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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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宪法概要日本历史上有两部宪法,明治宪法即钦定宪法,日本国宪法即民定宪法,后者以国民主权、和平主义、权力分立与议院内阁制为基本原理。以和平主义原则为核心,誉为“和平宪法”,放弃战争和武力威胁、武力手段。严格修宪程序。实行多党制。宪法的历史发展明治宪法天皇于1875年4月下令制宪1882年伊藤博文等考察欧洲宪政,1883年回国负责起草宪法1889年天皇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1890年由日本帝国议会通过,11月29日生效宪法的历史发展明治宪法的特点确认天皇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确认有限的民主主义,如民选议会、司法权独立、有限保障臣民权利等国民主权、基本人权等近代宪法原理并未得到确认军国主义势力膨胀以后,仅有的一点自由主义、民主主义也被扼杀宪法的历史发展日本国宪法制宪背景日本国宪法原理权力分立议院内阁制国民主权和平主义ChapterIIRenunciation(放弃)ofWarArticle9(1)Aspiring(热心的、积极的)sincerelytoaninternationalpeacebasedonjusticeandorder,theJapanesepeopleforeverrenouncewarasasovereign(至高的)rightofthenationandthethreatoruseofforceasmeansofsettlinginternationaldisputes.(2)Inordertoaccomplishtheaimoftheprecedingparagraph,land,sea,andairforces,aswellasotherwarpotential,willneverbemaintained.Therightofaggression(进攻)ofthestatewillnotberecognized.第二章放弃战争第九条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日本通过《国民投票法案》拉开修宪大幕日本修宪得不偿失日本众议院4月13日就《国民投票法案》修正案进行表决日本陆上自卫队在富士山脚下举行为期5天的大规模军事演习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民在法律下一律平等1、废除华族和其他贵族,仅仅保留皇族,人人平等。2、不授予任何人任何特权,荣誉、荣典、勋章只及于一代。3、夫妻平等,男女平等,废除家族制度。4、废除差别待遇,禁止歧视性规定。国民权利义务不因种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门第、教育程度、财产或收入而有差别。精神自由1、思想、良心及学问自由。包括沉默自由、逻辑自由、伦理自由、大学自由等。2、信教自由。包括信仰自由、进行宗教仪式自由、宗教结社自由。国家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宗教活动,宗教不得接受公款和共有财产支持。日本福冈法院判定小泉参拜靖国神社违反日本宪法日本福冈地方法院4月7日作出判决,认定小泉纯一郎首相2001年8月13日参拜靖国神社是违反日本宪法的行为,而对于原告提出赔偿精神损失的要求,法院方面则予以驳回。福冈法院首席法官在判决中表示,小泉参拜靖国神社的行为本质上是宗教行为,但违反了宪法中将宗教和国家行为区分开来的规定。这是日本法庭在类似诉讼中首次做出不利于政府的判决。此前,大阪和松山地方法院均驳回了此类诉讼。不过,福冈法院驳回了211名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原告认为小泉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宪法,而且对他们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要求每人得到10万日元的赔偿。福冈法庭官员表示,法庭驳回了控方赔偿的要求,但没有透露其他细节。日本高法小泉“参拜违宪”判决成为终审判决引自2005年10月15日人民网》新华社东京10月15日电(记者冮冶)日本大阪高等法院上月30日判定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参拜靖国神社违宪。截至本月14日,15天的上诉期限已到,台湾原住民控告小泉参拜靖国神社诉讼案的原告与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大阪高法作出的“参拜违宪”判决成为本案的终审判决。原告方辩护团事务局长中岛光孝在阐述不再上诉的理由时指出,尽管原告方对有关小泉参拜没有侵害原告方法律权利和利益的判决表示不满,但判决明确认定参拜行为违反宪法值得肯定,这是对小泉的严厉警告。日本宪法第20条第3项规定,国家及其机关都不得从事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动。小泉的参拜行为显然属于“宪法所禁止的宗教活动”。集会、结社及其它表现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21条规定: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现的自由。不得进行检查。通信的秘密不受侵犯。(四)人身自由1、摆脱奴隶性拘束及苦役的自由。2、在刑事程序上的人身自由。推行罪行法定主义、刑事程序法定主义、行政程序法定主义;不受非法逮捕、非法监禁;居所及所有物不可侵犯;禁止拷问及酷刑;废止预审,刑事被告有要求公正公开迅速审判、向证人发问、公费帮助寻求有利证据、委托律师的权利;一事不再理,禁止适用事后法。经济自由1、居住及迁徙自由。2、选择职业的自由,包括营业自由。3、脱离国籍的自由。4、财产权不受侵犯,公共使用须有正当补偿。受益权1、裁判请求权。2、刑事无罪补偿请求权。3、赔偿请求权。4、平稳请愿权。生存权1、最低限度生活保障权(狭义生存权)。2、受教育权。3、劳动权。4、劳动者的团结权、团结交涉权及其他团体行动的权利。参政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政的权利。国民的基本义务1、让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2、纳税的义务;3、劳动的义务。天皇天皇制的发展日本国宪法规定的天皇制与明治宪法的规定大不一样:1、否定天皇主权或神敕主权原则,以国民主权为根本原则;2、否定天皇是神的子孙,天皇是人,宗教与国家相分离;3、否定天皇总揽统治权,天皇仅仅是国家的象征。天皇的地位天皇的象征地位。