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电子资源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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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电子资源采购项目合同编号:LUTS2018-019-HT-03供货合同甲方:兰州理工大学乙方:甘肃中科云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理机构:甘肃衡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采购时间:2018年7月17日合同备案号:2018HTBA00457兰州理工大学电子资源采购项目供货合同合同编号:LUTS2018-019-HT-03签订地点:兰州理工大学指定地点兰州理工大学(甲方)及甘肃衡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甲方代理)为一方和甘肃中科云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项目名称:兰州理工大学电子资源采购项目;总金额7.94万元。1.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响应性文件、开标资料等招标过程中的一切文件均为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1合同条款1.2供货一览表;1.3技术规格偏离表;1.4售后服务承诺2.合同标的2.1甲方同意购买,乙方同意出售下表中所有货物;序号货物名称生产厂商数量总价1易瑞授权校外访问系统升级北京英富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1套7.94万元总价(人民币大写)柒万玖仟肆佰元整3.合同金额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合同的总价为7.94万元人民币(国产产品为含税价,进口产品为免进口关税价),(大写:柒万玖仟肆佰元整),分项价格在“供货一览表”中有明确规定。合同总额包括所有产品运输保险、安装、技术指导费、技术培训、质保期、服务、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价格为固定不变价,天数为日历日。4、验收4.1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后,由甲乙双方现场核查。4.2货物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4.3依次序对照交付验收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②符合采购文件和响应承诺中甲方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③货物来源国官方标准。4.4若货物为进口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地证明和商检局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证明等相关必需文件。4.5国内制造的产品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4.6乙方应将货物的用户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其它资料交付给甲方,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4.7如主要货物的关键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指标要求,采购人除部分或全部扣除乙方质量保证金外,还将保留继续向中标人进一步索赔有关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权力。5.付款条件(1)本合同不预付货款。(2)签订合同前,乙方(成交单位)向甲方(使用单位)缴纳成交价5%的履约保证金;(3)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经甲方(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明及按合同总价开具的发票,由采购人支付全额合同货款;(4)完成前项工作后,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待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时,将该质量保证金退还乙方。6.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6.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并能正常使用)6.2交货地点:兰州理工大学指定地点合同主要条款1、定义1.1本合同下列词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参考文件。(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3)“货物”系指乙方按合同要求,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软件、机械、仪器、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乙方需承担的运输、保险、安装、试验、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5)“甲方”系指买货物的单位。(6)“乙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制造商或供应商。(7)“项目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的地点。(8)“验收”系指甲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所供货物应依据的程序和条件。(9)“天”指日历天数。2、原产地原产地系指货物的开采、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3、技术规格和标准3.1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技术总则及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总则及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其原产地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4、专利权4.1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5、包装要求5.1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5.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6、包装标记6.1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样标明以下各项:(1)项目名称:(2)合同号:(3)收货人:(4)到站:(5)货物的名称、包号、箱号:(6)毛重/净重(公斤):(7)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8)发货单位: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标志,以便装卸和搬运。6.2标识软件配置信息卡片。7、装运条件7.1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个日历日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甲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同时,乙方应以挂号信寄给甲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三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和总价、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7.2乙方负责安排到站前内陆运输。7.3货物到达现场后,经买卖双方代表共同开箱清点、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日期应视为是货物的交货期。7.4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准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8、装运通知8.1乙方应在货物装货后发运前24小时内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甲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如果包装件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达到或超过12米长、2.7米宽和3米高,乙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甲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乙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甲方。9、保险9.1按合同提供的货物、工器具等,从乙方至合同目的地的运输保险,由乙方负责投保并承担全额保险费。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10、付款10.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10.2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甲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10.3乙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将上述10.2条要求除第4项外的单据航寄给甲方。10.4甲方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条件安排付款。11、伴随服务11.1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1)负责货物现场安装、调试、交接试验和试运行;(2)承担在质量保证期内的所有义务;(3)负责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11.2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支付。11.3乙方应提交与货物相符的中文(或双方同意的其它语言)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15天内寄送到甲方,包括但不限于: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0天内免费另寄。11.4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发运。12、质量保证期12.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和用一流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质量保证期内【货物带额定负荷运行12个月(对技术参数中详细要求质保期的设备按照参数内容进行约束)】,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其费用由乙方承担。12.2根据有关部门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12.3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十四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2.4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十四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它权力不受影响。13、检验13.1甲方根据需要将派人参加中间监制和出厂验收或派代表参加交货地点验收。13.2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13.3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经过商检局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甲方应根据第15条规定立即向乙方提出索赔。13.4根据乙方提供货物存在问题,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制造厂家出具的购置发票。按照合同约定,若乙方不能提供购置发票,甲方应根据第15条规定立即向乙方提出索赔或者退货。14、服务14.1在乙方的货物到达现场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与甲方代表一起清点软件,办理有关手续。14.2甲方根据工程的进度情况,将通知乙方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安装、试车及调试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3天内其人员应到达现场。15、索赔15.1如果乙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甲方已于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和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甲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甲方,乙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的低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5.2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0个日历日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10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时间,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付款或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16、延期交货16.1乙方应按照合同中甲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16.2除乙方因不可抗力外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按18.1条加收误期赔偿。17、延期付款17.1甲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的付款条件,按时付款。18、误期赔偿18.1除合同第19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1%计收。但违约损失赔偿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如果达到最高限额,甲方将终止合同。19、不可抗力19.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19.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0、税费20.1甲方应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向甲方课征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20.2乙方应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向乙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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