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2011112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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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一、概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的行为。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2该类罪实际上包括: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婚姻家庭罪。3二、构成特征1、本类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相关的其他权利。4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也可以以非暴力方法实施。可以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有些罪是结果犯,有些罪是行为犯。53、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罪有特殊主体构成4、主观方面仅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害罪外,其余各罪都是故意犯罪。个别罪还要强调犯罪目的。6三、本类罪分为十小类罪1、侵犯公民生命权的犯罪;2、侵犯公民健康权的犯罪;3、侵犯公民性自由的犯罪;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5、侵犯公民其他自由的犯罪;76、侵犯人格、名誉的犯罪;7、司法工作人员侵犯特定人权利的犯罪;8、侵犯宗教、信仰的犯罪;9、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10、侵犯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8一、故意杀人罪(一)构成要件第二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91.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也可以是心理的方式。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迷信犯(幻觉犯)10犯罪对象是有生命的他人。①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即自杀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②堕胎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③毁坏尸体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只有杀人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11(1)只要有生命的他人都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至于他人的性别、年龄、心理、身份、地位、经历等状态,则在所不问。(2)误将尸体当作活人予以杀害,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12(3)毁坏尸体的行为,如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侮辱尸体罪。(4)对于“溺婴”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时一般较普通的故意杀人罪为轻。132.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3.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14(二)认定1.逼迫、诱骗、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其实施的逼迫、诱骗、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目的在于实现自己的这一意图,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15①安乐死的行为属帮助他人自杀的情形,一般也认定为故意杀人罪。②以相约自杀为幌子欺骗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162.结果加重犯犯绑架罪,抢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致人死亡的。犯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的。(本罪与产生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17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致人死亡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造成被组织人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这些死亡结果属于作为加重相关犯罪法定刑的情况。183.转化犯。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法第238条)。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致人死亡的(刑法第247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刑法第248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刑法第289条)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刑法第292条),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194、数罪并罚的情况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行为的。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20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等犯罪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杀人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犯走私罪、走私毒品罪使用暴力抗拒辑查致人死亡;215.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在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属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即故意杀人罪论处。226.本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故意的内容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而故意伤害罪故意的内容则是侵害他人身体的健康,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即出于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237.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未致死的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两者除故意的内容不同外,在客观方面具有如下不同:①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一般实施了足以置人于死地的行为,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大多数实施的是不足以致死被害人的行为。从行为和结果看,被害人死亡始终不是行为人追求的目的。②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律上不要求必须出现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故意伤害罪是一种结果犯罪,法律上要求必须出现至少轻伤以上的结果。248.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①抢劫行为已实施完毕后又起意杀人灭口的,应定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两罪。②以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实施杀人行为后又临时起意掠走财物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③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抢劫罪。259.本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对于在实施绑架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无论采用何种手段,也不论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只定绑架罪一罪,在死刑一档量刑。26练习与思考1.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7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8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29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30解析:A项中甲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的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乙死亡,乙被车撞死与甲的劝说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项理由同A项类似。C项中甲属于迷信犯,其行为显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D项中甲杀人虽然也受愚昧念头的支配,但杀人手段没有错误认识,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答案:D31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32过失致人死亡,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虽然也由于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特征,但是因刑法分则另有规定,就不再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而依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因失火致人死亡的定为失火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定为交通肇事罪等等。332.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区别在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34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区别在于行为人在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轻信这一结果可以避免,还是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35练习与思考1.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36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37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38解析:A项中甲的防卫过当行为应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B项中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情形,根据《刑法》第238条的情形第2款的规定,属于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C项中暴利干涉婚姻自由过程中的致人死亡,属于第257条第2款的结果加重犯。D项涉及虐待过程中的致人死亡,属于第260条第2款的结果加重犯。答案:BCD39三、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故意伤害罪的结果有轻伤、重伤、伤害致死3种情况。造成他人身体轻伤的,即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则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402.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3.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区别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41•4.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为实施其他犯罪致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即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关于“致人重伤”的规定,应当按照该条文的特别规定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如因抢劫致人重伤的定为抢劫罪;强奸致人重伤的定为强奸罪等等。42•5.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43•6.本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故意伤害罪在造成被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在客观结果上极为相近,即都造成了他人重伤的结果,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重伤这一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对他人重伤的结果持有故意的心理态度,他人受伤的结果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而过失致人重伤罪行为人对他人重伤的结果则是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44•7.本罪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寻衅滋事罪、报复证人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的界限。这些犯罪有的时候会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如果这种伤害是轻伤,则只认定为相应的罪名。如果造成重伤,则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45•补充:刑法修正案(八)•1.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是犯罪行为•2.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第232条(故意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46第三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一、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47•1、对象与客体•女性,可分为:•妇女:已满14周岁的女性,又可分为精神健全与精神不健全的妇女;性的自主权。•幼女,不满14周岁的女性。幼女的身心健康。•尸体不能成为本罪对象,奸尸的,如有必要,可按侮辱尸体罪认定。48•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暴力•胁迫49•“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手段,如利用妇女身患重病或昏睡之机进行奸淫,利用灌酒致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式进行奸淫;深夜冒充妇女丈夫进行奸淫;利用或假冒为妇女治病进行奸淫等等,其共同特征在于使妇女处于不知或无法反抗的境地而对之进行奸淫。50•“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在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单纯根据妇女有无反抗来判断,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指违背正常妇女的意志,如果妇女是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其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只要有与该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就应当定为强奸罪。51•3.奸淫幼女的认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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