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多数学者认为天皇没有国家元首的实质权能,不能视为元首。皇位继承。限于皇统男系世袭继承,长辈优先,长者优先,顺序为皇长子、皇长孙、皇长子的其他子孙、皇次子及其子孙、其他的皇子孙、皇兄弟及其子孙、皇伯叔及其子孙、其他最亲近的皇族。皇族特权及义务。特权:皇位继承、摄政、接受敬称、国库支付费用、成为摄政任期内不受刑事追诉。义务:男子婚姻须经皇室会议决定;不得收养养子;财产转移须经国会议决。天皇的权能天皇没有国政权能,只能依据宪法行使有关国事行为,进行国事行为须有内阁的建议和认可,由内阁负责任。根据国会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根据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任命最高法院院长。根据内阁建议和认可行使以下十项权利:公布法律、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公告大选、授予荣典、举行仪式、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认证各种任命、授权及外交文书等。国会国会的选举1950年通过《公职选举法》,1994年大幅度修改,规定选举办法。满20岁有选民资格,25岁可参选众议院议员,满30岁可参选参议院议员,判处监禁以上刑罚者、违反选举犯罪者、禁治产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比例代表制与多数代表制相结合。竞选活动和政党接受政治资金要受法律限制。国会的地位和权能国会的地位国民代表机关唯一立法机关国权最高机关国会的权能立法权监督政府权财政监督权外交监督权修改宪法创议权其他权利国会组织参众两院的组成:众议院议员480人,任期四年,参议院议员242人,地方选区选146人,全国选区选96人,任期6年,每3年改选一半。众参两院各设议长、副议长一人,分别由各议院选举产生,各设18、16个审议议案的常任委员会。派相等数量议员组成法官追诉委员会和法官弹劾法院,并组建其他国会辅助机构。众参两院的关系两院活动独立,决议必须一致,有分歧或修正应及时通知另一院。在修改宪法创议和国政调查权上完全平等。称“跛行两院制”,许多国会决议事项众议院有优越地位,如法律议决、预算议决、条约批准、内阁总理提名等两院意见不一致最终以众议院决议为国会决议。两院协议会:两院意见不一致时,众议院提出必须召开,参议院提出众议院可拒绝,各派委员十人组成,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国会议员议员的地位和权能议员代表全体国民,却受政党指令约束,其权能如下:1、提案权;2、质问权;3、质疑权(类似询问权);4、讨论及表决权;4报告少数意见权;5、成为议院委员会委员、法官追诉委员会委员及弹劾法院成员的权利。议员的特权和惩罚1、不受逮捕权;2、言论免责权;3、待遇上的特权:配备办公室和两名秘书;给与旅费支持;月薪相当于政务次官(副议长相当于大臣,议长相当于首相)对议员的惩罚:遵守国会纪律规则,否则,警告,道歉,停会,除名。国会的活动会期:常会(通常国会)每年一次,12月中旬,150天,天皇应内阁建议召集;临时国会一般在春秋两季召开;解散后重新召集的特别国会,与常会不重合时由两院决定会期,可延长。国会议事规则议事公开原则:包括报道自由、旁听自由、公布会议记录。讨论自由原则:不追究议会言论。议事法定人数原则: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议事。多数议决原则:过半数表决通过,可否票相等由议长决定;撤销、开除议员、复决法律案等特别情况须出席议员三分之二通过。修宪创议须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内阁内阁地位:1、天皇国事行为的建议和承认机关;2、独立行使行政权的机关。内阁的权能:执行法律,制定政令,总理国务,处理外交,缔结条约,掌管官吏,编制预算,决定大赦、特赦及刑罚减免;建议天皇国事行为,提名最高法院院长,任命高级法官,提出预算,报告财政,要求参议院紧急集会。内阁组织内阁的成立:国会两院从议员中提名和选举总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之后同到皇宫履行认证仪式。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且半数以上须是国会议员。内阁总辞职内阁对国会负责,三种辞职情形:1、众议院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或否决对内阁信任案,内阁十日内不解散众议院时;2、总理死亡或丧失议员资格导致首相缺位时;3、众议院被解散后经选举重新召集新一届国会时。内阁总理大臣的地位和权限1、任免国务大臣并同意对其公诉;2、指挥监督个行政部门,协调、裁决各省、厅权限争议;3、罢免都道府县知事;4、主持内阁会议,中止行政各部处分或命令;5、向国会提出法律案并报告工作;6、与主管大臣连署法律和政令;7、建议召集国会,决定解散众议员,要求召集参议院紧急会议;8、调动国家警察和自卫队,宣布紧急状态;9、提名最高法案院长,任命其他法官;10、任命法制局长、宫内厅长官、侍从长等高级官员。内阁总理大臣拥有行政、外交、人事、军事等各项大权,指导和统制国家机器运转。内阁对国会负连带责任,召开阁员会议做出阁议,阁议内容须全体阁员表示一致赞同。内阁的组织机构1、内阁辅助机构:1)内阁官房,国务大臣任长官;2)内阁法制局,设主管一人;3)人事院,设总裁一人。2、总理府,总理为首长,另设总务长由国务大臣担任。3、独立行政委员会,经两院同意任命,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4、内阁直辖行政机关,称行政省,由12个,相当于部。5、会计检察院:任期七年,经国会同意内阁任命,独立于内阁,对国家会计进行一般监督。司法机关司法原则1、司法权由各级法院统一行使;2、司法独立:最高法院法官终身制,地方法官任期十年,可连任,高薪制,惩戒不得来自行政机关,非经弹劾不得罢免。3、审判公开。4、三审终审制:初审、控诉审、上告审。法院组织体系最高法院:设于东京都,院长及14位大法官,有司法终审权和司法行政权。大法庭由全体法官组成,审理违宪案件和与最高法院判例相抵触案件。小法庭至少由3名法官组成,审理对下级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高等法院:8所,6个分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法官担任法官须具备广博阅历和丰富法律素养,担任过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学法学教授,最高法院要求曾有20年法律经验,下级法院要求3年以上。法官任职身份有安全保障,除非:1、因身心障碍被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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