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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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平稳有序地组织我县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保障系统,确保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9〕77号)和《那曲地区行署关于印发那曲地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那行发〔2010〕22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的,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建立与我县农牧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保障方式多层次,制度法制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以点带面,-2-全面铺开”的工作思路,基本实现全县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三、参保范围和统筹项目我县具有农村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牧区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可以按本方案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在试点期间,符合参保条件不参加新农保的,到2012年年满60周岁也不能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实施统筹范围的农村居民按自治区和地区规定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四、资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将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应当由村集体对参保人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年人均给予缴费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由自治区、-3-地、县财政全额补贴,同时鼓励重度残疾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缴纳保险费。我县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参保人,由政府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包括对重度残疾人给予的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地区、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80%,地区财政承担10%,县财政承担10%)。地、县财政补贴部分分别列入地区和县财政预算。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五、建立个人账户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利息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落实到位。个人账户储蓄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只能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养老,不能提前支取。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资金,应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应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4-系;政府补贴资金余额全部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六、养老金待遇及调整养老金待遇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一)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参加了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中青年农牧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二)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除以139(与现行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三)养老金发放。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目前条件下,由试点乡(镇)、村代发,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社会化发放。(四)待遇调整。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由-5-自治区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七、相关制度衔接做好与老农保制度衔接。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新农保参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本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时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出台有关新的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不改变。八、实施步骤为了积极推动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我县实际,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完善机构。(2010年初至2010年4月)根据自治区和地区新农保试点工作方案、办法以及规程,结合自身实际,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制定申扎县新-6-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地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相应的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充实人员,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部门、乡(镇)、村,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员,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我县范围内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我县要确定新农保职责和经办人员;各乡镇要确定新农保负责人及专职人员至少2人。第二阶段):广泛宣传,深入动员。(2010年4月至2010年6月)县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编印好各种宣传资料,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媒体,全方位宣传新农保政策,为开展新农保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各乡镇新农保负责人及专职人员要及时走村入户开展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三阶段:精心组织,积极实施(2010年7月开始)组派人员下村入户,摸清试点乡镇、村、户的基本情况,准确统计确定应参保人数、年龄、及缴费数额。县劳动局要切实履行职责,以户为单位进行造册登记,逐户逐人建立个人账户,按户填发《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及时上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九、组织领导,明确职责。-7-我县各乡镇主要领导对其乡镇新农保试点工作负总责,劳动局和财政局是基金运作的责任主体,纪检委、监察局是监督的主体。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强化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强化对乡镇经办机构的管理;组织部应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新农保经办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充实人员;公安局按户籍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农牧民家庭成员人数和基本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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