经营企业,其《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律不得超过2012年2月29日,应当在2012年3月1日前达到本细则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2012年2月29日前到期的兽药经营企业,应按照《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的规定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并依法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2、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按照《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的规定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以后,方可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3、实施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2012年3月1日,强制全面实施兽药GSP,开展“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依法对非兽药GSP经营企业予以取缔。(二)建立报告制度各县(市)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从事兽药经营企业的数量通过云南动物卫生监督网后台上报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并按工作安排,按时上报阶段性总结。五、工作安排(一)部署及摸底宣传阶段2011年1月31日前,各县(市)结合方案和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定各阶段具体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完成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的摸底工作,并将“自2012年3月1日起,未通过兽药GSP认证的企业不得再从事兽药经营”的规定书面告知企业。(二)宣传发动及培训阶段2011年1月至5月,各县(市)要按本方案要求组织完成辖区内的宣传发动及培训工作。以深入学习和宣传,加强培训为突破口,确保我州兽药GSP工作顺利完成。实施兽药GSP是兽药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对兽药经营全过程实施全面质量管理,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各县(市)要深入学习《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五个规范性文件》,通过专题培训、印发宣传材料、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种形式,让管理者熟悉,让兽药经营企业清楚,把贯彻落实《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作为当前兽药管理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我州兽药GSP实施工作要在2012年2月15日前全面完成,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抓紧抓好本辖区兽药GSP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我州兽药GSP工作顺利完成。(三)组织认证及加强监管阶段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完成现场检查验收。(四)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阶段及总结。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开展“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自2012年3月1日起,强制全面实施兽药GSP,依法对非兽药GSP经营企业予以取缔。(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信息报送员,具体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2011年1月31日前向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反馈名单及联系方式。要求各县(市)分别于2011年5月25日前和11月25日前将兽药GSP实施情况工作总结报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后,分别于2011年5月29日前和11月29日前将全州兽药GSP实施情况工作总结报我局兽医科。2012年3月5日前将兽药GSP实施情况及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工作总结报州动物卫生监督所,2012年3月9日前由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后报我局兽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