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经济学》第12章保险与事故预防《安全经济学》第一节风险管理与保险一、风险和风险管理(一)风险的含义风险是指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后果的严重程度乘积。风险即是损失的不确定性(Riskisuncertaintyconcerningloss)风险是在一定条件下财务损失的不确定性(Riskwhichisdefinedasuncertaintyoffinanciallossisanormalconditionofliving)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损失(Riskisdefinedastheuncertaintyofloss)“不确定性”包括事故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发生状况不确定和发生结果不确定。《安全经济学》保险学中风险的概念:第一,客观性。所谓客观性,是说风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着的某种自然现象、生理现象或社会现象。第二,社会性。所谓社会性,是指所有上述各种现象必须对人们的生命或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失,即风险是指自然或社会现象对人身及其财产的危害而言的。第三,客观不确定性。所谓客观不确定性,是指某种现象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在总体上具有必然性,是可知的;在个体上是偶然的,是不可知的。第四,可经营性。所谓可经营性是指那些可以由保险企业经营的风险。保险学的风险定义一般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某种自然现象、生理现象和社会现象是否发生,及其对人类的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是否造成损失和损失程度的客观不确定性。《安全经济学》“Risk”和“Danger”的比较:•相同点:二者都是尚未发生而又可能发生的现象;二者发生后的可能性的后果是可知的、确定的。•区别点:事故一旦发生,危险只有一种后果,因而是事先可知的;风险则有几种可能的后果,是事先不可知的。风险、事故和损失的关系•风险是发生事故的隐患,是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事故则是风险的可能性变为现实的结果。•事故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则是事故造成的直接后果。•风险→事故→损失的因果关系;各个环节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是一定外部条件下的因果关系。《安全经济学》(二)风险的种类1.按风险产生的根源划分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2.按风险标的划分风险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誉风险。3.按风险的后果划分4.按风险管理的标准划分风险可分为可管理风险和不可管理风险。《安全经济学》(三)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指经济组织(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通过进行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以减少风险损失负面影响,而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形式和过程。三个要点:其一,指明风险管理的主体是经济组织及个人、家庭、企业或政府。其二,指明风险管理是以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技术为中心的。其三,指明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取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在损失发生前作为经济之保证,损失发生后有令人满意的复原。四种形式,即预防风险、自担风险、转移风险和回避风险。《安全经济学》二、保险概述(一)保险的一般定义1.经济补偿制度说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使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2.经济补偿合同说保险是约定当事人的一方,根据等价支付或商定,承保某标的危险,当该项危险发生时,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3.互助共济制度说保险是多数经营单位,以合理计算的共同分担金作为经济补偿的手段,保障经济安定的互助共济制度。《安全经济学》4.经济制度和给付合同统一说保险的含义,可由两方面来予以说明:一方面保险是为达到某种效能的经济制度;另一方面保险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行为。5.转移风险财务手段说从企业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规范保险如下:所谓保险系指不可预期损失之转移和重分配之一种财务手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保险行为。本质是一种互助行为,是一种社会化安排,是面临风险的人们通过保险人组织起来,从而使个人风险得以转移、分散,由保险人组织保险基金、集中承担。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则可从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偿。《安全经济学》(二)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实施方式来分类•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2.按保险的对象来分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寿险”和“非寿险”两类:所谓寿险,仅指与人的生存与死亡有关的保险,其范围较人身保险较窄;而非寿险则比财产保险广泛。除各种财产保险之外,还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等。3.按保险保障的范围分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人身保险四大类4.按保险关系的层次、保险经营的目的分类•按保险关系的层次分类,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按保险经营的目的分类,可分为盈利性的商业保险和非盈利性的社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等。《安全经济学》(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商业性保险是指保险业务具有商业性,由保险公司举办,采用合同方式,按照商品经济原则、商业惯例和市场经济规范进行的保险业务活动,带有赢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的、强制性的保险。它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由劳动者所在单位、社区或政府多方共同筹资,在遭遇工伤、疾病、生育、年老、死亡和失业等风险时,给予劳动者及其亲属或遗属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和最基本的内容。•两者具有互助共济、分担风险、保障生产、安定生活的功能•社会保险是由国家举办,通过立法形式强制推行的一种社会制度,带有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补偿性、储蓄性等特征•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疾病(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待业)保险。《安全经济学》第三节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意义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障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的救助和补贴。