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课程期末复习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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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课程期末复习提要四川电大责任教师沈立平说明一、法律文书课程期末复习提要以教学大纲、文字教材为依据,以各种题型为载体,列出各章的重点复习二、复习的总体要求法律文书课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应用写作课,要求通过期末复习,切实掌握法律文书写作的原理和方法,掌握各重点文体的写作基本知识,并且在理解和掌握其写作特点、文书格式和写作要求的基础上制作法律文书,注意写作原理和方法的具体运用,使知识转化为技能。三、期末考试的题型根据以往考试来看,本课程的期末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试题分为较难、适中、较易三个等级,其具体考试题型为三种,分别为:(一)单项选择题或不定项选择题以往考试主要是考的单项选择题,这类题型比较简单,同学们掌握相应的知识点即可。但也不排除考不定项选择题的可能,这类题型是每小题给出四个备选答案,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是正确的,考生需要选出所有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指定的位置即得分,错选、不选、少选或多选均不能得分,这种题目比较难,其最大的特点是答案的非确定性。如:1.民事答辩状的制作主体是()。A.原告B.被告C.上诉人D.被上诉人同学们在复习该类题时,可参考中央电大所发的期末复习指导的小册子后所附的练习题中的几十道不定项选择题,这些题在书上都找得到答案。(二)简答题简答题是测试考生掌握的知识面和综合归纳能力的主观性题型。它的出题特点是提出一个问题,要求考生作出简明扼要的回答。简答题的取材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问题(其表现形式一般以“对象”、“原则”、“基本特征”、“条件”、“种类”、“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区别2与联系”等出现);也包括重要法规的某些条款的内容。简答题对答案的要求是简明扼要(即列出要点即可,不需要进行过多的解释和论述)、全面完整(即必须把全部要点一一列出来,不能有任何遗漏)。同学们复习时,也应参考期末复习指导的小册子后所附的练习题中的简答题。(三)文书写作题这种题型在考试中所占的比例特别大,一般为70分。该类题型要求理论联系实际,着重实践性和应用性,测试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题型。这种题目主要是根据所提供的案例,,要求考生对按理进行分析,写出题目所要求得法律文书。这种题目有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有一定的难度,它要求考生熟练掌握法律文书的各种基本知识和重要的法律法规规定,并能综合运用、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学们在考试中遇到该种题型时,必须首先看清楚题的要求,明确所要求的文书的种类,在写作时,应注意写作的主体和报送的机关。在完备格式的基础上来填充内容,格式是首要要求。在考试中,主要有两道文书写作题。(详见模拟测试题)。如:请根据以下案例写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淑霞,女,45岁(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北京市延庆县新城服务楼职工,住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湖南小区14号楼410室(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南菜园南街南5巷10号3门);系被害人王全海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羽,男,17岁(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学生,住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湖南小区14号楼410室(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南菜园南街南5巷10号3门);系被害人王全海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玉娥,女,77岁(192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文盲,退休工人,住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南菜园南街4巷7号1门;系被害人王全海之母。诉讼代理人王全江,男,42岁(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延庆县物资局机电公司工人,住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川北小区42号楼304号;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玉娥之子。3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君,男,34岁(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郎庄村36号;1993年7月,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5月27日被羁押,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2003)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君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张君伙同王新生、闫石所、贺志强、王建瑞、许建富等人,于2002年11月20日22时至21日1时许,在本市延庆县延庆镇菜园南街南五巷20号王新生家中,因发现王全海偷拿了王新生的一袋奶粉,张君又谎称另有300元人民币被王全海拿走,王新生、张君逼迫王全海承认并书写欠条,张君与王新生、闫石所、贺志强、王建瑞、许建富分别抽打王全海耳光,踢、踹王全海身体;张君、王新生还掐、扼王全海颈部,用毛巾、袜子闷堵王口、鼻;张君用镐把、酒瓶、木凳等对王进行殴打,并用冷水浇泼王全海身体;闫石所、贺志强、王建瑞、许建富等人分别用镐把、铁通条等殴打王全海,并用凉水浇王全海身体;次日凌晨张君等人发现王全海生命垂危,遂雇用出租车将王全海抛至延庆县张山营镇西卓家营村的一胡同内后逃跑。王全海因被扼压颈部、闷堵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张君作案后被查获归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张君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被告人张君及同案犯供述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淑霞、王羽、崔玉娥及其诉讼代理人诉称:由于张君的犯罪行为,给刘淑霞、王羽、崔玉娥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张君赔偿丧葬费、停尸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王全海生前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992.25元,并提供了经济损失单据及刘淑霞、王羽、崔玉娥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被告人张君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其虽参与殴打王全海,但未实施闷堵王全海口、鼻的行为,是王新生掐、扼王全海的颈部,并用袜子捂堵王全海的口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君与王新生、闫石所、王建瑞、贺志强、许建富(均已判刑)、被害人王全海(男,殁年44岁)于2002年11月20日晚,在北京4市延庆县延庆镇菜园南街五巷20号院王新生家中,因王全海拿王新生家的一袋奶粉,引起王新生、张君等人的不满,张君遂谎称还有人民币300元也被王全海拿走,后张君、王新生逼迫王全海承认并书写欠条,王全海不写,张君、王新生即伙同闫石所、贺志强、王建瑞、许建富持镐把等物对王全海进行殴打,并用凉水向王全海身上泼浇。