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1980-1-2一、根据《煤炭送货颁发》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煤炭送货工作,涉及到产、运、需各个方面,要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各有关单位都必须突出政治,以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正确处理企业之间的关系;既要有分工,又要讲协作;既要有必要的制约,更要强调互相促进;既要有一定的手续,更要政治挂帅。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必须本着严格要求自己的精神,发扬留困难、让方便的共产主义风格,反对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然后再替别人打算。煤炭送货工作中发生的具体问题比较多。本实施细则也不可能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做出详尽的规定。因此,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精神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对待本实施细则的末尽事宜。二、关于变更煤炭订货合同问题煤矿和用煤单位,都必须严肃认真地签订并执行煤炭订货合同;需要变更品种、级别、交货时间等合同内容的时候,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用煤单位变更结算银行名称和账号,必须在十天以前通知煤矿,以利结算。三、检查煤炭质量的方法煤矿和用煤单位检查煤炭质量,都应当按照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部分,按照煤炭工业部颁发的《部标准》执行。四、质量不合格的煤炭如何赔偿问题(一)煤矿应当根据自己的化验、测定结果,在月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用煤单位(每一个结算户头算一个用煤单位),列出质量不合格的赔偿清单,并主动办理补煤或退款手续:1、灰分:凡超过规定上限与波动关系系数之和的,应当按批单独计算,其余各批全月加权平均计算。其结果:实际灰分超过规定上限的,即按照《煤炭产品出厂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定级方法和基本价格,降级处理。退还价款的金额按下式计算:退还价款的金额=供煤吨数×(原等价基本价格-降级后基本价格)2、全水分:凡超过规定上限与波动系数之和的,应当按批单独计算,其余各批全月加权平均计算。其结果:实际全水分超过规定上限的(洗精煤为超过计量水分的),其超过部分,按以比一补发煤炭,运费由煤矿负担(洗精煤超过计量水分,但末超过规定全水分上限的部分,由用煤单位负担)。用轨道衡衡量重量的,补发煤炭的重量按下式计算:补发煤炭的重量=供煤吨数×[1-(100%-实际全水分%)÷(100%-规定全水分上限%)](洗精煤为计量水分)%用检尺测量方法计算重量的,水分超过规定标准,在测定容积比重时解决,不再按月清算。3、含矸率:哪一批超过规定标准,其超过部分,即按一比一补发煤炭,运费由煤矿负担。补发煤炭的重量=供煤吨数×[1-(100%-实际含矸率%)÷(100%-规定含矸率%)]4、块煤限下率:哪一批超过规定的标准,其超过部分,即按同等级的混煤价格,降价处理。计算方法为: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重量=供煤吨数×[1-(100%-实际限下率%)÷(100%-规定限下率%)]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赔偿金额=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重量×原发块煤每吨价格×(原发块煤比价率-同等级混煤比价率)上列公式中的比价率,按照《煤炭产品出厂价格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5、灰分和含矸率,都不合格的时候,只赔偿一项,哪一项赔偿金额多,即按哪一项赔偿。(二)煤块对于用煤单位在到站抽查发现的煤炭质量不合格的意见,如无异议,应即按照下列规定赔偿:1、灰分:超过规定上限与波动系数之和的,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公司计算。2、含矸率:超过规定标准的,按本条第(一)款第3项所列公司计算。