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相邻关系的种类•第三节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第一节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2.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因为一人不可能构成相邻。相邻关系可以在公民之间,也可以在法人之间,或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3.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第二节相邻关系的种类•相邻关系产生的原因很多,种类复杂。主要的相邻关系有以下几方面:•一、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二、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三、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四、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五、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六、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第三节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这一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注意如下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二、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四、公平合理•五、依法给予补偿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我国《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产生的一项权利。•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当事人通过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目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主要的方式。•(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其中的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第一,对于家庭承包的,只有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后即发生一定的效力,既排除他人的非法侵害,又约束承包方与发包方。一般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方)的权利•1.占有、使用及收益权。•2.自主经营权。•3.依法流转权。•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方)的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的权利•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在特定情况下收回承包地。•5.在特定情况下调整承包地。•(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的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因特定情形,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或收回承包地。•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未继续承包。•4.承包地被征收。•5.承包地灭失或严重毁损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6.承包方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法律后果•1.承包方返还土地的义务。•2.承包方的取回权。•3.特别改良费用或有益费用的补偿。•五、“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原则上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承包人。但是,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简称“四荒”)等农村土地,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简称“其他方式的承包”)。•(一)“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地•(二)“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三)“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的程序和方式•(四)“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五)“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六)“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第三节法院调解的程序••一、调解的开始•法院调解主要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解。•二、调解的进行•法院调解可以在人民法院内进行,也可以就地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调解应公开进行。调解既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三、调解的结束•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而结束调解程序或者因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而结束调解程序。第四节法院调解的效力•一、调解书•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二、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包括: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即时履行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三、法院调解的效力•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结束诉讼的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复习思考题•1、怎样理解法院调解的作用。•2、简述法院调解的原则。•3、简述法院调解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