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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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风险常德市安全教育培训中心伍作君18973607705qq1804268875目录二、中央重视一、事故案例与新安全生产法三、《主体责任》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点六、如何规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风险七、思路决定出路,思路决定成败1、事故简要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直接原因: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后,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11.22黄岛输油管线爆炸事故简要(新法实施前)•一、事故案例与新安全生产法直接原因:事故车间除尘系统长时间未清理,铝粉尘集聚;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引燃温度;无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车间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2014年12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1、事故简要8.2昆山粉尘爆炸事故简要(新法实施后)2、事故处理结果对比分析事故处理结果对比单位类别关键职务黄岛事故昆山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董事长记过处分(党纪政纪处分)司法机关处理(逮捕)总经理记大过处分(党纪政纪处分)司法机关处理(逮捕)政府单位副省长无处分记过市长青岛市市长行政警告苏州市市长记过昆山市市长撤销党内职务、撤职;省级安全监管局局长无处分记过市级安全监管局局长无处分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记大过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长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市级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无处分司法机关处理(逮捕)事故处理结果对比服务机构处理服务机构黄岛事故昆山事故建筑设计机构无对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评价机构无职业健康检测机构无环保设备制造改造机构不涉及2、事故处理结果对比分析昆山事故处理结果分析通过对比处理结果可以看出,同为特别重大事故,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昆山事故的处理力度明显加重;体现权责一致原则:无论是各级党政、安监、公安消防还是环保、住建、规划部门,与事故密切相关的人员均被追责处分;体现一查到底原则:曾在昆山工作且负责过中荣公司有关事项的,如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同样被逮捕;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领导均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安全监管局等政府部门将追责至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等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在本次事故也进行了相应处罚;二、中央重视“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这些事故及发生原因的情况通报各地区各部门,使大家进一步警醒起来,吸取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习近平总书记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持警钟长鸣、长抓不懈。各地区、各部门要自觉把安全生产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把握和推进,把安全生产与科学发展结合起来,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结合起来,与落实为民务实的要求结合起来,与提升治国理政能力结合起来,更加认真负责、扎实有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严格督查考核,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开展“打非治违”回头看,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纠正问题,落实责任。继续深化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消防和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加强汛期安全风险防范。强化安全科技支撑、应急救援、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对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国务院安委会要求二、中央重视•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治理隐患。——“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建设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到全面履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严肃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国务院安委会要求二、中央重视三、《主体责任》—1概念及内涵(哲学上)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是客体的存在意义的决定者。(法学上)指权力义务的承受者,民法中指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一是指份内应该做好的事,如履行职责、应尽义务、承担责任等;二是指如果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不利后果或强制义务,如担负责任、承担后果等。一般把前一种责任称为积极责任,把后一种责任称为消极责任。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主体责任》—2责任体系由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构成。☞责任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制。☞监管主体: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政府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国家责任体系:三、《主体责任》—2责任体系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责任主体:部门(车间)、班组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管生产(业务)必须管安全。员工是安全生产操作过程的责任主体。班组长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专业负责。☞监管主体:安全管理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职能部门协助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安全领导对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企业责任体系:三、《主体责任》—3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中涉及的责任主体、责任人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生产经营活动1.各类生产经营单位2.主要负责人3各类管理者4.从业人员中介组织服务活动1.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2.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3.设计单位及设计人4.审查部门及人员5.验收部门及人员监督管理活动1.各级人民政府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3.安监人员4.审查部门及人员5.验收部门及人员其它工会、公民社区、舆论★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2.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3.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4.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三条)★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5.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2006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第四十八条)★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6.增加了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新安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安全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三条)7.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新安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责任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第十九条)★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8.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了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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