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质量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保安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保安服务公司。2定义本标准规定的保安服务及服务种类采用下列定义。2.1保安服务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保安服务政策、规定,根据客户的环境特点和要求,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采取巡逻、门卫、守护、押运、技术防卫等形式,为客户提供保卫安全的相关服务。2.2巡逻服务保安人员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的巡查、警戒的服务业务。2.3门卫服务保安人员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把守、验证、检查的服务业务。2.4守护服务保安人员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护的服务业务。2.5押运服务保安人员采取随财物守卫方式,保护客户财物运输安全的服务业务。2.6技术防范服务保安人员运用科技手段和设备,为客户指定的区域和目标,设计、安装各种报警器材并定期维护,提供接警,先期处警和其他的相关防范业务。3保安人员基本条件3.1政治素质条件3.1.1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科学。3.1.2无违法犯罪记录。3.1.3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人。遵纪守法,团结协作。3.2业务技能条件3.2.1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及与保安相关的政策规定。3.2.2具备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3.2.3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应的观察、发现、处置问题能力。3.2.4具备使用基本消防设备、通讯器材、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和相关防卫器械技能。3.2.5掌握一定防卫和擒拿技能。3.3身体条件男性身高1.70m以上,双眼裸视0.8以上,无色盲,身体健康,无纹身。3.4文化条件具备初中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应具备相应的文化业务知识。4服务标准4.1着装4.1.1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保安制服。因私外出应着便服。4.1.2着保安制服时,应按规定佩带保安标志。4.1.3保安制服不准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的保安制服不准混穿。4.1.4在驻勤单位除工作外,着装时可以不戴帽子。4.1.5着保安制服应干净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赤足。4.1.6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制服和保安标志,严禁将保安制服和保安标志变卖、赠送或借给他人。4.1.7着装参加重要活动时,只准佩带领导机关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和证章,不准佩带其他徽章和饰物。4.2仪表仪容4.2.1值班时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4.2.2男性保安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性保安发辫不得过肩。4.2.3不得染发、染指甲、不得化浓妆、戴饰物。4.3礼节4.3.1在下列场合行举手礼:4.3.1.1着装遇领导时。4.3.1.2站岗、执勤、交接班时。4.3.1.3纠正违章时。4.3.1.4受到领导接见、慰问时;领导视察、检查时。4.3.1.5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4.3.1.7着装在大会上发言开始和结束时。4.3.2在参加集会、大型活动奏国歌、升国旗时,要自行立正行注目礼。4.3.3对日常接触的领导可以不敬礼。4.4举止4.4.1精神饱满,姿态端正,动作规范,举止文明。4.4.2着装外出工作、执勤和出入公共场合时,不准袖手或将手插入衣兜。不准搭肩、挽臂、边走边吸烟、吃东西、嬉笑打闹。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4.4.3不准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酗酒。4.4.4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4.4.5要遵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4.5语言4.5.1在工作中使用语言要简洁准确,文明规范,接触群众时,说话要和气,使用“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等礼貌语言。要注意称谓的使用。在与少数民族、宗教人士、外籍人士交谈时,不准使用对方禁忌的语言。4.5.2执勤时应讲普通话。4.6岗位纪律4.6.1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保安服务工作,不准超越职责权限。4.6.2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准做与保安服务无关的事情。4.6.3不准刁难群众。4.6.4不准脱岗、空岗、睡岗,不准迟到、早退。4.6.5遵守客户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客户单位内部机密,不准随意打听、记录、传播。4.6.6未经允许不准动用客户物品和接受客户赠送的礼品。4.6.7要爱护公物。4.6.8有重要情况要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不准迟报、隐瞒不报。4.6.9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4.7卫生4.7.1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保持执勤区域整齐清洁。4.7.2内务卫生。4.7.2.1床单、被褥整齐干净,床下无杂物。4.7.2.2地面无烟头、无痰迹、无纸屑。4.7.2.3门窗洁净,玻璃明亮。4.7.2.4生活用品摆放整齐,统一规范。4.7.2.5不准饲养宠物,不准私自张贴、悬挂图片、画报。5质量标准依照保安服务合同提供防范性安全服务,维护客户单位的安全和秩序,防止守护目标受到不法侵害或灾害事故的损害,有效避免因服务提供方或保安人员责任造成客户经济损失,满足客户单位安全需求。5.1巡逻服务5.1.1保安人员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的巡查、警戒,保卫客户安全。5.1.1.1通过巡逻,威慑不法分子,使其打消对客户不法侵害的企图。5.1.1.2通过巡逻,发现可疑人员,对其进行询问,对有作案嫌疑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5.1.1.3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将不法行为人送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5.1.2检查、发现、报告并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或抢劫盗窃等不法侵害案件的发生。5.1.3在巡逻过程中,对已经发生的不法侵害案件或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并保护现场。5.2门卫服务5.2.1保安人员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把守、验证、检查,保卫客户安全。5.2.1.1查验出入人员的证件,办理登记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5.2.1.2根据客户的要求对出入的人员、车辆携带或装运的物品进行查验,防止客户单位财物损失。5.2.1.3指挥、疏导出入车辆,清理无关人员,维护出入口的正常秩序。5.2.1.4及时发现不法行为人,截获赃物,做好治安防范工作。5.2.2协助客户单位做好接待工作。5.3守护服务5.3.1保安人员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保卫客户安全。5.3.2维护守卫区域的正常秩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守护范围。5.3.做好防火、防盗、防抢、防爆炸等工作。5.4押运服务5.4.1保安人员采取随财物守卫方式,保护客户的财物运输安全。5.4.2防止押运财物被盗、被抢或遭受其他不法侵害。