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汇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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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一、案件背景(一)美国种族隔离的历史美国的种族隔离问题是从1781年开国之初就存在的重大具争议性议题,对于旧英国殖民时期所带来的黑人,新的国家究竟要在他们的奴隶地位问题上采何种态度,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1808年国会虽通过法案禁止从海外输入奴隶,但仍然容许各州自行决定是否蓄奴。而自从工业革命以来,以工业为主的北方各州对于人力的需求降低,因此和以农业为主、人力需求仍多的南方各蓄奴州在奴隶问题上的冲突越来越大。1820年密苏里协议在国会通过【密苏里妥协案1820年美国南部奴隶主同北部资产阶级在国会中就密苏里地域成立新州是否采取奴隶制问题通过的妥协议案。在加入联邦以前,密苏里地域是路易斯安那购买地的一部分。大多数居民是自由白人。1818年,密苏里居民人数达到6.6万人,符合建立新州的条件。当地政府申请作为自由州加入联邦。1790年曾划定梅松-狄克逊线作为蓄奴州和自由州的分界线,南部奴隶主以密苏里地域大部分地区位于梅松-狄克逊线以南为理由,坚持将该地域辟为蓄奴州。当时自由州和蓄奴州的数目相等,双方在参议院的席位也相等,密苏里作为自由州或者蓄奴州加入联邦,将直接影响双方力量的对比。为此,南部奴隶主和北部资产阶级展开了激烈的争论。1820年3月6日双方达成了暂时的妥协,国会最后通过《密苏里妥协案》。该法案允许从马萨诸塞州划出的缅因地区作为自由州加入联邦,授权密苏里制定不禁止奴隶制的宪法,规定北纬36°30′线作为自由州和蓄奴州的分界线。1821年3月2日,国会作出有条件接纳密苏里加入联邦的决议。8月10日,密苏里作为蓄奴州加入联邦。南部奴隶主的土地要求得到满足。南北双方在参议院的席位保持平衡。该妥协案虽使南北之间的尖锐矛盾暂时缓和,但是北方工业制度和南方种植园制度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最终导致美国内战。】这个协议短暂解决了当时有关蓄奴的纷争,但是随后最高法院在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中判决此协议案违反宪法,理由是因为该协议因为禁止了美国公民的可自由蓄奴的权利,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黑人──不论是否已获得自由──永远无法成为美国公民,他们的地位只能相当于白人的财产。本判决原本用意在于要一劳永逸的解决国内关于奴隶的争论,但判决内容同时也动摇了当时美国的政治平衡,因为“禁止蓄奴的法律违宪”意味着将来美国拓展领土的同时可能伴随而来更多的蓄奴州,因此本判决因此相反地未解决争论,反而更激起了自由州人民与反奴人士的情绪,双方对抗越来越激烈,因此本判决反而成为了南北战争的导火线之一。【斯科特诉桑福德案(DredScottv.Sandford,60U.S.393(1857)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57年判决的一个关于奴隶制的案件,黑人奴隶德雷德·斯科特随主人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和自由准州(Territory)威斯康星,并居住了两年,随后回到蓄奴州密苏里。主人死后,斯科特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自由,案件在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被驳回后,斯科特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经过两次法庭辩论,最终9位大法官以7:2的票数维持原判,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撰写了判决意见,主要论述以下3点:1.即便自由的黑人也不是《美国宪法》中所指的公民,所以斯科特无权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2.斯科特不能因为到过所谓自由准州威斯康星就获得自由,因为在威斯康星准州排除奴隶制的是《密苏里妥协案》(MissouriCompromise),而制定《密苏里妥协案》超出了国会的宪法权力。3.斯科特不能因为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就获得自由,因为他一旦回到密苏里州,他的身份就只受密苏里法律支配。(这也是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二次使用司法审查权推翻国会通过的法案,第一次是54年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坦尼从两方面论述《密苏里妥协案》违宪。第一:宪法第四条准州条款中的领地条款只限于当时与英国谈判取得的西北领地,不包括与《密苏里妥协案》相关,后来向法国购买的路易斯安那购买地。“……原告辩护律师对宪法授予国会以‘处理和制定一切有关属于合众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的必要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权力大做文章;但是,依本院之见,那个条款与目前的争议并无关系,该条款所授予的权力,无论何种权力,只限于当时属于合众国或合众国所要求的领土,该领土在与英国签订的条约所划定的边界之内,对后来从一个外国政府那里获得的领土毫无影响。它是对一块已知的独特领土的特殊条款,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再没有其他意义。……”第二:坦尼很有建设性的第一次在美国最高法院从实体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dueprocess)角度论证一项法案不符合《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因此,财产权是和人身权联系在一起的,被宪法第五修正案置于同样的地位,这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一个国会法令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合众国一个公民的自由或财产,仅仅因为公民自身或携带他的财产进入合众国某一准州,而公民本身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这个法令是很难加上正当法律程序这个美称的。