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发展—法律儒家化深入的过程本章重点:1.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编纂体例的变化。2.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3.刑罚制度的发展。本章难点:几部优秀法典体例和内容的联系与区别。第七章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东汉中期以后社会矛盾加剧,汉王朝开始快速衰落。在东汉末年终于爆发著名的“黄巾起义”,中国历史由此进入第二次大动荡的时代。公元220年—公元581年的360余年里,我国大江南北先后出现大小不同的政权,其间主要立法如下:(一)三国时期魏(公元220至265年),先后经历文帝、明帝等四代皇帝。《新律》▲蜀(公元221至263年),仅传刘备父子两代。《蜀科》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吴(公元222年至280年),自孙权以后传四世。律令多以汉制三国时期形势图(二)两晋时期西晋:公元265年晋武帝司马炎篡夺曹魏政权建立统一的西晋王朝,但仅传四世即被北方胡族灭亡。北方自公元316年进入五胡十六国时期。五胡:匈奴、羯族、鲜卑、氐族、羌族《晋律》▲东晋:公元317年建立的偏安江南的政权。公元420年被刘裕建立的宋取代。沿用《晋律》西晋形势图晋武帝羊车游宴东晋形势图南北朝時期南朝:宋(未立新制)齐《永明律》梁《梁律》陈《陈律》北朝:北魏《北魏律》▲《北齐律》▲东魏《麟趾格》北齐西魏《大统式》北周《大律》“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律尤以齐律为最。”——程树德(三)取塞外野蛮精悍之血,注入中原文化颓废之躯,旧染既除,新机重启,扩大恢张,遂能别创空前之世局。——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二、主要法典及法律制度1、曹魏律:制定于魏明帝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共18篇。它是魏晋时期法典完备化的第一阶段,其突出之处在于:(1)在法典体例上,改《法经》以来的“具律”为“刑名”,且置于全律之首。(2)调整法典篇目,将刑事条款尽纳入律。(3)正式将“八议”列入法典。“八议”入《曹魏律》所谓“八议”制度,是法律规定八种官贵人士犯罪不经普通司法程序审判,而应报请皇帝,由皇帝召集亲贵大臣“议其罪”,多数时候减免其刑罚的制度。此八种人是: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故旧贤: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能出将入相者功:有大功勋者贵:地位尊贵的士族勤:为朝廷辛勤操劳者宾:前朝遗民西周时有“以八辟丽邦法”的记载。曹魏时,因士族豪门地位提高,“八议”正式成为法律。士族:相对庶族而言,指大地主大官僚阶层。曹操的“唯才是举”曹丕的“九品官人法”“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自曹魏律以后,各朝法律均规定有此制度。这种典型特权制度说明了传统法律的等级特性。2、晋律:两晋时期的基本法典,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故亦称“泰始律”。因后经张斐、杜预两位著名学者的注释,所以《晋律》又称“张杜律”。共20篇。它是一部里程碑式的重要法典:(1)改“刑名”一篇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2)条文大大简化,形成“宽简而周备”的特点;(3)经过张、杜的注解,在逻辑上更严密、周延,其科学性大为增强。(4)大规模引入“五服”制度;“准五服制罪”:《晋律》首创,是指亲属间犯罪,根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五等:斩衰(cui)齐(zi)衰大功小功缌麻(3年)(3年1年5月3月)(9月)(5月)(3月)一般情况下,服制越近,以卑犯尊,处罚越重;以尊犯卑,处罚越轻。反之,服制越远,以卑犯尊相对减轻,以尊犯卑相对加重。《晋律》的历史地位《晋律》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其最大特色是引礼入律,礼法并重。它比较充分地贯穿了礼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比较典型的儒家化法典。3、北魏律:北朝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制定的一部法典,共20篇。主要特色是“综合比较,取精用宏”,进一步“纳礼入律”。可惜其在唐代以前即已散失。《北魏律·名例》规定了“存留养亲”,是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犯死罪非十恶者,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存留养亲制度亦为后世法律所继承。4、北齐律:共12篇,被认为是一部系统总结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经验的法典。其突出的贡献有:(1)北齐律12篇的篇目,大多被隋唐律继承。(2)北齐律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二篇合为“名例”,完成了《法经》以后法典总则的完善过程。(3)北齐律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北齐律》是魏晋南北朝法律发展的最高成就。它成为隋朝《开皇律》的蓝本,基本上确立了后世法典的体例与规模。“官当”制度所谓“官当”,是指法律规定一定官职的官员犯罪,可以用官职、爵位来折低刑罚的特权制度。《晋律》有所谓“杂抵罪”、“免官比三岁刑”等制度;《北魏律》进一步规定,五品官员可以用官职当徒三年;《陈律》正式使用了“官当”一词,确立了官当制度。它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权性格的又一反映。司法考试题200460.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哪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A.《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答案:ABD200564.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A.汉代的春秋决狱B.明代的“九卿会审”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答案:ACD魏晋南北朝主要法典结构内容变化律典结构内容魏新律18篇刑名八议晋律20篇刑名、法例服制定罪北魏律20篇存留养亲北齐律12篇名例重罪十条北周律流刑分等陈律官当三、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沿革秦律汉律曹魏律南朝宋律——齐律——梁律——陈律北朝北魏律——北周律隋开皇律唐律大明律四、刑罚的改革1、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宫刑。西魏文帝、北齐后主时的诏令2、缘坐范围缩小曹魏帝时,开缘坐不及嫁女之先例;《梁律》创从坐妇女免死的前例;北魏孝文帝下诏:“非大逆干纪者,皆止其身”。3、封建五刑的雏形出现《北周律》规定:死、流、徒、鞭、杖五、律学的发展研究对象的拓展:研究的对象不再是古代法律的起源、本质与作用的一般论述,而是侧重于律典的体例、篇章结构和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的具体问题的研究。张斐、杜预注《晋律》张斐作“进律表”,主要对晋律中等一些法律术语作准确、精炼的解释,如:“众”、“谋”、“群”、“造意”、“故意”、“过失”、“诈”、“戏”等。杜预则着重于“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从理论上对律文进行注解。六、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二、诉讼审判制度1、刑讯的制度化:南梁测囚法,又称测罚,南陈发展为立测法。2、死刑奏报制的形成: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3、直诉制度的形成:晋武帝时设登闻鼓。本章复习题:1.三国两晋南北朝有哪几部重要法典?成就如何?2.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官当”3.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有哪些创新。4.何为“死刑奏报制”?5.何为“登闻鼓”?东窗快婿竹林七贤嵇康、阮籍、山涛、向秀、刘伶、阮咸、王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