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法律程序何为程序程序的结构程序的价值正当程序特征•法律程序是法律行为在时空上的顺序和关系。•1.法律行为:合法行为:司法行为,执法行为,立法行为,合同行为•2.时空秩序•3.相互行为系统•“从现在开始,庭审时不能让刑事案件被告人坐铁笼子,不能给他剃光头、穿囚服出庭。刑事案件被告人应和正常人一样,穿着便装和他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和控方‘对抗’。”昨日,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会上要求,今后我省法院在刑事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将改变旧有法庭设置,以去除对被告人“犯罪化标签”。•目前我国刑事案件法庭布局的依据是1985年“两高”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的规定》,即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高20至60厘米(高度与审判法庭面积相适应),审判台前方左右两侧分设辩护台、公诉台,高度与审判台相同,公诉台、辩护台呈八字形,面对被告人,证人席置于公诉台右下方平地上。•有人将此布局形容为典型的“坐堂问案”式,即法官高居堂上,两侧分坐公诉机关、被害人、辩护律师,被三方合围的被告人孤零零地坐在法庭的正中央。•这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的方式,或者说漠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公诉方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人可以讯问被告人,然后法官还可以再讯问被告人,所以被告人成了法庭审判的主角,大家都向他问话。这明显存在重口供且有罪推定的情况。•在这种传统的庭审布局中,周围被法警监视的被告人,在庭审中直接面对的是法官,而不是作为控诉方的公诉人。这种法庭布置传递的信息是,法官在法庭上是带有追诉倾向的积极审讯者,而不是中立的消极听审者。•被告人的席位既远离法官席和公诉席,又远离自己的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由诉讼程序的积极参与者,演变为孤立无援的被审理对象。这种法庭设置模式的直接后果,是被告人在法庭上无法就案情信息同辩护人交换意见,不能充分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在现实中)法官和控方(往往)一开始就把被告人当成“囚犯”对待,甚至不让被告人说话,法官直接站出来和辩方死磕。事实上,法官应该让律师和辩方死磕,法官保持中立,“坐山观虎斗”,最终根据双方证据拿出自己的观点。•“从人性化和无罪推定角度上讲,这样做当然没问题,而且更让被告人受到尊重。但我们必须要考虑到现实因素,这就是法庭安全问题。以前在法庭上,就多次发生过被告人当庭脱逃或者伤害他人的事件。”程序的结构•静态结构--空间结构:法官原告被告司法裁决控辩平等典型法庭布局ABCDEFGHH动态结构开庭准备: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作证,宣读证言,宣读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双方就证据发表意见。辩论:双方就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合议宣判一.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导程序进程.对抗式诉讼,代议制立法,合议制.选举.合同二.职权主义.中立第三方主导程序进程.职权式诉讼.仲裁•分组演示正式开庭,体会每步程序对当事人和法官的意义程序的价值或功能•工具价值:约束权力,保障实体权利•超工具价值:吸收当事人不满,赋予行为结论以正当性•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分蛋糕•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抓阄•分工。角色分配,配合又牵制•抑制。克服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导向。指引行为连贯展开•间隔。与社会相对隔离,简化为单一程式•缓解。通过公平透明的程序安排缓解当事人心理冲突,消除紧张气氛,避免直接对抗。•感染。对法律的信心,看得见的正义1、程序机会均等分配。任何一方的主张都应得到平等听取。平等2、法官中立。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回避3、公开。实质公开:程序规则和标准对于参加者应是得到充分理解的。--告知权利“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4、尊严。给予刑事被告更充分的辩护机会--刑讯,个人隐私。保障人权•5、论证和说服。裁决者必须为最后的决定提供一个有说服力的理由,从而实现冲突和解。证据•辩论•6、及时终局。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名词:程序。简述:正当程序的特征正当程序的功能程序的调整方式IdonotagreewithwhatyouhavetobutI'lldefendtothedeathyourrighttosayit.---Voltai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