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联合招商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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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1项目国内联合招商代理合同(仅限于甲乙联合招商,无第三方)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受托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赖国强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三楼电话:0755-82211880传真:0755-33980901甲方保证自身为“项目”之开发商或招商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与该项目之开发商或业主签有转让合同、包租合同等一切合法文件而依法取得该项目之招商权及招商委托权的一切权利人),现委托乙方为该项目之国内联合招商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标的1.1受托物业名称:项目(暂定名:,推广名:,备案注册名:,以下简称本项目)。1.2受托物业位置:位于市区路,占地约平方米。1.3本项目宗地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号:;预售许可证号/房地产权利证书号:;竣工验收备案回执或类似文书号:;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号:(若本合同签署时,本项目尚不具备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条件,未进行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则甲方承诺于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提供上述验收合格证合同编号:2明之书面文件)。1.4受托物业类型:商业/写字楼/厂房/其它:。1.5受托物业面积: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共约平方米。乙方受托代理招商的物业为本项目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利证书中载明的全部商业/写字楼/厂房/其它:物业,若甲方是以与该项目之开发商或业主签订转让合同、包租合同等合法文件(以下简称招商权来源文件)而获得该项目之招商权和招商委托权的,则乙方受托代理招商的物业为招商权来源文件中所载明的全部商业/写字楼/厂房/其它:物业。受托物业建筑面积共约平方米/共计套,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生效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交盖章确认的明细表(具体包含但不限于委托单位/房号/铺号、面积等信息)。1.6甲方有权保留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利证书或招商权来源文件中所载明的全部商业/写字楼/厂房/其它:建筑面积的%/套数中的套用于满足自身关系客户自行招商或予以保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生效后日内向乙方提供甲方书面盖章确认的保留面积/套数明细,否则视为甲方无任何保留单位),该保留面积/套数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招商代理费,不计入乙方代理招商之总面积/总套数。若甲方保留自行招商或予以保留的面积/套数超出了上述约定之范围,则超出部分甲方仍须按照本合同第六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招商代理费,且该面积/套数当然地计入乙方代理招商之总面积/总套数。第二条服务代理期限模式一:2.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月止。2.2合同期满,后续合作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认,在甲乙双方未以书面方式明确终止代理合作之前,乙方有权继续代理招商本项目,甲乙双方仍需按本合同所约定之权利和义务继续履行直至甲乙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或双方书面确认终止履行之日止,此期间招商代理费按本合同第六条之合同编号:3约定履行。模式二:2.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正式公开招商日后个月止。2.2公开招商日:是指本项目在公共媒体上(包括但不限于报纸、电视、网络、户外广告及广播等)第一次发布广告宣传的正式公开招商日,须符合公开招商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利证书/依法取得本项目招商权及招商委托权,招商现场、部分园林以及部分工程主体展示等条件均齐备,并依法通过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如甲方不具备上述公开招商的基本条件,则招商代理服务期限自甲方具备上述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甲方有义务与乙方书面确认本项目具体的公开招商日期,在双方未对公开招商日作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本项目的公开招商日为招商本项目首位到访客户并作客户登记确认的时间。本项目分批(期)、分不同物业类型在不同时间公开招商的,公开招商日为多个,服务代理期限分别计算。2.3合同期满,后续合作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认,在甲乙双方未以书面方式明确终止代理合作之前,乙方有权继续代理招商本项目,甲乙双方仍需按本合同所约定之权利和义务继续履行直至甲乙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或双方书面确认终止履行之日止,此期间招商代理费按本合同第六条之约定履行。第三条双方声明和保证3.1甲方向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3.1.1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3.1.2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3.1.3甲方保证自身是本项目的唯一权利人,对本项目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如本项目事实上存在其它权利人,则甲方保证于本合同签署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其它权利人“认可本合同并同意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物业委合同编号:4托乙方代理招商且自身不参与招商”的书面文件;如本项目甲方无所有权,但甲方基于招商权来源文件而依法取得该项目招商权和招商委托权的,甲方应保证于本合同签署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本项目权利人书面确认的委托书、招商权来源文件等认可本合同的合法书面文件。3.1.4甲方保证本项目不存在与合作方、出资方、土地权益分享方等主体的任何纠纷,并保证上述主体不会就本合同约定之事项提出任何异议。甲方承诺,委托乙方代理招商本项目物业将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受托物业之招商代理费、服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并不得因本项目存在其它合作方而对费用之给付义务提出任何异议。如因甲方保证之事项不能实现,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未能全部代理招商本项目所有可招商物业或乙方代理招商了其它主体享有权利的物业而无法收取部分或全部招商代理费、服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则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3.1.5甲方对因委托乙方招商之物业本身的权属或资格瑕疵而引致的纠纷承担全部责任。