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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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保障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教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社会科学院在读研究生。第三条上海社会科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院,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通过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上海社会科学院的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思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积极锻炼身体,增强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实施研究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六条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教育实行院、所两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院为院部负责和实施全院研究生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各研究所是具体负责和从事研究生教育的主要培养机构。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研究生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上海社会科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研究生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6.对研究生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研究生院、或院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7.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研究生在读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2.遵守上海社会科学院及研究生院制定的各项章程和规章制度;3.恪守学术道德,按时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九条新生必须凭录取通知书以及通知书中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规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准许或请假逾期者,除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档案转入研究生院的,享受我院给予的待遇。新生档案和户口一般最迟于当年9月30日转入我院,逾期不迁入者,在读期间均不允许迁入我院。第十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理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一条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应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合格者予以正式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第十二条本院在职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研究生,须办理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书后方准予注册。第十三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的;2.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的违法、违规、违纪错误和其他严重错误的;3.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报考过程徇私舞弊的;4.复查中发现健康检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第十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推迟入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研究生待遇。1.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在校学习者,经研究生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能治愈的;2.入学前已经怀孕或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怀孕者,凭研究生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的;3.研究生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到校报到的,经审查,确系特殊原因的;4.因病推迟入学的新生,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原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硕士研究生的,由原培养单位参照毕业生就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人员回家休养。第十五条推迟入学的研究生,在一年保留期满前的三个月内,由本人向研究生院申请并填写《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恢复入学资格审批表》,经批准后,凭原录取通知书和该审批表,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还须经研究生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如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推迟入学的研究生,只能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一年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我院不再保留入学资格。第十六条新生在注册前,生活费和医疗费自理。注册后,由我院按规定发给自入学日期起的普通奖学金或普通助学金。第十七条在读研究生(包括推迟毕业的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应按规定的时间,缴纳各项费用并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当履行延期注册手续,延期注册以两周为限。未按研究生院规定缴纳各项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院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在校研究生只有注册后才能进行该学期后续相关的学习活动。无故不按时注册、延期注册未获批准,或延期注册超过批准期限者,将作旷课处理。凡未按时注册的研究生将不得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该学年的各项评奖和评优等活动。第二节纪律与考核第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应按时参加我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前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一律按旷课论处,对旷课者应给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学期内单门课缺席(包括请假、旷课等)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必须随下一年级重修。研究生应参加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研究生院将对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并将考勤情况纳入培养环节考核。具体规定由培养办公室另行规定。研究生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需要有我院指定的医院证明,事假应提供相关证明。请假时间在一周内,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分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请假时间一周以上的,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分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第十九条研究生应当参加我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未通过者,必须随下一年级重修。重修课程收费办法由研究生院另行制定。补考和重修获得的成绩将在成绩册中予以标注。第二十条研究生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包括考查),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者(包括作业中发生抄袭现象),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的处分。经教育,认识深刻、改过彻底、表现突出者,由研究生院提出从宽处理意见报院部批准。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在学习、科研及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写出具有相应学术质量的专业论文,并在有关刊物上发表。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以计为社会实践经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记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应当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一般情况下,研究生院不受理研究生更换指导老师、转专业、转学。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研究生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专业的,不得转专业。如遇下列情况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1.导师因故、出国不归、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2.原专业停办;3.院学科发展需要;4.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而又得到培养部门认可。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第二十五条更换指导教师、转专业、转学,须本人及研究所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报告,经研究生院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批准。第二十六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应在本院各研究所内解决。转学的,主管院长批准后,报上海市教委有关部门审批(跨省的须经两地高教部门批准),经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入学不满一学期,或应予退学的,不得申请转专业、转学;研究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后,一般不再受理转专业、转学的申请。转专业、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因转专业、转学给研究生带来的相关问题,由研究生本人负责处理。第二十八条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室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转入专业导师同意。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而必须休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研究所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因病休学须经培养单位指定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提供证明。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第三十条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培养单位,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公费医疗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助学金和奖学金按院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期间,户口一般不迁出学校。第三十二条在学期间怀孕、生育或以研究生身份出国进修而休学的,可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相应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公费医疗。对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对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允许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4年,允许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7年。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建立管理关系。第三十三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第三十四条休学期满,未继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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