3、块煤限下率:超过规定标准与运输卸车过程中破碎率(百分之五,绝对值)之和的,按本条第(一)款第4项所列公司计算,但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重量: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重量=经筛选的该车原发重量×{1-(100%-到站实际限下率%)÷[100%-(规定限下率%+5%)]}(三)煤矿在月度终了后计算煤炭质量不合格的赔偿额的时候,应当将用煤单位在到站抽查过的部分扣除。五、用煤单位在到站抽查煤炭质量的有关事项(一)供需双方对于灰分如果有异议,应当将煤矿保存该批煤炭的证明煤样,交由双方同意的化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双方均不得再提出异议。复验费由责任单位负担。(二)抽查煤炭的含矸率的时候,选出的粒度大于五十毫米的矸石,必须单独堆存,以备煤矿有异议的时候,共同进行复查。筛选的结果,按下式计算:到站实际块煤限下率=从该车中筛出的规定粒度下限以下的重量÷经筛选的该车原发重量×100%(三)以上公式中的经筛选的该车原发重量,均系指末抽查重量的煤车而言。如果用煤单位在抽查含矸率和块煤限下率之前(或同时),已经按照规定抽查了重量,并且却有亏吨或涨吨现象,则可讲上列公司中的经筛选的该车原发重量该为到站实际重量。六、关于测定商品煤炭容积比重问题(一)煤炭的容积比重,由矿务局组织各矿(厂)按时进行测定。车站影碟机交给予支持。(二)煤炭容积比重是计算装煤重量的标准。测得准确与否,关系重大。因此,煤矿必须对有关职工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使他们能够从整体利益出发,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对待这项工作;在心额定过程中,既要抓好技术操作,更要抓好思想作风,以保证测定结果准确可靠,公平合理。(三)不同装车地点、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的煤炭,必须分别测定其容积比重。(四)测定煤炭容积比重时使用的煤炭的加权平均实际灰分,应当符合规定的灰分标准,否则该次测定结果无效。测定煤炭容积比重时使用的煤炭的加权平均实际全水分、含矸率和块煤限下率等,必须与平时发运的煤炭基本相同。(五)测定煤炭容积比重的方法,有以下两种,由矿务局根据具体条件选用:1、装火车过轨道衡法:(1)装煤以前,先测量车厢内部的长度、宽度和车帮高度,然后称出车皮重量。(2)装煤和平车的操作,必须与平时相同。在装车地点将煤车顶面平整并立即量出实际装载煤炭的高度。然后称出煤车的总重量。煤车的总重量减去车皮重量,即为该车实际装载的煤炭重量。(3)车厢装载煤炭的容积=车厢长度×车厢宽度×实际装载煤炭的高度。长、宽、高度的测量方法,,按照《煤炭装车检尺计量手册》中的规定办理。(4)称出煤车的总重量以后,,立即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采取煤样,化验其灰分和全水分。(5)用这种方法测定容积比重,所用煤炭的总重量,不得少于一百三十吨(三车)。2、装火车过磅秤法:(1)装煤、平车、测量的要求,与装火车过轨道衡法相同。(2)量完实际装载煤炭的高度以后,立即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采取煤样,化验其灰分和全水分。采样后在称出该车实际装载的煤炭重量(采出的煤样重量,必须加入)。所用之磅秤,应当事先校正准确。称量时以吨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以后第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称量过程中,必须防止煤炭抛撒。所用筐的皮重,应当在装煤以前和过磅结束以后,分别称量,取其平均值。(3)用这种方法测定容积比重,所用煤炭的总重量,不得少于八十吨(两车)。(六)煤炭容积比重的测定工作,应当在矿区以内进行,在实际装载的煤炭重量以外,不得再加任何损耗。(七)煤炭容积比重的计算公式:1、洗精煤交运费的容积比重=各车实装煤炭的总重量/各车装载煤炭的总容积(依此划线装煤)2、洗精煤收煤款的容积比重=[(100%-测定容积比重时的实际全水分%)/(100%-计量水分%)]×(各车实装煤炭的总重量/各车装载煤炭的总容积)3、除洗精煤以外的其他各种煤炭,测定容积比重时的实际全水分,超过规定全水分上限的,其交运费、收煤款的容积比重均按下式计算:煤炭容积比重=[(100%-测定容积比重时的实际全水分%)/(100%-规定全水分上限%)]×(各车实装煤炭的总重量/各车装载煤炭的总容积)4、除洗精煤以外的其他各种煤炭,测定容积比重时的实际全水分,没有超过规定全水分上限的,其交运费、收煤款的容积比重均按下式计算:煤炭容积比重=各车实装煤炭的总重量/各车装载煤炭的总容积(八)商品煤炭容积比重以吨/立米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以后第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七、煤矿用检尺测量方法计算重量的时候,,其量车、划线、平车工作,按照《煤炭装车检尺计量手册》中的规定办理.