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汉穆拉比法典》HammurabiCode汉穆拉比法典1、概况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6代国王汉穆拉比(约前1792~前1750在位)颁布的法律。本文部分共282条,是古代两河流域及其邻近地区楔形文字法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典,也是世界上迄今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的一部法典。法典原文刻在一座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名“石柱法”(见彩图)。石柱上端是汉穆拉比王站在太阳神夏马西面前接受权标的浮雕,下端刻满法典条文。2、内容1—5条,司法方面的犯罪;6—25条,财产方面的犯罪;26—59条,土地、房屋和损害赔偿;60—126条,果园经营、商业、借贷和寄存等;127—194条,婚姻、家庭、家庭财产、继承和收养;195—214条,殴打致伤致死;215—240条,关于医生、理发师、建筑师、造船工和船员等规定;241—267条,耕牛租赁、耕者和牧者的雇佣;268—277条,动物、船和车辆租赁、工匠雇佣等;278—282条,奴隶买卖等。3、特点(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2)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3)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诸法合体,民刑不分;(5)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罗马法的分类1、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所谓市民法是指专门适用于罗马市民,后来法学家们简称它为市民法。罗马的市民法最初只有习惯法、《十二表法》和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到公元3世纪初叶,它与万民法融合以后,才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市民法的特征是:①狭隘,只适用于罗马市民,不适用于来罗马经商的外国人;②严峻僵化,一点灵活性也没有;③注重形式,程序繁琐,如买卖牛马,需要一定的形式,用一定的语言。万民法是指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具体到罗马,是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把罗马市民权授给罗马帝国境内一般居民,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就消失了。自然法是制定法的对称,罗马的法学家认为它是指合乎人性、合乎理性的法律,适用于全体人类(包括奴隶),是永远不变的、超时间、超空间的法律,一切制定法都应以自然法为标准,因而它是最理想、最好的法律。自然法是理想的法,它与制定法不同,没有拘束力,不能发生实际效力。2、人法(juspersonarum)、物法(jusrerum)和诉讼法(jusactio)按《法学纲要》的内容,可以把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人法是规定人格和身份的法,包括行为能力、婚姻和亲属等。物法是财产法,包括物权、继承和债。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法,主要包括诉讼的程序和法官的职权等3、公法(juspublicum)和私法(jusprivatum)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学家乌尔披亚努斯。他的划分标准是: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罗马法的影响1、罗马法对日耳曼法的影响狄奥多西一世皇帝于公元438年编撰的《狄奥多西法典》。罗马法对日耳曼法的影响早在公元5世纪就开始了。《狄奥多西法典》颁布后自5世纪中期在西方社会得到大量运用。蛮族入侵原西罗马帝国的领地即西欧各地区后,纷纷接受了《狄奥多西法典》的原则,并把其作为自己立法的依据。日耳曼人参照罗马人的《狄奥多西法典》进行法典编辑。2、罗马法对教会法的影响《教会法大全》的编辑就是以罗马法的《国法大全》为模式的。教会常常采用罗马法学家对于法律的注释和评论方法,甚至有人说,教会法律体系是查士丁尼罗马法的一个后裔。3、罗马法对后代法律的影响(1)受影响最深的是西班牙、葡萄牙和拉丁美洲等拉丁语系国家。拉丁美洲曾是西班牙、葡萄牙的殖民地,如巴西、阿根廷、秘鲁、智利、哥伦比亚等国。南非和苏格兰也采用罗马法。(2)受影响较深的为法、德、意、比、瑞士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及曾是它们的殖民地的国家,如埃及、突尼斯、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刚果、扎伊尔、坦桑尼亚、多哥、叙利亚、土耳其、泰国、墨西哥、美国的路易安娜州(原法国殖民地)、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居民为法国人)等。(3)受影响较弱的是帝俄和瑞典、挪威等北欧诸国。(4)受影响最弱的是英国和美国等,但其衡平法采用的是罗马法原则,普通法中的契约原则、信托和遗嘱等,也来源于罗马法。查尔斯·谢尔曼(美国)在其巨著《罗马法在现代世界》第二版的序言中说:所有19世纪和20世纪编撰的法典都有一个共同点:现代的法典很大程度上可视做优士丁尼之不朽罗马法法典的再次出版——他们只是与新的时代相适应了,并且穿上了新的语言学的外衣。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odolfvonIhering,1818—1892年)在他所著《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罗马法何以会有这样大的历史影响?第一,罗马法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其中有关财产所有权和契约的各项规定,都是由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经典性规范构成的。第二,从罗马法传播的历史地理环境来看,罗马帝国地域辽阔,在其最强盛时,国土跨欧、亚、非三洲,东到叙利亚、小亚细亚;西到西班牙、不列颠;向北扩展到莱茵河和多瑙河一带;向南到非洲的北部,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等都在罗马的版图之内。罗马军队所至,政法随之,被征服的国家和地区都无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先进的罗马法的影响。第三,罗马法的发达,主观上是罗马统治阶级重视法学、尊重法学家的结果。当时罗马开设法律院校,编订法典,上层人物都以学法为荣,以不懂法为耻。要想做大官,一定要先当一段时间的法官,退职的大法官,则多进入元老院,也往往被派到外地去当总督。第四,由于罗马法本身的系统性、逻辑性很强,法理精深,这有利于它的发展和传播。此外,中世纪拉丁语的广泛使用,对罗马法的保存和传播,也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法国民法典》: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形成标志(一)时间:1804年。由特朗舍、比戈-普雷阿莫娜、包塔里斯、马勒维尔四人起草。