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研究【提要】税收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收入分配的唯一手段,却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最重要工具之一。本文首先阐述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原理;其次分析了国外有代表性的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做法;第三,分析了我国当前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进一步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提出了几点建议,包括转变财税理念,税制设计的核心目标应放在调节收入分配公平上;通过税制改革与调整,健全与完善调节收入分配的相关税种;强化税收征管,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进行严格监控。【关键词】税收;收入分配;税制改革绪论(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收入分配问题不仅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共同赋予的内在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形式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并对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调节收入分配是税收的重要职能之一。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国家通过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直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再通过财政支出和转移支付等方式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改善居民收入状况,保证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同时,国家利用税收政策引导资源和要素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使其在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合理参与收入分配。国家还通过调整税种、税目、税率等,直接影响国民收入分配,达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本文结合工作实际,试对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进行研究和探讨。(二)文献综述关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早已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从十六大报告到十七大-2-报告,再到“十二五规划纲要”都多次提到了要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水平,有效调节过高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学者们首先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基尼系数逐步上升的现状出发,指出调节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已经是迫在眉睫。分析我国税收在收入分配调节中所起到的作用,地位,合理性和必然性,并一致认为税收虽然不是调节收入分配的唯一手段,却是调节收入分配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税收的再分配职能具有反作用于社会经济活动的作用,可以影响并调整各利益主体的经济利益和行为,从而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然后指出虽然目前我国的税收对调节收入分配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还是存在着种种缺陷和问题,并对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1、对于我国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现状研究目前对于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现状的基本判断,在经济理论和社会上有各种不同观点:一种是“两极分化论”。认为我国居民个人之见收入差距过大,两极分化已经在我国形成,对社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另一种就是“两极未分化论”。这种观点从本质上否认出现了两极分化,认为撇开影响收入分配的公有制方面的因素,仅就收入分配差别的程度而言,参照私有经济社会的经历看,基尼系数至少要达到0.5以上才能算是两极分化,但我国的基尼系数尚未达到0.5以上,所以并不能说出现了两极分化(张东生,2010)。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中国基尼系数从三十年前的改革开放之初的0.28已经上升到了2009年的0.47,目前政治持续上升,这是社会利益共享机制发生严重断裂的显著信号(王法立,2011)我国目前的税制过分依赖于几个税种,货物与劳务税比重偏大,所得税与财产税比重偏小;间接税比重偏大,直接税比重偏小。直接后果就是使税收调节个人收入财产分配的功能受到很大的限制。(朱志刚、肖倩、丁雪,2011)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上,另外,消费税也承担了一部分调节功能。从实际情况来看,它们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作用,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制,通过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红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的征收,在个人收入调节方面已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分配制度的不合理以及税制的不健全,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及调节效果方面尚显不足,亟待完善(马世超、谭玉明等,2011;蔡红英、朱-3-延松,2009)。税制结构的制度缺陷制约了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刘祥龙,2010)。目前我国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主要是依靠个人所得税制,其他相关税种要么没有建立,如社会保障、财产转移方面的税种;要么功能不足,如财产税制(赵若潇,2011;杨虹,2010);而从个人所得税制看,不但其制度本身的设置有不完善之处,比如课征模式方面、费用扣除项目设置方面、税率设置方面、征税范围方面等等。而且它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过低,难以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张旋,2011)。税收征管不力,大大影响调节效果(孙春雷,2010)。具有收入公平调节功能的税种,一般对税收管理的手段和技术要求都比较高,而且由于与纳税人利益高度相关,也通常很容易遭到纳税人有意识的抵制和抗拒。我过税收管理水平提高缓慢的局面还没有出现根本性扭转,依法治税的水平还有待更进一步的提高。单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在较弱的征管环境下无法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都不健全(蒋旭峰、刘向,2011;王秀云,2010)。其它不利因素导致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得不到保障。由于纳税观念的偏差,目前居民的主动申报和自觉纳税意识还不到位,加之真正意义上的存款实名制并没有建立,银行之间不联网,存款人的真实资料无法掌握。因此,税务机关无法对居民个人的应税所得全额征税。税源难以监控是个人所得税漏征和影响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和效果的主要原因(付广军,2011;李晓华、吕铁,2010)。2、对策研究完善税制结构,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的力度。建立全面、综合、系统的个人收入调节体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对高收入者运用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进行双重调节;开征社会保障税,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城镇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障体现(王雄武、黄少明,2011;张南、伍丽,2011)。