也就是国家采取立法形式,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对由于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及其他灾难而导致生存因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以及公共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等。《安全经济学》意义1.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职工基本权益的重要条件2.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3.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促进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防范机制的重要手段。工伤保险的费率杠杆和经济惩戒手段4.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康复相结合5.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正常生产,维护社会安定。《安全经济学》二、工伤保险发展概况工伤保险由工伤而起,因工伤而设,以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待遇支付和职业康复,分散企业工伤风险,提高社会职业安全健康水平为目标。1951年颁布实行,195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95年1月开始实施的《劳动法》;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安全经济学》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原则•无过责任原则:一旦发生意外,实行补偿不追究过失,无条件的进行经济补偿。•损害补偿原则:即不仅是考虑劳动者维持原来本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进行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最直接、最重要的费用来源的损失外,同时还要考虑伤害程度、伤害性质及职业康复和激励等因素进行适当经济补偿•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安全经济学》国外工伤保险的发展•工伤保险的管理形式1881年,德国《社会保险宪章》就规定了事故保险。1884年,德国颁布了《工人灾害赔偿法》管理形式大致可归纳为雇主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两大类型。•保险待遇范围1952年国际劳工局(ILO)《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是:(1)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工伤医疗待遇;(2)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工资的2/3或75%,周期半年或一年);(3)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津贴(伤残抚恤金或伤残年金,工资的66%或75%);(4)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安全经济学》•基金费用指标从需要出发,工伤保险基金可对下列具体指标进行量的管理。(1)医疗服务费;(2)医疗期间赴外地费用;(3)医疗期间生活费用;(4)暂时负伤一次性补偿;(5)永久性残障定期补助和一次性赔偿;(6)康复费用;(7)丧葬费;(8)一次性遗属抚恤金;(9)遗属定期补助。确定基金来源的原则•“补偿不究过失”原则•“按风险程度征收”原则《安全经济学》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工伤保险基金的提缴,绝大数国家都是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缴费。•统一费率制统一费率制即按照法定统筹范围的预测开支要求,与相同范围内企业的工资总额相比较,求出一个总的工伤保险费率,所有企业都按这一比例缴费。•差别费率制差别费率制即对单个企业或某一行业单独确定工伤保险费的提缴比例。工伤保险差别费率=(行业或企业预测工伤保险费用需求×调节系数)/计划期行业或企业工资总额×100%•浮动费率制浮动费率制是在差别费率制的基础上,每年对各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卫生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由主管部门决定该行业或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或下浮。《安全经济学》第四节工伤保险事故预防机制的建立一、工伤保险和事故预防的结合1.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通过调整企业缴纳保险金的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激励和督促企业从经济效益立场改善安全健康状况,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所造成的损失,达到干预工伤预防的作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工伤预防必要的费用,直接支持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预防活动。2.工伤预防促进工伤保险的发展通过工伤预防,减少事故发生,也就减少了工伤赔付,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也因此而降低,激发了企业加入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成功的工伤预防减少了社会整体资源的破坏和事故费用代价,促进了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树立了政府的良好形象;第三,对职工而言,保障了工伤职工获得赔付和康复的权利,有利于调动和保护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安全经济学》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管理模式1.工伤预防为工伤保险的重点(赔偿、康复、预防)德国主要的工伤预防管理措施包括:(1)制定、公布、印刷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程与规定德国在劳动保护监察方面实行双轨制:国家制定劳动保护规范的框架,同业公会据此制定细节,这些具体的细节就形成了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程与规定(总计约130个)。所有费用由工伤预防经费承担。(2)劳动保护监察和咨询服务工商业同业公会中的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对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监察和提供咨询服务(2000名监察员,20多个检测检查站,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同时政府部门也有一支安全监察队伍。《安全经济学》(3)劳动医疗劳动医疗只是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发现职业病,在工伤预防中,它主要针对职业病的防治。劳动医疗由同业公会所属的170个检查中心进行。劳动健康检查费用由雇主承担。(4)安全教育培训同业公会设立了22个培训中心。培训费用由工伤预防经费中列支。对工伤与职业病开展科研活动,设有劳动保护研究所(BIA)等科研机构。《安全经济学》我国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结合的模式构想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做法,把工伤保险机构与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放在一个部门或形成一个机构,即在各级安监行政部门设立事故预防与工伤保险综合管理机构。1.综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安全监察及事故预防;工伤事故的赔偿和补偿;受伤人员的康复及为再就业创造条件。2.综合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