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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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与审判监督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审判监督是泛指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有关机关、团体特别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实行监督的一个法律概念,即既包括法院系统内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如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利用司法解释、批复等方式对审判工作实行监督,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及新闻媒体等对审判工作的社会监督;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审判监督程序则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而提起的诉讼程序,即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经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才依法提起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因此,审判监督程序只是审判监督的一个方面或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审判监督的全部内容,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审理的对象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不存在停止或中止执行的问题。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而第二审程序则是由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其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的上诉引起,或者因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提起的条件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极其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即必须是经过法定主体认真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第二审程序则不同,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就能引起,不论其上诉有无理由或抗诉理由是否充分,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必须对案件进行审理。有无提起的期限要求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在发现新罪或者需要将无罪改为有罪时,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对有罪改为无罪的,法律未规定任何期限限制。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而又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再审的任何法院;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适用刑罚有无加刑限制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无论是由什么机关、人员或组织提起的,在定罪量刑时,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比,尽管两者均属特殊审判程序,但是,它们在适用对象、有权审理的法院、以及审理后所作的裁判效力等方面都有不同;•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而死刑复核程序则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含死缓)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立即执行的死刑案件,由该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今后才能执行。审判监督程序还具有如下特点:•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从诉讼进程讲,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可靠保障•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第二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指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而提出有关证据及其资料等的渠道、来源。这些材料来源主要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以书状或口头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第二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议案•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第二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对申诉的效力,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申诉或请求(申请)虽经提出,但不能立即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等提出申诉,不能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申诉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的。•“新的证据”,是指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发现的而原审法院在审判中未予掌握的并能够证明原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严重失实的证据第二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申诉理由能够说明原审定罪量刑的证据未达到证明标推,结论不唯一,不足以排除其他可能。•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错误,如罪与非罪不清、此罪彼罪不明以及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等,也包括适用程序法错误,如应当回避的人员未回避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上述申诉理由,只要具备其中之一者,人民法院就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第二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对申诉的受理和审查处理对申诉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经对申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重新审判条件而决定立案复查的活动。对申诉案件的受理,首光要解决管辖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申诉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大都采取“分级负责、就地处理”原则。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诉案件,一般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第二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未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转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当事人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等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向本院提出申诉的,首先由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分别受理,依法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第二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都应当建立申诉卷。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经审查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审判;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第二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申诉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己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决定提出抗诉的,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关于审查处理申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及时处理申诉案件,在《解释》第302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能是下列机关、人员和组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提交讨论权和决定权相分离。对本院生效裁判需要重新审判的,有权提起的主体应当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的对象,只能是本院的生效裁判。“本院生效裁判”包括本院一审生效、二审终审和核准的裁判。“确有错误”是指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具体是指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均属于确有错误的裁判。各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的次数,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及本级以下的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发现它们的生效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提审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两种方式。所谓提审,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不需要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由自己进行审判的方式;所谓指令再审,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或者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方式。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生效错案哪些进行提审,哪些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做法是: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新事实、新证据的,为了便于就地调查和传唤当事人等出庭核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相反,对于那些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有错误不宜再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均由最高或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表明:有权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错判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一审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和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有区别。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或称条件,是指在什么情况下相对什么样的生效裁判才能作出启动决定并进行重新审判。对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包括事实不清和证据不确实、充分两个方面。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首先是指适用实体法即刑法的错误。其次是适用程序法即刑事诉讼法的错误。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四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重新审判的方式审判方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法和形式,又称审判模式。根据法律规定,审判方式不外有两种: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在学理上又分为:调查讯问式和书面审理。前者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对事实清楚的,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各方意见后,可以不开庭审理;后者指人民法院采用调阅案卷,书面审查核实各种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后作出裁判。第四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重新审判案件以开庭审理为主,以不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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