个人所得税方面,首先要对工资薪金计税依据的费用扣除项目进行完善,要充分考虑不同家庭的具体负担能力情况,将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医疗、社会保险费用等各项情况考虑在内,使其税基更加合理,以实现税收公平(宋桂霞,2011);其次要改变分类计税的办法,借鉴国外经验,变分类税制为分类制与综合制并存的混合制计税方法(曲顺兰、高国强,2011);同时,要调整优化税目税率结构,根据不同的所得设计不同税目税率(李渊,2011)。-4-财产税方面,要转变思路,重视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在税制设计和课征范围上进行优化,使其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满燕云,2011)。切实创新和加强税收征管手段技术。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这是搞好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堵塞税款流失漏洞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童锦治、李星,2011)。加大税法宣传并加大对偷漏税行为的惩处力度,这种必要的惩处有利于建立依法纳税的观念和良好的执法环境。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做好代扣代缴工作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关键,特别是高收入行业和单位的代扣代缴工作(钟小新、蔺国威、张海波,2011)。大力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技术加强科技征管,提高税收征管科技含量,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的重要途径,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实现税收征管的跨越式发展(赵建华、汪树强,2011)。(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研究内容:本文主要的研究目的是揭示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现状,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办法。研究方法:1、文献检索法本文的研究需要首先阅读大量的文献成果,才能总结出现在该论题的研究进展情况,找出以前研究的不足和避免研究内容的重复性;在了解国外利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各种做法时,由于无法亲自调查研究,也需要借助文献检索法,通过各种资料的介绍进行分析总结。2、比较分析法在论文中讲对国内和国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现状进行分析,需要对两者的管理方式、技术、内容等各方面进行比较,总结出不同的特点,看出国内与国外存在的差距,还要分析出国内现状的不足,进而根据不足提出对策。3、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必要性,根据工作实际体会结合理论知识,提出各种解决对策。-5-一、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原理收入分配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既要显示公平,也要有利于提高效率。公平与效率是一对古老的矛盾,也是世界各国发展经济所面临的最现实的经济问题,并且还是收入分配中难以协调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事实依据引起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利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借鉴国际经验,强化我国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保持收入分配差别的合理性,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是税收本身所具有的内在职能,这一职能在西方理论界的共识已源远流长、根深蒂固。西方经济理论认为,收入分配不公是市场失灵的重要方面,依靠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政府应承担起调节收入分配的责任。税收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通过税制本身税种的设定、税基的选择以及税率的高低等方式来达到调节收入公平的目的。这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客观要求和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需要,也是由税收公平收入分配的职能所决定的。发达国家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实践经验也表明,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中,起到了其他政策不可替代的作用。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通过一个完整的税制体系对个人收入的来源、分配、使用、财富积累与转让等财富的流量和存量进行直接和间接调节来实施的。一是从收入的来源和分配等环节进行直接调节,从而减少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主要是所得税与财产税;二是从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使用方面进行间接调节,减少货币的实际购买力来实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主要是商品税,尤其是对某些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消费税,在这方面发挥的调节作用相对较大。个人所得税直接调节个人的可支配收入,而且以累进方式课征,可以从根本上体现高收入者多交税,低收入者少交税或免税的量能课税原则;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的主要资金来源,能够为政府筹集到必要的社会保障资金,并可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直接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实现对收入分配公平的调控目标;财产税是以财产存量为征收基础,对纳税人拥有和支配的财产征收,包括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都具有重要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理论上,税收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基本职能以及资源配置、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三种派生职能。其中,筹集财政收入职能是国家对税收的最基本要求。税收的派-6-生职能是其作为一种分配手段,所具有的能够反作用于经济活动,影响并调整各利益主体的经济利益与行为,进而影响并调整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职责和功能。作为税收重要职能之一,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内在于税收分配的过程之中,且在国民收入分配各环节由于其调整利益主体不同而体现出不同的作用与目标定位。(一)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着力点税收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税基主要为所得、消费和财产,也就是说,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应对个人收入来源和支出同时考虑。因此,分析收入来源和支出环节,明确税收调节的着力点,对于分析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空间与局限性是至关重要的。以两部门经济为例,个人收入来源主要包括要素收入、利息收入、财产性收入等;收入支出主要分为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因此,在收入取得环节,可以课征综合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在收入支出环节课征消费税;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就会形成财产,由于财产会给个人带来财产性收入,是贫富差距形成的重要原因,可以课征财产税。1、税收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市场经济中各经济主体的利益格局是多种分配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