(二)意义: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三)体例: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四)背景政治背景——旨在构建法国大革命推翻旧政权后新的法律秩序,以贯彻自由、平等和博爱思想经济背景——自由商品经济关系(五)原则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六)法国民法典的思想内容1、法国民法典规定了近代民族国家法律的几个基本原则,奠定了近代法律的基石。(1)法律统一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3)立法与司法分离的原则(4)公私权(公私法)相互独立的原则2、一切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3、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4、法国民法典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的成就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法国民法典的成就远较财产法方面逊色。大革命后在这方面的一些激进的、先进的法律——例如废除家父制度,准许协议的甚至单方面的离婚,长子继承制的废止,遗产的平均继承等——在法典中受到了限制或得到了缓和,有的甚至回复到旧制度的原样(七)特点1、四位法官拟定草案,因此语言简浅,通俗易懂;2、以个人为规范对象,敌视团体,因此,几无社团和财团之规定;3、个人关系以债为主;4、确立私法自治、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民法基本原则;5、财产权偏重所有权保护,并以有体为限。拿破仑·波拿巴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近代民法的趋于完善的标志(一)时间:1896年颁布,1900年施行(二)编撰社会政治基础——实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法律的目标1.巴伐利亚民法典2.普鲁士普通邦法典3.奥地利普通民法典4.撒克逊民法5.票据法和普通商法典(三)创新1、体例创新【总则——分则(债、物权、亲属、继承)】2、内容创新对民法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的限制、对承租人的照顾、设定一些“一般条款”等(四)特点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概括方法的运用潘德克吞法学潘德克吞(Pandekte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的Pandecta.而Pandecta,是指《国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Digesta)。将此《学说汇纂》加以体系化的法学,称为潘得克吞(Pandekten)法学,其所创立的体系称为潘得克吞体系(PandektenSystem)。19世纪中叶以后德国学者所建构的民法学体系,以及依该民法学体系而创制的各民法典,称为近代潘德克吞体系民法典。潘得克吞式编纂体例,对近现代各国民法典的编纂产生了深远影响。大陆法系中的德意志法系国家大都采取了这一体例。如东方的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越南,西方的土耳其、希腊、瑞士、奥地利、荷兰等均采该体例。五、瑞士民法典1、瑞士民法典的起草(theSwissCivilCode)1907年12月10日经瑞士联邦会议通过,于19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1892年瑞士联邦司法和警察部(Justiz-undPolizeidepartment)委托胡贝尔教授起草一部民法典。2、瑞士民法典的内容第一编,人法;第二编,亲属法;第三编,继承法;第四编,物权法;第五编为原债务法典,该编由于历史的原因单独编号,另行刊载。除前四编的规定外,还有不列入序列的《终编:适用规定和施行规定》。3、瑞士民法典特点(1)瑞士民法典具有简明、通俗的特点。(2)瑞士民法典兼采德国和法国民法典之所长,又有自己的创新。(3)瑞士民法典赋予了法官以造法的权力。(4)瑞士民法典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苏俄民法典1、《苏俄民法典》1922年10月31日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九届第四次会议通过,1923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6条。第一步社会主义民法典。2、内容包括:总则、物权、债、继承各篇。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通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实行新经济政策后,对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及推动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3、根据1961年12月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俄罗斯联邦于1964年10月1日颁布并实施新的《苏俄民法典》,取代1922年通过的《苏俄民法典》。新的《苏俄民法典》共8编,42章,569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债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继承权,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外国民事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的适用。七、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一)现代民法:20世纪后民法发展的结果(二)近、现代民法的特点近代民法现代民法绝对的所有权绝对所有权的公益限制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限制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权利本位禁止权利滥用个人本位社会本位(三)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的关系在近代民法的基础上,对近代民法的修正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国古代没有民法典《法经》《秦律》《九章律》(汉)《唐律疏议》《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中国古代立法《唐律疏议》为什么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1、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而中国古代以自然经济为主。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造成了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2、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自由、民主这些民法的核心价值观根本没有生存的土壤。3、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4、立法上:私法公法化、法律伦理化《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