……”结论是:“……出于这些考虑,本院认为国会禁止公民在法令提及的线以北合众国准州内拥有这种财产的法令是未被宪法批准的,因而无效;无论德雷德·斯科特本人,还是他的任何家人,都不能因为进入该准州而获得自由,即使他们是被主人怀着使他们成为永久居民的意愿携往彼处的。……”柯蒂斯大法官的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两点上:美国的联邦公民身份决定于州,而非联邦政府,因为许多自由的非裔美国人在宪法起草时,就是新罕布什尔州、马萨诸塞州、纽约州、新泽西州和北卡罗莱纳州的公民,而且还投票批准了宪法。联邦成立后,他们的公民身份就继承下来了。宪法的领地条款授权国会制定“所有必要的规章”,就等于是有权通过“所有必要的法律”。而且,宪法对国会的权利是有明示的,诸如不得通过追溯既往的法律等,限制奴隶制并不在其中。因此《密苏里妥协案》并无违宪之处。另外,柯蒂斯认为坦尼关于准州的奴隶制问题的裁决只是“法官的附带意见”,因为如果斯科特不具有公民权,最高法院就不具有听审此案的审判权,也就不能用原告斯科特的事实材料来对准州地区的奴隶制作出裁决。这一点后来成为共和党人的观点。)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波林案)Nopersonshallbeheldtoanswerforacapital,orotherwiseinfamouscrime,unlessonapresentmentorindictmentofaGrandJury,exceptincasesarisinginthelandornavalforces,orintheMilitia,wheninactualserviceintimeofWarorpublicdanger;norshallanypersonbesubjectforthesameoffensetobetwiceputinjeopardyoflifeorlimb;norshallbecompelledinanycriminalcasetobeawitnessagainsthimself,norbedeprivedoflife,liberty,orproperty,withoutdueprocessoflaw;norshallprivatepropertybetakenforpublicuse,withoutjustcompensation.译文: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随着1861年亚伯拉罕·林肯就职美国总统后,南方各州开始担心传统的产业以及奴隶市场遭到冲击,南北战争于是爆发。美国尽管在经历了四年战火后的重建期的国会中,新增了宪法第13,14,15条修正案以废止奴隶制度并赋予黑人选举权,黑人的地位从此被解放,拥有了公民的身份【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Section1.Neitherslaverynorinvoluntaryservitude,exceptasapunishmentforcrimewhereofthepartyshallhavebeendulyconvicted,shallexistwithintheUnitedStates,oranyplacesubjecttotheirjurisdiction.第一款在合众国境内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制劳役都不得存在,但作为对于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惩罚除外。Section2.Congressshallhavepowertoenforcethisarticlebyappropriatelegislation.[1]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Section1.AllpersonsbornornaturalizedintheUnitedStates,andsubjecttothejurisdictionthereof,arecitizensoftheUnitedStatesandoftheStatewhereintheyreside.NoStateshallmakeorenforceanylawwhichshallabridgetheprivilegesorimmunitiesofcitizensoftheUnitedStates;norshallanyStatedepriveanypersonoflife,liberty,orproperty,withoutdueprocessoflaw;nordenytoanypersonwithinitsjurisdictiontheequalprotectionofthelaws.第一款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Section2.RepresentativesshallbeapportionedamongtheseveralStatesaccordingtotheirrespectivenumbers,countingthewholenumberofpersonsineachState,excludingIndiansnottaxed.ButwhentherighttovoteatanyelectionforthechoiceofelectorsforPresidentandVicePresidentoftheUnitedStates,RepresentativesinCongress,theExecutiveandJudicialofficersofaState,orthemembersoftheLegislaturethereof,isdeniedtoanyofthemaleinhabitantsofsuchState,beingtwenty-oneyearsofage,andcitizensoftheUnitedStates,orinanywayabridged,exceptforparticipationinrebellion,orothercrime,thebasisofrepresentationthereinshallbereducedintheproportionwhichthenumberofsuchmalecitizensshallbeartothewholenumberofmalecitizenstwenty-oneyearsofageinsuchState.第二款众议员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此人口数包括一州的全部人口数,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但在选举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众议员、州行政和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任何选举中,一州的年满21岁并且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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