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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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企业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和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规章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第五条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它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第六条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八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九条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本公司的资产完整与安全。第十条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一起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第十一条审计部职责:(一)本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二)对本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1、与财务有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2、资金、财产的安全管理情况;3、会计报表、会计资料、会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4、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5、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执行情况;(三)公司内设部门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四)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任务。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汇报董事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审计责任。第四章审计权限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被审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八)其他相关的资料。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被审部门不得拒绝。被审部门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审计部应该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第十四条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二)盘点被审查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劵等;(三)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部经权利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六)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七)责令被审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非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八)可以随时调阅公司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五条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审计方案:根据被审部门具体情况,制订审计工作方案。第十七条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公司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部门意见,被审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第十九条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被审部门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审计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总经理提出,裁决处理。第二十条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二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审计部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审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第二十四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被审查部门造成损失的;(四)泄露被审查部门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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