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律法考()2019年法考三国《国际民事诉讼》知识点1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国际民事诉讼》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一)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可见,我国对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采取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二)诉讼代理《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民诉法解释》52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希律法考()可见,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但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为诉讼。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另外,外国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诉讼程序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与豁免。驻华使领馆官员也可为其本国国民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诉讼。【总结】①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诉讼可委托的诉论代理人包括:中国律师;本国人;本国律师(非律师身份);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个人名义)。②驻华使领馆官员可为其本国国民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诉讼。【经典真题】荷兰人迈克在中国工作期间被一同事过失伤害。因双方就损害赔偿标准达不成协议,迈克向工作所在地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为其诉讼代理人?(2003-01-63)A.荷兰人B.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C.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D.以个人名义出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驻华使领馆官员答案:ACD(三)身份证明希律法考()《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民诉法解释》第523-526条区分几种不同情形规定了外国人的身份证明问题:1.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2.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代表企业或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代表权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设立登记国或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3.如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4.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者在中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总结】外国自然人在我国参加诉讼,只需提交护照等身份证件,无须公证认证;来自域外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需所在国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通过第三国使领馆转认证,或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需法官见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经典真题】希律法考()秦某的父亲从美国寄交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办理下列何种手续?(2003-01-100)A.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B.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C.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D.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有关部门认证答案:AC(四)司法豁免《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明确规定了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我国加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代表进行民事诉讼的司法豁免和例外作了规定。为保障正确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下发《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案件建立报告制度,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1)外国国家;(2)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3)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4)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5)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6)持有中国外交希律法考()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7)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8)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9)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10)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11)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12)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涉特权与豁免案件层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凡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前,应启动法院内部层报程序。需要注意的是,适用法院内部层报制度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案件中的被告或第三人,如果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原告,只要法院认定自己有管辖权即可受理,无须启动层报程序;(2)法院经审查认为自己有管辖权。如果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可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无须启动层报程序。【总结】涉特权与豁免案件层报制度:管辖才层报,不管辖不层报;被告第三人才层报,原告不层报。【经典真题】依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按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为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08-01-99)A.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该报告制度不适用B.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无需适用上述报告制度C.对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其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希律法考()D.若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答案:C(五)语言文字《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民诉法解释》第527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可见,在中国进行的诉讼,不管是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还是诉讼语言,都应当使用中文。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典真题】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01-39)A.施密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英文书面材料,无需提供中文翻译件B.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C.如施密特不在中国境内,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希律法考()D.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已制发调解书,但施密特要求发给判决书,应予拒绝答案:C(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可以应当事人要求依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这是涉外案件的特殊规定,在非涉外案件中,只能依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不能依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为什么涉外案件允许依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是因为调解书这一形式可能成为域外承认与执行的障碍。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与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是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除了原告就被告以外,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还有以下特殊规则。(一)涉外合同或财产权益案件的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希律法考()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对于涉外合同或财产权益案件,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二)涉外有关身份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不在我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人,但一方或双方定居或居住于境外,一方向我国法院起诉离婚,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呢?《民诉法解释》第13条至第17条将这种离婚案件分为五种情况,确立了不同的管辖权规则。1.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民诉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国外法院拒绝管辖,我国法院不能坐视不管,因婚姻缔结地在我国且国外法院认为应用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由我国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是合理的。由于涉外身份案件,国内原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而双方当事人已经定居国外,因此由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也是合理的。2.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希律法考()《民诉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