八、路矿双方对于煤车的交接、检查工作,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九、关于复查标记状态发生变化的煤车的重量问题由车站会同用煤单位,实际测量标记状态变化部分的体积,然后乘以货物运单上记载的煤炭容积比重(货物运单上没有记载的,由双方商定),所得之积,即为短少的重量。短少的重量,由铁路部门赔偿。赔偿办法,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十、关于抽查标记状态没有变化的煤车的重量问题(一)用轨道衡抽查:所用之轨道衡,必须有半年以内的检衡合格证。车皮自重以标记自重为准。抽查水洗煤和水采煤的时候,过轨道衡以后,用煤单位还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在抽查重量的各该煤车上采取煤样,化验全水分,然后再将衡量出的重量,按下列公式折算成含规定水分的到站重量:含规定水分的到站重量=衡量出的重量×[(100%-到站实际全水分%)/(100%-规定全水分上限%)](洗精煤为计量水分%)衡量出到站重量(水洗煤和水采煤为算出含规定水分的到站重量)以后,即与原发重量(收煤款的重量)相比,到站重量多于原发重量的部分,即为涨吨量。到站重量比原发重量短少的数量,超过原发重量的百分之一点二的部分,即为亏吨量。(二)用量线方法抽查:卸车以后,立即以钢尺或木尺,测量车厢内部的实际匀长度、宽度以及煤矿所划作为装煤高度标志的白线高度。测量的方法和部位是:长度:顺着车的一个测板,在车底和车顶各量一次,取两次的平均值。宽度:在距离车厢的两块端板的四分之一处,在车底和车顶各量一次,取四次的平均值。高度:在煤矿所划六条白线处,自白线下缘垂直量至车底,取六次的平均值。对于所划白线已看不清楚的煤车和起脊装载无法在车帮内侧划白线的煤车,均不再测量,以货物运单记载的高度为准。根据测量的结果,和货物运单上记载的煤炭容积比重,换算到出站重量以后,即与原发重量(收煤款的重量)相比,两者相差在零点二吨以下的,该车煤炭即算不亏不涨。两者相差在零点二吨以上的,到站重量比原发重量多多少,即为涨吨多少;到站重量比原发重量少多少,即为亏吨多少。(三)用轨道衡和量线方法抽查的时候,抽查的车数,由车站与用煤单位商定。抽查费先由用煤单位垫付。凡是发生亏吨或涨吨的煤车,车站均应在当日内严肃认真地编制货运纪录,交由用煤单位转交煤矿。亏吨的,由煤矿补发煤炭并负担运费和抽查费;涨吨的,用煤单位应当向煤矿补交煤炭的价款,并向车站补交运费。(四)用磅秤抽查:由用煤单位自行在卸车的当时、当地过磅,不得在转运或倒堆以后再过磅。所用之磅秤,必须事先校正准确。需要在车站的货场过磅的,应当事先征得车站同意。过磅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煤炭抛撒。称出得到站重量比原发重量(收煤款的重量)短少的数量,超过原发重量的百分之二的,才算亏吨。对于亏吨的煤车,用煤单位可以将该有本企业公章的过磅纪录寄交煤矿,煤矿应当补发煤炭并负担运费。对于水洗煤和水采煤,用煤单位在卸车之前,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在抽查重量的各该煤车上,采取煤样,化验全水分。称出重量以后,在折算成含规定水分得到站重量。折算方法与本条第(一)款相同。不能化验全水分的用煤单位,不要用磅秤抽查水洗煤和水采煤的重量。十一、关于水陆联运的煤炭,如何验收重量问题煤车道大地一个换装港口的车站以后,站、港双方应当共同派员逐车进行检查。标记状态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方法全部复查,复查结果由车站编制货运纪录,随同货物运单交由用煤单位向到达港(站)要求赔偿。标记状态没有变化的,如果用煤单位要求抽查某个煤矿的煤车,站、港双方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二)两款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查,抽查的车数,以该矿煤车总数的百分之十为限。抽查费由港口统一向用煤单位核收。抽查结果,每月由港口编制一次纪录,分别寄交用煤单位和煤矿。重量短少的煤车,由煤矿退还短少部分的价款并负担抽查费;重量超过的煤车,由用煤单位补交价款。不论重量短少或超过,水、陆运费一律不再清算。到达港(站)与用煤单位的交接办法,按照《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的规定办理。煤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