5.4.3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5.4.4对押送财物押送、运输的条件,环境等情况,进行巡视检查,防止发生挤压,丢失等情况。5.4.5对押送的财物要进行清点和防止出现差错。保安服务操作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保安服务操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保安服务公司。2定义本标准规定的保安服务及服务种类采用下列定义。2.1保安服务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保安服务政策、规定,根据客户的环境特点和要求,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采取巡逻、门卫、守护、押运、技术防卫等形式,为客户提供保卫安全的相关服务。2.2巡逻服务保安人员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巡查、警戒的服务业务。2.3门卫服务保安人员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把守、验证、检查的服务业务。2.4守护服务保安人员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护的服务业务。2.5押运服务保安人员采取随财物守卫方式,保护客户财物运输安全的服务业务。2.6技术防范服务保安人员运用科技手段和设备,为客户指定的区域和目标,设计、安装各种报警器材并定期维护,提供接警,先期处警和相关防范业务。3保安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3.1保安服务操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并执行公安机关的有关管理规定。属于保安服务职责范围的事项按本标准实施,不属于保安服务职责范围内的,交有关部门处理。3.2保安服务公司应向客户单位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包括真实的职责,保安人员素质状况,提供服务的种类和效果,以及所取得的费用等,对客户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明确的答复。3.3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的需要,可以提供保安服务种类中的一种或同时提供数种服务,如客户有特殊需求,可视情况另行商定。4职责保安服务公司内设机构应根据规模,业务分工等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应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各类岗位的职责和权限。4.1经理职责4.1.1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负责人职责的有关规定,主持经营、管理工作;组织贯彻保安服务工作的法规、政策及规定;组织制定、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方案;对公司的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和发展建设负全面责任。4.1.2组织制定公司发展规划及阶段性、专门性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4.1.3在权限内任免各内设机构的负责人。4.1.4组织制定、修订和批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4.1.5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实施奖励。4.1.6对公司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确保队伍管理、教育训练、执行勤务、后勤保障等各项任务的完成。4.1.7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保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4.1.8依法对公司财务进行管理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4.1.9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教育。4.1.10负责处理公司业务和队伍管理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亲临现场处置。4.1.11掌握先进管理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4.2项目经理、主管职责4.2.1负责对项目的管理,掌握全面情况,根据公司计划和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安排落实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保安服务任务。4.2.3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管理。4.2.4掌握项目人员的在岗情况。4.2.5按计划组织项目保安业训练,提高保安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4.2.6对保安器械进行管理,保障保安器械的完好有效。4.2.7对保安骨干进行教育和培养,提高他们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4.2.8对保安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爱岗敬业教育。4.2.9对驻勤单位进行经常性能的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解决,消除隐患。4.2.10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保安人员的生活,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4.2.11深入调查研究,定期总结工作,开展经验交流,及时向上级反馈队伍管理经验。4.2.12做好考勤审核,服装发放,报表和保安人员调配工作。4.2.13落实保安队伍内部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保安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4.3班长职责4.3.1根据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务,组织安排勤务,检查考核班人员的执勤情况。4.3.2负责班的学习和训练。4.3.3及时准确传达上级的工作部署,负责班实施各项保安服务工作。4.3.4与驻勤单位保卫部门或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保持联系。协助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汇报。4.3.5组织、召开现阶段、班务会,布置工作、勤务讲评、思想教育、做到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做好会议记录。4.3.6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掌握保安人员思想动态度,及时解决队伍中出现的问题,搞好队伍团结。4.3.7关心保安人员生活、学习和工作情况,认真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4.3.8负责统计考勤、检查执勤记录。4.3.9了解客户单位消防器材和报警系统的配置、性能、位置,并组织保安人员学习、训练,掌握操作技能。4.3.10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立即进行现场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并做好现场保护。4.4保安人员职责4.4.1执行巡逻、门卫、守护、押运等保安服务任务。4.4.2利用科技手段和设备执行保安服务任务。4.4.3对发生在执行区域内的不法侵害和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客户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保护现场,并维护现场秩序。4.4.4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发现执勤区域内的隐患,立即报告客户单位,并协助予以处置。4.4.5保安人员对执勤区域内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应及时制止,不法行为人应送交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执行公务。4.5人员管理部门职责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