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编制/日期:审核/日期:会签/日期:批准/日期:2/16目录1.目的2.适用范围3.职责4.工伤认定5.工伤事故分级6.事故调查7.事故责任划分8.事故责任考核9.工伤处理流程10.附件附件1:不安全状态一览表附件2:不安全行为一览表附件3:厂区工伤处理流程图附件4:厂区工伤处理流程标准附件5:安全事故报告单附件6:工伤24小时快报附件2:工伤调查笔录3/161目的为规范工伤判定、工伤救治、责任追究及安全隐患整改,根据有关工伤、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职员工.3职责3.1行政综合部:紧急救治、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管理,具体包括借支备用金,开具工伤就诊《代办委托书》,送诊就医;工伤事故现场处理(拍摄现场、搜集人证和物证)、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工伤数据分析等;3.2人力资源部:工伤救治后的工伤事件处理,包括工伤调查、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费用结算与就诊资料的收集、工伤保险索赔与赔付、工伤争议协商、仲裁或诉讼等;3.3工伤事故发生部门:工伤事故紧急应对,事故调查配合,事故自查及整改等,具体包括事故报告、组织自救、保护现场、事故自查;配合事故调查、工伤调查,整改等。4工伤认定4.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4/16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4.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治疗或检查)5工伤事故分级5.1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以下简称“歇工”)或直接经济损失,结合公司实际划分,分为六级。5.1.1轻微伤及损失事故,是指受伤者歇工不超过1天,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事故。5.1.2轻伤及损失事故,是指受伤者歇工1天以上2天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佰元以上3仟元以下的事故。5.1.3一般事故,是指受伤者歇工2天以上30天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仟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事故。5.1.4较大事故,是指受伤者歇工30天以上105天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事故。5.1.5重大事故,是指受伤者歇工105天以上,或者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1.6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职业病),或者5万元(RMB)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5.2歇工时间以《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为依据,适当参考实际治疗休养时间。5.3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受伤后支付的费用,如医疗费用、歇工工资、补助救济费用等;善后处理费,如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如设备或设施损失费用伤残补助金等发生费用,不是保险理赔等补偿后的差额6事故调查6.1事故调查步骤6.1.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6.1.2分析六项:a.受伤部位;b.起因物;c.致害物;d.伤害方式;e.不安全状态;f.不安全行为;6.1.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5/166.1.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6.1.5确定事故责任者6.2事故原因分析6.2.1下列情况为直接原因6.2.1.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见附件16.2.1.2人的不安全行为:见附件26.2.2下列情况为间接原因6.2.2.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6.2.2.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6.2.2.3劳动组织不合理;6.2.2.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6.2.2.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6.2.2.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6.2.2.7其他。6.3事故调查分为自查和他查。自查是指事故发生地管辖部门自我调查;他查由行政综合部实施,可以是独立调查,也可以是在自查基础上进行核查,由行政综合部根据情况决定。轻伤以上(含)都要自查,一般事故、大事故、特大事故须有他查。7事故责任划分7.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划分责任,如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对等责任或不负责任。7.2当事人有下列所述情形之一,致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负全部责任。7.2.1不听指挥、劝阻,冒险作业的。7.2.2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的。7.2.3酒后上班的。7.2.4工作时间私自串岗的。7.2.5擅自动用他人操作的设备、设施的。7.2.6不按规定穿工作服、劳保鞋,戴口罩、安全帽或者因穿戴的防护用品束缚不严,引发事故的。7.2.7擅自利用非工作时间工作受到伤害的。7.2.8故意自残的。6/167.2.9工作失职或者处置情况完全过错,造成事故的。完全过错指当事人对意外情况制止、控制不力或者没有按规定的程序、规则和要求办理,发生事故。7.2.10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伤害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7.2.1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负全责的。7.2.12上述未列其它违章违纪或者其它行为造成伤害的。7.3当事人有下述所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负主要责任。7.3.1不按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操作的。7.3.2工作中因处置情况存在明显过错,造成事故的。明显过错是指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工作过程的不安全因素应当预知而没有主动采取防范措施或者虽采取防范措施,但心存侥幸或者人为疏漏,控制、制止不力,发生事故。7.3.