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争议解决途径及法律责任主要内容重点掌握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20/1/243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1756年英国王室法庭首席法官曼斯菲德针对当时法律所奉行的“小心选购,出门不换”主义,提出了“买受人付给完整价金,应获得完美商品”的意见,从而第一个明确阐述了消费者保护的思想。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不久,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唐某再次找电信局交涉,并要求电信局双倍返还多收的话费共计600余元。电信局遂派人到唐某所在单位,要求其单位领导做唐某的工作,让唐某不要再去电信局纠缠。此举引起唐某单位同事、邻居多人围观,议论纷纷,有人认为唐某意图趁机讹诈电信局。唐某甚怒,遂又找到电信局。电信局负责接待的人说:“我们把多收的话费退给你,你不要,那你去法院告我们好了。你不是想要钱吗?开个价,10万、20万都可以。”唐某觉得羞辱无比,决意起诉电信局。导入案例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概念: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是自然人,不包括社会团体和单位)在经济学上,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主体之一;在法学上,消费者是各国法律特别是消费者法保护的主体范围:1、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自然人)2、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参照消法执行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用消法。4、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某些问题未做规定时,经营者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价格法》王海打假的争议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1、安全权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注意这里的财产安全既包括商品本身的财产安全,还包括购买、使用商品之外的财产安全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喝酒有害健康王英的丈夫在一次酗酒后,因摄入酒精过度引发胰腺炎抢救无效死亡。于是,王英把白酒厂推上了法庭。王英说:酒里的非水、非酒精成分有400多种。含甲醇、杂醇油及钾、锰等,并含有食品添加剂。这几种应该和水、乙醇一块儿都标出来,让消费者明白地知道,被自己喝进肚子里的到底是什么,有哪些成分。作为酒厂,有义务把酒的危害性明明白白地告诉消费者,应像烟盒上标有“吸烟有害健康”一样,在酒瓶上贴一标签:“喝酒有害健康。”王英的官司,一审二审都败诉了,但她仍坚持要把官司打下去,直到酒瓶的标签写上喝酒有害健康为止。十年斗酒路,终斗出结果。2006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出台《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规定饮料酒标签上必须标示警示语等内容,推荐在酒标签上标示“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的标识。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享有自主选择经营者、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服务的基本权利。具体言,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服务方式3)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任何一种服务4)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七天连锁酒店鉴别和选择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此为消费者的核心权利。现实中的搭售、强卖甚至于谩骂打人等都是侵犯自主选择权的表现形式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具体包含两点:1)交易条件公平2)不得强制交易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获取赔偿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请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一)填补性赔偿原则(二)惩罚性赔偿原则《消》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求偿主体:1)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2)服务的接受者3)第三人求偿内容:1)人身损害2)财产损害3)精神损害1995年3月8日19时许,原告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被告春海餐厅吃火锅聚餐,春海餐厅提供给他们使用的炉具为被告厨房用具厂生产的YSQ-A“众乐”牌卡式炉,提供的燃气为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罐装“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贾国宇等人使用完第一罐,换置第二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使用中的气罐发生爆炸,致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经当即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二医院治疗,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2度烧伤,面积为8%。从1995年3月8日至4月29日,贾国宇共住院治疗52天。住院期间应支付治疗费12950.70元,其中已由春海餐厅垫付6703.50元;住院期间经医嘱购置的营养品费用为3809.48元;致伤后的护理费为7051.50元;交通费4293.90元;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3559.35元。上述费用共计31664.93元。案例分析贾国宇案1995年3月8日,17岁少女贾国宇因为卡式炉燃气罐爆炸被炸伤并毁容。1997年3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庭一审宣判:受害人贾国宇依法获得10万元伤残赔偿金。该案迈出了消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决定性一步。此案作为一个标志,对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产生了重大影响。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为何要强调消费者的结社权?a.改变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地位。从七天连锁酒店分散、弱小走向集中、强大,以便和实力雄厚的经营者抗衡b.具有实际意义。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稳定方面有重要作用c.有利于国际合作。到20世纪50年代,学多国家都成立了国家一级的消费者组织。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在美、英、荷兰、澳大利亚、比利时5国消费者组织的发起下宣告成立,中国1987年9月成为正式成员。7、受教育权(知识获取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8、受尊重权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经营者的行为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包括:1)对经营者的监督、检举、控告;2)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监督、检举、控告;3)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小赵买了一瓶矿泉水,打开一喝,感觉味道不对,再看瓶上只有保质期而找不到生产日期,该矿泉水的生产厂家侵害了消费者的()A.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知悉权B.对商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C.平等交易权D.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全A某酒店规定,在酒店用餐不得自带酒水,如饮用啤酒必须首先购买本店自制扎啤一扎。该酒店的这种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A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B自主选择权C公平交易权D人格尊严BC顾客丁某在一服装商场选购衣服,当她从一开架服装陈列厅出来时,守在出口的该服装陈列厅老板拦住她,说该陈列厅丢了一套西装,而她背的包装的满满的,怀疑是她偷了衣服,伸手扯下她的包,打开检查,当发现里面全是小孩玩具时,就又把东西装好还给了刘某。刘某非常生气,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请回答老板的行为是否合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哪项权利1998年6月,王某到电信局联系安装住宅电话事宜,工作人员告诉她,本市公民申请安装住宅电话必须填写申请表,并交纳3000元初装费用和300元话机费。王某当即填写了居民安装电话申请表,但表示已经购买了电话机,只同意交纳3000元初装费。工作人员却告之如不在本局购买话机,就不能安装电话。无奈之下,他只得花300元在电信局购买了电话。请回答电信局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项权利?:1:漫画中为什么有那么多人抢着去买东西?2:商家的销售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益?请简要说说理由。案例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一般义务支付相应对价节约资源理性消费理性维权遵守法律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合伙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2003年秋某日,百货商场电器柜台买收放机。袁某想买一个功能全质量好的收放机,但又不太懂就请售货员推荐一下。女售货员立即热情地拿出某牌收放机,说这种收放机功能全音质好,价钱还不算太高,买的人很多。袁某没有认真检查便付款买了一台售货员推荐的某牌收放机。回到家中,使用中发现,该收放机缺少自动倒带功能,而且有个按钮刚用上一天就已不太灵敏。功能和质量同女售货员所介绍的不太一样。袁某赶到百货商场,找到女售货员要求退货。售货员往墙上一指说:“我们商场墙上贴着告示,‘商品售出,概不退换’。袁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讨个说法。(一)经营者依法或依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免责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场的“店堂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不允许经营者在经营场所设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告示、声明、通知等经营者自行设立的这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还是很多的,但并不是全部无效。一类是关于经营情况的一般性告示,如“本店盘点暂不营业”,这类告示一般不涉及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也没有不公平、不合理之处,因而是有效的。另一类告示涉及到交易的内容,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等。这类告示涉及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该店堂告示的内容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