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概念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即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律责任中最轻的一种。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理解:一、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构成1、主体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具有法定的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2、客观方面必要要件:行政违法行为、选择性条件:危害后果、因果关系在一些场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如环保法45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即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如海环法94条: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主观方面对行政主体而言不是必要条件,是环境资源内部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四、客体环境资源权益和环境资源管理秩序二、责任形式行政主体的责任形式:9种。377页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形式:行政处分行政主体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实现1、责任的追究主动承担和被动履行。追究机关有(1)国家权力机关(2)人民法院(3)行政机关第三节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一、相对人的责任构成1、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客观方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3、主观方面过错为要件4、客体管理秩序,他人权益二、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形式1、行政处分2、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特别决定获得处罚权的机关(3)法律授权的机关3、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50、1000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做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3、听证程序适用听证程序需要满足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实体条件是指听证程序适用的重大行政处罚;程序条件是指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详见P385二、执行环境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或行政相对人)有三条途径:一是履行处罚决定,二是申请行政复议,三是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这三条途径都不走,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二、免除1、超诉讼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违法行为轻微三、转继四、消灭环境资源行政复议1、复议的范围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附带提起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该法同时规定,以上所列举的三类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不可以申请复议的环境资源事项环境资源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环境资源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环境资源内部行政行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从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对环境资源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环境资源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我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环境资源行政诉讼(一)环境资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时效①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环境资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复议前置的情形第十一章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民事责任更加强调的是:致害行为、损害结果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无过错责任2、不要求具有违法性,只要求有致害行为即可,即使是合法行为亦承担责任3、损害结果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原因是:污染损害具有间接性、缓慢性、长期性的特点,因果关系难以直接认定,为了保护受害人利益,实施推定原则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非一切自然灾害都可以成为免责事由,“不可抗拒”强调灾害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性,如灾害可以预见或者可以避免则不能免责。另外,即使是自然灾害不可抗拒,也需加害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方可免责,如加害人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害发生的,仍不能免责。2、受害人过错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如果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身责任引起的,排污者不承担责任。3、第三人过错如果侵害结果是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被告人自然不应承担责任,而由造成损害的第三方承担。此时的责任并未消灭,而是转移到第三人承担。4、战争行为5、共同侵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环境侵权责任不以过错为必要,因此不论环境侵权人有无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只要行为人各自的行为客观上有关联,共同造成他人损害,即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被认定后,受害人不必一一举证各个行为人的赔偿比例,即可向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请求并获得全部赔偿,损害赔偿的分担比例只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关系的追偿问题来处理。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1、起诉资格放宽因环境污染受到直接或者间接损害的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2、举证责任倒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3、诉讼时效延长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是2年,环境污染事件是3年。4、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污染损害具有间接性、缓慢性、长期性的特点,因果关系难以直接认定,为了保护受害人利益,实施推定原则集团诉讼1、诉讼主体是有共同利害关系人的当事人2、代表人代为诉讼3、判决结果对所有共同利害关系人有效环境公益诉讼公共环境利益收到损害寻求救济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我国没有法律制约因素是:和自身有直接利害关系条款难点:诉讼主体的确定诉的利益的界定胜诉后利益的分配环境资源刑事责任问答题什么是环境资源刑事责任?刑法中有关环境犯罪的罪名有哪些?请列举五种以上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