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负主要责任的。7.4当事人有下述所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负次要责任。7.4.1按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操作,发生非设备、设施故障,出现碰撞、挤压、滑落等意外受伤的。7.4.2工作中一般性处置不当,造成事故的。一般性处置不当指履行职责存在监督、执行不力或者对工作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应当遵从日常行为习惯或者常规进行处置,而没有按日常行为习惯或者常规处置,发生事故。7.4.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负次要责任的。7.5出现下述所列情形之一,受伤害当事人不负责任。7.5.1在工作岗位,由于非自身原因受伤害的。7.5.2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致当事人受伤害的。7.5.3二人以上联合作业,受害当事人没有过错的。7.5.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不负责任的。7.6二人以上联合作业引发伤害事故,对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区分,分别按照上述条款裁定。8事故责任考核8.1根据事故责任划分,采取绩效考核、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三管齐下。8.2安全指标作为否决性指标纳入绩效考核制度,当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主要责任人绩效考核一票否决为零分;发生重大事故时,主要责任人绩效等级不得为D以上。具体以考核制度为准。8.3生产运营系统工伤事故经济责任考核标准如下,其他系统参照7/16类别事故分级责任扣罚/元副总/总监经理车间主任组长责任当事人工伤安全财产损失事故轻微伤及损失事故0000(告诫)轻伤及损失事故000-30元-50元一般事故00-50元-50元-150元较大事故(告诫)-100元-150元-200元-5%×损失费用重大事故(警告)-500元-400元-300元-10%×损失费用特别重大事故-2000元-800元-600元-500元-30%×损失费用说明1.责任当事人、组长、车间主任、经理、副总(分管生产)的责任考核在事故可定性、判标时实施。如责任人中途存在调离或离职情形,由公司酌情处理。2.责任当事人与其他角色同一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处理。9厂区工伤处理流程9.1厂区工伤处理流程图,见附件19.2厂区工伤处理流程标准,见附件29.3瞒报、或未按时提报者(如遇特殊情况,可与行政部申请适当延迟,但最长不能超过2天),当月考核不得列为D等以上。9.4本公司所有的送外就医手续证明,均由公司行政综合部开单(签发)方为有效。9.5厂区工伤事故未按照此本制度规定流程申报而送诊就医的,所有费用自行负责。10附件附件1:不安全状态一览表附件2:不安全行为一览表附件3:厂区工伤处理流程图附件4:厂区工伤处理流程标准附件5:安全事故报告单附件6:工伤24小时快报附件2:工伤调查笔录8/16附件1:不安全状态一览表分类号不安全状态1.0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1.01.1无防护1.01.1.01无防护罩1.01.1.02无安全保险装置1.01.1.03无报警装置1.01.1.04无安全标志1.01.1.05无护栏、或护栏损坏1.01.1.06(电气)未接地1.01.1.07绝缘不良1.01.1.08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1.01.1.09危房内作业1.01.1.10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1.01.1.11其他1.01.2防护不当1.01.2.1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1.01.2.2防护装置调整不当1.01.2.3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1.01.2.4防爆装置不当1.01.2.5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1.01.2.6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1.01.2.7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1.01.2.8其他1.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1.02.1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1.02.1.1通道门遮挡视线1.02.1.2制动装置有缺陷1.02.1.3安全间距不够1.02.1.4拦车网有缺陷1.02.1.5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1.02.1.6设施上有锋利倒棱1.02.1.7其他1.02.2强度不够1.02.2.1机械强度不够1.02.2.2绝缘强度不够1.02.2.3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1.01.2.4其他1.02.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9/161.02.3.1设备带“病”运转1.02.3.2超负荷运转1.02.3.3其他1.02.4维修、调整不良1.02.4.1设备失修1.02.4.2地面不平1.02.4.3保养不当、设备失灵1.02.4.4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1.03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1.03.1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1.03.2所用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1.0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1.04.1照明光线不良1.04.1.1照度不足1.04.1.2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1.04.1.3光线过强1.04.2通风不良1.04.2.1无通风1.04.2.2通风系统效率低1.04.2.3风流短路1.04.2.4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1.04.2.5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1.04.2.6瓦斯超限1.04.2.7其他1.04.3作业场所狭窄1.04.4作业场地杂乱1.04.4.1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1.04.4.2采伐时,未开“安全道”1.04.4.3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1.04.4.4其他1.04.5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1.04.6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