在殴打王全海过程中,王新生还用手掐、扼王全海颈部,张君用袜子闷堵王全海的口鼻。次日凌晨,上述六人在张君及王新生的提议下,用租来的汽车将王全海扔弃于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卓家营村一胡同里后逃走。案发后鉴定:王全海系被他人扼压颈部、闷堵口鼻腔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张君作案后潜逃,于2003年5月27日被查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证人张为军(出租司机)及其女友刘连平的证言证明:2002年11月21日凌晨3时许,张为军和刘连平一起在延庆县延庆镇菜园南五巷北口附近等着拉客时,一名男子租用张为军的白色昌河牌面包车,并领路将他俩带进南五巷内,有三四名男子抬着一个人上了张为军的汽车,还说这人喝多了,要去县医院,车开到半路又不去县医院了,说去张山营镇把喝多的人送回家。当车开到张山营镇西卓家营村时让停车,几名男子一块下车将抬上车的人架到西边街里了。张为军开车离开不远,觉得被抬上车的人不像喝酒的,就又开车回到刚才停车的地点,发现被抬下车的那人躺在街口胡同里,即报了案。2、证人刘淑霞(被害人王全海之妻)的证言证明:王全海于2002年11月20日下午离开家后一直未归。王全海平时经常和王新生、闫石所在一起喝酒。3、延庆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发现被害人王全海尸体的现场)证明:现场位于延庆县张山营镇卓家营村村北第一个十字路口西侧胡同内,该处俯卧一具男尸。4、延庆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王全海被害现场)证明:现场位于延庆县延庆镇菜园南街五巷20号院东侧第一家,门外地面上有大量酒瓶碎片,一铁簸箕内有瓷碗碎片,厨房塑料桶内有木凳碎片和酒瓶碎片,卧室内床垫东侧、床头枕头上、沙发靠背上各有一处血迹,高低柜上的电视机上放有一棕色账本,该帐本内写有“欠条今有王全海因盗”字样,卧室内发现镐把2根、铁制煤钩子1把。现场地面已被打扫过,并有大量水迹。5延庆县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在王全海被杀一案的调查工作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中,曾使用了一双袜子,即对延庆县延庆镇菜园南街五巷20号现场进行了再次勘查,在里屋床头柜背后地面上发现一双褶皱的灰色袜子并提取。5、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刑技(法)检字(2002)4672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尸体检验报告)结论证明:王全海系被他人扼压颈部、闷堵口鼻腔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者左肩背部、左臀、左大腿广泛皮下出血符合钝性物件(拳脚)作用所致。6、同案犯王新生供述:2002年11月20日晚,张君、闫石所、贺志强、王建瑞、许建富及王全海在他家时,发现王全海拿了他家一袋奶粉,张君想诈王全海钱,还假称有人民币300元也被王全海拿走了,让王全海打欠条,王不写,在场的人就用手、脚及镐把等物一起打王全海。从晚上11点半左右开始打,一直打到次日凌晨2点左右,王全海被打昏了,他们就接凉水将王全海浇醒了再打。在打的过程中,他还用手掐王全海的脖子,最后,张君用布之类的东西捂住王全海的嘴有三分钟左右,贺志强把张君拽开就不打了。后他发现王全海没脉了,就说赶快找车去县医院。路上,张君说人完了,别去医院了,他同意了,张君让司机把车开到张山营附近的一个村子的街上,他们将王全海抬下车扔在街里后逃走。同案犯王建瑞、贺志强、许建富均供述:在殴打王全海的过程中,在场的六个人均实施了抽打王全海耳光,踢、踹王全海身体的行为,另外,他们还分别持镐把、瓷碗、煤钩子等物击打王全海,用凉水泼浇王全海;王新生还用手掐王全海颈部,最后,张君还用袜子堵王全海的口鼻,被贺志强拽开后就不打了。次日凌晨,在张君及王新生的提议下,他们用租来的汽车将王全海扔弃于延庆县张山营镇卓家营村一胡同里后逃走。被告人张君及王新生等人杀害王全海的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淑霞遭受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羽遭受经济损失(抚养费)人民币6000元;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玉娥遭受经济损失(赡养费)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原告人刘淑霞、王羽、崔玉娥提供的经济损失单据及刘淑霞、王羽、崔玉娥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法院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不思悔改,又为主结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6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张君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君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张君依法应予赔偿并与王新生、闫石所、王建瑞、贺志强、许建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合理部分,法院应予以支持。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张君对法院(2003)一中刑初字第9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六项被告人王新生、闫石所、王建瑞、贺志强、许建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淑霞、王羽、崔玉娥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被告人张君与王新生、闫石所、王建瑞、贺志强、许建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淑霞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羽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玉娥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元,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后面给同学们附上两套模拟测试题和复习要点,仅供大家参考,同学们在复习时,还是应该以课本作为立足点,多些多练。四、模拟测试题法学专业法律文书模拟试题1一、选择题(每小题只有1个正确答案,请将其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每小题3分,共12分)1.法律文书的程式性主要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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