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标准化建设标准乡宁县煤炭工业技工学校2015年○、引言一、监测监控系统二、人员定位系统三、紧急避险系统四、压风自救系统五、供水施救系统六、通信联络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主要设备一、监控系统主要设备1.前端设备:摄像头、镜头、云台、编码器2.传输设备:无线传输系统、4G电信级无线网桥。3.防雷系统:国产主动优化避雷针、接地极。4.中心控制系统:网络视频综合管理平台二、监测系统主要设备1.矿用分站与信息传输接口2.矿用电源与备用电源3.矿用断电控制器4.系统软件5.传感器人员定位系统1.组成:监控软件、监控主机、打印机、UPS、多功能传输接口、避雷器、光纤环网交换机、监控分站、无线读卡器、无线识别卡等。2.功能:考勤、信息录入、报警、人员轨迹和信息查询、地图功能、绘图功能、紧急求救、紧急广播、双机热备、组网扩展、大屏幕显示、瓦斯巡检等紧急避险系统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救生舱。具有防水、防火、防爆功能,有照明并且存储有氧气、食物、水及简单的包扎用品和急救用品等。避灾设施主要包括:自救器、“生命线”系统(通讯、供水、压风)压风自救系统组成:空气压缩机、井下压风管路、固定式永久自救装置(管路、开关、送气器、箱体等)供水施救系统主要包括:清洁水源、供水管网、监测供水管网的系统、三通、阀门及过滤装置等。通信联络系统1.煤矿调度通讯系统2.煤矿泄露通讯系统3.矿井无线移动通讯4.模拟光线工业电视监控○引言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一、监测监控系统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2.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一、监测监控系统3.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4.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一、监测监控系统5.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6.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7.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2.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二、人员定位系统二、人员定位系统3.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4.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二、人员定位系统5.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6.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三、紧急避险系统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2.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三、紧急避险系统3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4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5.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三、紧急避险系统6.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7.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四、压风自救系统1.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2.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四、压风自救系统3.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4.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四、压风自救系统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6.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四、压风自救系统7.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8.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四、压风自救系统9.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分贝。10.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四、压风自救系统11.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12.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五、供水施救系统1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2.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3.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4.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5.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五、供水施救系统六、通信联络系统1.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2.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3.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4.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六、通信联络系统六、通信联络系统5.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6.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7.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八、管理维护1.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2.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3.煤矿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资料等基础资料。4.煤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六大系统”。5.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6.“六大系统”电器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准和防爆、各项安全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7.煤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8.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和备用工作时间。9.“六大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备及附件的完好状态。10.“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紧急避险系统1.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2.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可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