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一节行政主体第二节公务员第三节行政相对人第二节公务员一、公务员的概念与范围(一)国外公务员的称谓和种类1.政务类公务员2.业务类(事务类)公务员(二)中国公务员的概念与范围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公务员法》(草案)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务员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受国务院委托,人事部部长张柏林(2004.12.25)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就公务员范围作如下说明:1.法官、检察官在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草案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2.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的范围;3.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鉴于其性质虽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畴,草案仍按现行做法,规定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专家认为我国党政机关干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从事的都是国家管理或者是与执政、参政有关的公共事务,均使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从国家行政费用中支付薪酬,对基本素质有着共同的要求,应当由国家立法对他们依法管理,并依法保障其权益。张柏林认为,此举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二、行政职务关系(公务员法律关系)(一)行政职务关系的涵义1.行政职务关系2.行政公职的两种表述(职位+职务)3.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一)国务院总理:1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2~3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3~4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4~5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5~7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6~8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7~10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8~11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9~12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9~13级;(十一)科员:9~14级;(十二)办事员:10~15级。公务员职务职级划分将做较大调整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并规定,国家根据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职务;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和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职务和衔级。公务员领导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7等衔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和随员衔。专家认为草案从职务设计上,将建立多元化的公务员职务发展途径,在传统行政职务外,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单设法官、检察官职务,在基层行政执法机构设立行政执法职务等。同时在现行级别基础上,通过增加级别数量,拉大级差,扩充级别功能,建立新的职级,可以增强职务与职级的激励机制,吸引人才,稳定队伍,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三)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2.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3.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三、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及其划分(一)公务员双重身份的产生和冲突1.公务员双重身份与双重行为的并存2.公务员双重身份与双重行为的冲突(二)公务员身份的划分【A】通常考虑的因素1.时间因素2.岗位因素3.职责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第十九条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4.命令因素5.名义因素6.公益因素公务行为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B】另一种区分角度个人行为单位行为公务员的行为单位民事行为(平等有偿)公务行为(纵向管理)【C】公务标志(实践解决)《人民警察法》(1995)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四、公务员法(草案)简介13易其稿公务员法草案正式浮出水面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沈路涛)在经过4年起草砥砺、13易稿,与近500万公务员息息相关的公务员法草案正式提请25日开始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也是我国首次专门就人事管理进行立法。这一草案共20章103条,对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职务职级、奖励、纪律与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以及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公务员的管理机构和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等一系列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公务员工资将实行正常增资机制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和正常增资机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聘任制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机关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国家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职位聘任的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务员辞职后至少2年内不得到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等任职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原系领导成员的3年内,其他公务员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原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将予以辞退。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公务员法草案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级,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警告为6个月,记过为12个月,记大过为18个月,降级、撤职为24个月。公务员受除开除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职级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公务员不得违反15项纪律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贪污、腐化、行贿、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公开择优竞争效能公务员制度实施11年成效显著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超过54万人通过网上报名,争夺103个相关部门所需的8400多个职位。这是公务员公开招考以来,报名人数最多的一次。11年来,有工人,有农民,但更多的是风华正茂的大学毕业生,通过考试源源不断地迈入党政机关的大门。也就是这11年,“公务员”,这三个字在人们心中,完成了从可望到可及,从神秘到普通、从缺乏活力到竞争择优的转变。考核、竞争上岗等制度的推行,使得这个被很多人看成“铁饭碗”的职位,也开始充满变数。1996年到2003年底,全国共有1.6万余名公务员被辞退,有3万人辞职;1996年至1998年共有4000多名公务员因考核不称职受到降职等处理,1998年以来,共有7.8万人受到各种行政处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人事部2002.02.21)一、政治坚定。二、忠于国家。三、勤政为民。四、依法行政。五、务实创新。六、清正廉洁。七、团结协作。八、品行端正。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组织实施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103个部门)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约8400人)工作。招考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人员。报考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4、基础理论扎实,有一定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6、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68年10月16日以后出生);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8、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以及部分垂直管理机构中的省级机关和直属机构,部分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地(市)级以下所有机关及部分中央垂直管理机构中的省级机关和直属机构,部分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部分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科。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通过与《招考简章》相同的网站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04年11月27日(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副证)。考生应按照准考证副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招考职位查询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各招考部门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