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2016-11-812:43:11]微信|统一身份认证|设为首页|加入收藏金华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阳光规划规划成果数字金华官方微信2016年11月8日星期二金华9~13℃站内搜索:标标首页政策法规市级规范性文件等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5-09-06浏览次数:22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8日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除临时建设工程之外的建设项目,本规定正文及附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三条城乡各类建设,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2016-11-812:43:11]在建设和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他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金华市区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为:建设用地(H)和非建设用地(E),其中城市建设用地(H11)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和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八大类(详见附表一)。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各类建设用地的兼容按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第二节建设用地第六条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作为计算基数。第七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功能混合布局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一般要约定混合布局的各类使用功能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比例。第八条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下限值的,视为零星用地,应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宜单独规划建设。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建设用地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工业、物流仓储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用地面积下限值50010002000------30003400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社区配套用房项目及垃圾收集中转、变配电房、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用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快递智能配送点等配套用房宜统筹考虑,相对集中布置,方便居民使用。(一)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位置应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比例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3‰。物业管理用房宜相对集中设置,便于服务管理,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2016-11-812:43:11](二)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20平方米。(三)新建居住区项目应按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设置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室外。(四)新建的住宅小区、商务楼,按照1000户(间)以下(含)预留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1000户(间)以上预留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快递智能配送点配套用房,并宜设置在小区出入口,方便使用。第十条工业、仓储用地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合计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它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配建标准,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要求。第三节开发强度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专项规划和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相关规划指标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节绿地第十五条各类建设用地内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用地类别绿地率居住不应低于30%行政办公不应低于30%商业商务、康体娱乐不应低于10%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不应低于35%工业、仓储10%~15%休闲、景观为主的绿地与广场不宜低于65%公用设施不宜低于20%注:1.大型集散广场等确需有其它功能的广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2.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市政设施及市中心商业、商务建筑等建设项目,绿地率可根据有关专业规定和控制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2016-11-812:43:11]性详细规划执行。3.旧城改造区块难以达到上表规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其绿地率可按上表规定值酌情降低。第十六条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总绿地率和各地块用地的绿地率,经批准后实施。在符合总绿地率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内各块建筑基地的绿地率可参照上表规定适当调整。一个街区的绿地可按总绿地率控制指标进行综合平衡,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整个街区绿地指标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按上表规定平均分布。第十七条地下建筑顶板标高相对室外地坪标高不高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70%的,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100%计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30%计算。其余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大于30厘米,以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20%计算(铺装地摆盆花不计绿地率)。第五节地下空间第十八条市(区)级公共活动中心、交通枢纽、轨道站点周边地区、市(区)级商业及商务中心的地下空间鼓励统一规划、整体连通,统筹布局功能和组织交通。鼓励通过“规划统筹、联建统筹、协议统筹”等方式,统一规划、集中联建、互连互通城市连片开发区域的地下空间。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要求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互连互通地下公共通道可按1:1折抵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第十九条单建地下空间工程的规划条件中应明确有关要求:开发利用功能、用地范围、允许使用的最大范围、水平投影座标、竖向利用深度区间、公共通道、出入口位置、人防要求、配套要求及连通义务等。如有必要,宜明确地下开发利用必须达到的建筑面积。特殊地段结建地下空间工程规划条件可参照单建地下空间要求。第二十条地下空间开发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中载明。用地规划条件未明确地下空间可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不得设置经营性功能。已建成的地下空间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改变规划功能,严禁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变更为经营性用途。第二十一条地下人行通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地下人行公共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6米,并采用简明的形式,方便通行。第六节竖向设计原则及要求第二十二条在项目场地设计中,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0.00标高应结合现状地形及周边城镇道路、相邻地块场地的标高、城乡规划以及周边排水情况综合确定。第二十三条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内部主要道路及铺装广场标高)要求:(一)现状场地相对平整,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的,或现状地形标高高于相邻地块或道路中心标高在0.6米以内的,场地设计标高不宜超过相邻地块、道路中心标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2016-11-812:43:11]高0.6米。(二)现状地形标高超过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0.6米以上的,设计时不宜整体抬高现状标高,场地周边与相邻地块临界处的设计标高应综合考虑排水、采光等因素,兼顾相邻关系;场地周边有多个道路中心标高或道路有一定坡度的,可结合具体情况确定。(三)场地结合园林设计进行景观堆坡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进行地形改变。(四)特殊地形,可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以专家论证结果作为规划审查的参考依据。(五)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场地之间、建筑物与道路广场之间应有合理的衔接。必须设置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尺度、坡度等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第二十四条建筑±0.00标高的规定:(一)建筑室内地坪±0.00标高应为建筑地上首层的室内地坪位置。(二)建筑±0.00标高与室外的标高差,无地下、半地下室的宜控制在0.6米以内;有地下、半地下室的宜控制在1.5米以内。第三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十五条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日照、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一)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º以内(含45º)(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二)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东西和东(西)偏南45º以内(不含45º)(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第二十七条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一)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二)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6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三)本条(一)及(二)款建筑山墙间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对建筑山墙间宽度大于16米的,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控制。第二十八条非垂直也非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一)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二)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45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朝向的确定以被遮挡建筑为准。第二十九条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满足日照相关规定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2016-11-812:43:11](一)面宽大于42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