3.2乙方向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3.2.1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3.2.2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4.1甲方权利:4.1.1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项目小组提出与本项目招商相关的工作要求,并对乙方项目小组的工作表现提出意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项目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并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员进行更换。4.1.2甲方有权指定专人参与乙方项目组,配合乙方工作。4.1.3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本项目招商进展情况。4.1.4甲方对其与客户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变更、终止享合同编号:5有决定权。4.1.5甲方有权对客户给予折扣优惠,甲方享有对违约客户交纳的相应款项的没收权及退还权,但甲方不论是给予客户折扣还是没收、退还客户款项,均不影响乙方依本合同已收取或应收取的招商代理费、服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4.1.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4.1.7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或出现乙方的行为严重影响甲方商业利益的情况,甲方首先应书面告知乙方并给予乙方十四天的整改期,若期满乙方仍未修正,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继续代理招商本项目,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4.2甲方义务:4.2.1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乙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或证明其具有招商权及招商委托权的委托书、招商权来源文件等相关书面文件(上述文件甲方均需加盖公章),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4.2.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书面提供本项目代理招商所需要的有关规划设计图纸、数据以及项目运作的整体计划、方案及甲方具体要求等;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后日内,甲方必须提供本项目招商所需的各项文件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权证、竣工验收备案回执或类似文件、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委托书、招商权来源文件、《对外委托招商代理证明》等资料或文件以及经甲方书面盖章确定的招商单位清单及价格表;提供房屋总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房屋结构等资料或文件,以确保本项目招商代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甲方保证上述文件、数据真实、合法并承担由之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4.2.3甲方须于三日内对乙方提交的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登记确认书》、《商铺租赁审批单》等资料或类似文件进行书面盖章确认。合同编号:64.2.4甲方须按时向乙方支付招商代理费、服务费及本合同提及的其它相关费用。甲方收取乙方提供发票的同时有义务进行签收确认。4.2.5在本合同期内,本项目所有招商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物料、媒体广告、有关本项目网页、展销会宣传品、各种载体广告牌等,均需注明乙方公司名称及标识。由甲方负责承担本项目所有宣传推广费用(包括招商宣传资料的购买、设计、制作、发布等一切费用)。4.2.6因租赁合同纠纷、房屋质量、房屋产权抵押、房屋交付等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4.2.7若甲方对乙方表现优秀的项目组全体或单个乙方员工给予额外报酬(无论以何种形式或名义),均应当先行支付给乙方,再由乙方通过其内部薪酬管理体系统一发放。4.2.8甲方委派专人负责收取客户租赁诚意金、定金、押金、保证金、租金等一切类似性质的款项,与客户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4.2.9服务代理期限内,甲方不得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私自联系已签署《客户登记确认书》或《商铺租赁审批单》等资料或类似文件的乙方客户。4.2.10《客户登记确认书》或《商铺租赁审批单》等资料或类似文件经甲方确认后,即视为乙方招商客户,甲方与该客户签署房地产租赁合同后,须按本合同第六条之约定支付招商代理费、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4.2.11甲方在本项目招商各阶段与广告公司、制作公司、装修公司及媒体等签订合同,承担有关策划、宣传推广、广告、招商宣传资料及招商处的电话初装费、水电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网络费及电脑购置、保洁、保安等费用。根据乙方的建议,甲方委托上述相关单位制作物业模型、透视图、招商宣传单、招商处、样板房等招商物料供乙方在招商时使用,甲方为客户提供看楼的必要交通工具。甲方负责现场甲、乙双方需要协调的各类工作事宜。4.3乙方权利4.3.1乙方有权在本项目招商现场或其它展点、招商点放置乙方相关标志的宣传资料。4.3.2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4.2.4条款之约定签收乙方提供之发票的,乙方有权合同编号:7在收到全额款项后再向甲方提供发票。4.3.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对乙方所提交的《客户登记确认书》、《商铺租赁审批单》等类似文件进行书面确认。4.4乙方义务:4.4.1乙方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有效。4.4.2乙方须按照甲方书面确认的招商方案进行招商,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不得对甲方提供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数据进行任何修改。4.4.3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书面认可的价格对本项目进行招商,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任何费用。4.4.4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招商方案、招商价格等文件进行如实的宣传和招商,甲方对于包含本项目基本信息及宣传内容的招商方案、招商价格等情况应向乙方提供甲方盖章的书面文件予以统一,如甲方未提供书面盖章文件,则乙方对本项目的招商及宣传行为应视为已征得甲方同意或符合甲方要求。在甲方向乙方提供此类书面文件后,甲方要变更项目基本信息或宣传内容的,甲方应就变更内容重新向乙方提供盖章确认的书面文件,否则乙方有权按既有的书面文件记载信息进行宣传和招商。招商过程中如有因乙方对客户的误导、欺骗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经查证属实时,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处理有关的纠纷或诉讼。4.4.5乙方代理招商甲方本项目,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乙方的招商代理权不得转让给非中原集团成员的第三方经纪机构。4.4.6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数据及双方确认的推广招商数据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数据提供给本项目合作单位以外的第三方。4.4.7乙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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